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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庆宾:“常回家看看”立法为哪般?

律师路上 2011-03-22 收藏 : 0 查看 : 169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华夏正义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世界上各个国家普遍出现人口增长的现象,有人将这个阶段称之为:“人口爆炸”,之后除中国外没有一个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虽然“计划生育”被许多西方国家称作是“剥夺人权”的制度,但是我们还是走了过来,时至今日,我们应当看到这个政策的正确性。

  尽管如此,中国仍然没有避免人口增长带来的问题,人口老龄化就是其中之一。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递减,年老人口递增而导致人口比例失调的一种状态。据资料显示:2004年底,中国60岁或者以上的老年人口近1.4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11%。201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2%,老年人口将超过1.6亿。新世纪以来,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会带来很多问题:第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由于我们国家在近50年的告诉发展中, 很大情况得益与我国处于15-64周岁的人口比例较高,劳动力资源丰富,是工业发展前进的必要动力;而紧凑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60-80年代的人口比重较高,80后人口比例骤减的状况。所以目前我们人口老年化的最大问题就是沉重的人口赡养问题,试想80年代出生的我们以后要赡养4个老人,自己的父母,结婚后还有岳父岳母。所以“空巢老人”也越来越多。第二、迫切的社会保障机制;长久以来我们注重经济发展,却在城乡社会保障方面较迟缓,当务之急就是保证未来的人口福利政策巩固;第三、人口老年化也会带来新一轮的投资和消费变化;表现在老年化社会的消费需求等等。

  随着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重,各个国家都在采取措施,我国也不例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似乎都很重视这个问题,关注“空巢老人”行动越来越多,针对类似事件的网文更是比比皆是。

  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这么一个帖子—《父母有生之年,你还能陪他们多长时间?》,看完帖子我真的很不舒服。就想在帖子里举得例子那样,某女士母亲现在60岁,假设能活85岁,还有25年,每天除去睡觉、应酬等跟母亲在一起的时间只有90分钟,这样算下来是32850分钟,也就是570.3天,一年多的时间这是按每天一个半小时算的.....那你呢?你每天能跟父母在一起多长时间。想想感觉真是很恐怖,所以我们应该常回家看看。

  近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本次修订中,子女“常回家看看”已被写入了修正草案。本次修订有三大亮点:子女“常回家看看”已被写入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增加了“精神慰藉”、保障房优先安排等内容,并将“社会照料”独立成章,主要是针对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不能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至于多长时间算“经常”,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

  此次修订草案在网上已公布,在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就成了网络的热搜词。对于立法也是声音不同,有的反对,有的赞成。无论怎样对于尽孝大家都还是一致的,俗话说的好:“百善孝为先”,笔者经常说的一句话:“你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顺,很那说你能爱别人”,反对的人无疑在陈述一个事实:“我们不是不孝顺父母,现代社会,经济高速运转,周末加班,甚至有的单位年休假都没有,怎么才能回家?”还有人说:“我们与父母相隔千里,打个电话无疑是最经济的方法”......

  前段时间笔者曾撰文说过:“反对不孝入刑”,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否合适呢?不容置疑,理发的初衷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我目前对此次修订存反对看法。观点还是笔者经常强调的那个问题: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外延问题。

  道德有道德调整范围,法律有法律的调整范围,二者虽有交集,但是不可混为一谈。法律是严谨的,不能什么都动辄立法来规制。如果立法太泛滥,就会导致法律的强制力下降,严谨性降低。试想一下,“常回家看看”一旦用法律来规制,你怎么去规制?有没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或者配套措施?在现实不能回家探亲的情况下是否也一律有法律制裁,制裁的方式又是什么?金钱?还是强制回家探亲?怎么来规制?立法会不会造成滥诉?这些我们必须都得考虑。回家看望父母是对父母的一种精神慰藉,是用任何别的东西都不能弥补和代替的。假设父母起诉了孩子不回家探望,这种感情还能和之前一样吗?笔者不敢想象。当然不付赡养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这种在法律上规定是毋庸置疑的,不付抚养费与不回家探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认为用道德来调整就可以,不需要上升到立法的层次上。

  在老龄化日益凸显的今天,我们适时采取措施是可取的,是值得赞赏的,但是在制定每一个制度,每一个决策时,必须做好充分的论证,调查。不能想当然的实施,不能老让失败来印证我们的失误。一个制度的成功与失败,决策是最重要的,不要让当初的决策流于形式,成为后世的笑柄。(原文地址

  2011年年初于泉城济南

  作者简介:林庆宾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山东沂源人,2008年7月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法网总版主,泉城义工。80后实力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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