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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已由律师的“亲娘”变成“恶婆”?

律师路上 2011-07-19 收藏 : 0 查看 : 3237 评论 : 1

原创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财经》

  “李庄案”“北海四律师案”,律师协会受到的非议与日俱增,不断有律师斥之“不作为”。“在大的环境下,律协不可能往前走,往前走就会触到底线。”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认为。

  刑辩律师界不少人持有相同的观念。“律协是靠不住的。律协本应是我们的亲娘,但现在已经变成恶婆了。”2010年的《财经》法治论坛上,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思之律师如是说。

  但律协亦有自己的难处,包括来自于主管者——司法部门的压力。2011年4月,李庄第二季开庭时,有律协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由于司法部不允许出面,全国律协与北京市律协沟通,希望北京市律协能够关注李庄的案件。北京市律协组织有关律师会商,建议成立律师团前往旁听,但因为北京市司法局不同意,最终未能成行。

  部分难处则来自于律协本身的层级设置。6月初,在北海案件中,就广西四律师被抓一事,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告诉《财经》记者,他对此事高度关注,但全国律协暂不直接介入。广西律协则派出工作组前往北海市了解情况,“等专门汇报后,将看情况发展与具体案情决定下一步行动。”

  为律师维权目前已成为律协的重要工作之一。事实上,律协有一个专门的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负责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执业、人身、财产权益的律师,提供援助。

  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律协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职能,从来都不是单一的维护律师权益,而且也包括“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律协未能独立于司法部门。律协的定位如何,说到底,取决于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婆家”

  如同在许多国家一样,在中国要成为一为执业律师,必须加入律协。2007年修订通过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地方律协一般只有省、市两级,所有律师都是市、省、全国三级会员。全国律协会长于宁介绍,地方律协和全国律协的关系,既有独立,也有包容。“独立是说,地方协会是作为社团登记的,有自己的法人资格。所谓包容,他的会员是我的会员,广西的律师,首先是我们全国律协的会员;南宁的律师,首先是全国律协的会员。”

  据其介绍,最初地方律协不得有自己的章程,而只有全国律协统一有一个章程。“我们不用行政上的领导,也不叫业务指导,也不叫做分会,法律上叫做地方组织,它的律师就是我的人,有三重身份,我们的管理是管理会员,会员在那里有一个省级的组织,我们当然管得了他。”

  律协的机构有多种。就全国律协而言,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权力机构,如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第二种,是业务机构,主要是各种专业委员会;第三种,是日常工作班子,包括秘书处在内的各个处室以及专门委员会。

  加入律协之后,律师的主要义务有两项:一是缴纳会费,二是接受年度考核。在会费方面,北京律师目前每年会费是2000元,而广州每年2500元,其他各地不等。

  于宁介绍,交会费是律师的义务,现行的做法一般是交到市一级,然后汇总到省一级,再由省里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市里,同时上缴一部分到全国律协。“现在这个规定很复杂,各省不一样。比如北京的上缴比例大概7.5%。这光算个人,北京还有团体会员。团体会费,是律所交的,只放在省一级。如果把整个总数加起来,上缴到全国律协的大概只有3%。”

  由于没有行政拨款,律协的工作经费全部由会费来开支。会费如何使用,是每次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在会费管理上各省有自己的权限,都要经过审批。

  据北京律协副会长巩沙介绍,会费一般都能派上用场,留下的很少。会费的账目是对代表公布,代表大会每年预决算都要审查。不过,这并不对所有会员公布。

  事实上,会费如何使用,极易引起争议。近年来,多地律协如北京律协、深圳律协,都因为使用会费购买办公楼引起当地律师不满。北京律协2005年购买的办公楼,花费9000多万元人民币,到现在的价值则远逾此数。谈及争议,巩沙承认,“如果不买楼,就租房子了。这些事情,确实一个人一个想法。”但他同时提到,买楼是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的。

  此外,根据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年度考核由律协进行。事实上,除了发证和吊销执照外,大部分对律师的管理职能已从司法行政部门转移到律协。

  “用我们的俗话说,生和死,司法局管,进来和出去,都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其它的,包括培训、宣传、纪律处罚、实习律师培训,现在都划归给了律师协会。现在律协管理职能比较重。”巩沙说。

  据于宁介绍,在对律师考核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有没有投诉,投诉的问题解决没有,职业道德方面有没有违规违纪行为;二是有没有达到40个小时的培训标准,以及会费有无缴纳等义务。

  但也有律师认为,年度考核被用作了打压不听话律师的工具。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即称,因得罪相关人士,其2011年度的考核未能通过。按规定,不合格者需要进行培训、批评教育或限期整改,律师事务所可对不合格律师解聘或除名。

  “两结合”特色

  但这个“婆家”的产生,自治性却并不强。按照《律师法》的定性,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但律协的选举复杂得多。

  事实上,包括张思之在内的许多律师认为,律协并非真正选举产生。

  按照全国律协的章程,律协的选举与全国人大的选举类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选举代表,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而最后会长的候选人选,其实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决定的。张思之曾介绍,司法部部长在部署律协选举时说,这次的选举如果不是指定人当选,“那将是一次非常严重的政治事件”。

  地方律协的选举各有办法。深圳律协早在2003年开始,即由代表直接选举会长。虽然不是律师直接选举,但相对之前的多级选举而言,减少了间接选举的层级。#p#分页标题#e#

  而北京律协则在2008年“直选风波”之后,亦开始由代表直接选举会长。“原来则是代表选理事,理事选会长。理事人少,代表人多,几十个人选和几百人选,形势发生了变化。”巩沙说。

  在直选之前,北京律协被称为“富人俱乐部”,被认为是少数商业律师的小圈子。直选风波之后,北京律协会费从2500元降低到2000元,外地进京执业律师的执业执照上的前缀“W”也取消了。

  但在巩沙看来,过于追求年轻化不讲资历在管理上说也有问题。“比如在专业委员会里,有的群众基础好,但履职能力不行。或者太年轻,不服众,组织个活动组织不起来。另外,没有经验,闹矛盾。”他总结说,有些过去行之有效的措施还得坚持。

  律协不能完全自治,与中国目前的律师业管理体制有关。目前的行业管理体制被简称为“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进行宏观的监督和指导,律师协会则承担具体的管理职能。

  近年来一直在专门研究中国律师业的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助理教授刘思达认为,和许多其它制度一样,这个分工在理论上并无不当,但实践中却走了样。据他的调查研究,在许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完全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律管处、律管科的处长、科长也是当地律协的秘书长,律协的办公场所也经常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楼里。即使是财政状况较好的北京律协,也只是在数年前才终于搬出了北京市司法局。

  这种“中国特色”还包括,据《财经》记者了解,在“两结合”体制下,司法行政部门要影响律协,除了日常的汇报外,主要还通过秘书处和党委。

  首先是秘书长。在刘思达几年前做调查时访问过的十几个律协中,秘书长无一例外来自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么是从律管处、律管科退出来的老干部,要么就是即将回归律管处、律管科的中青年干部。

  全国律协即是如此。据于宁介绍,在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以后,司法部会推荐一个正司级干部以聘用。“理论上来说,我们有权聘用不聘用,聘用了就是我们的秘书长,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也有不聘用的,但那是比较极端的情况。”

  在改革方面走得比较快的律协,则通过公开招聘。在北京律协,现任秘书长李冰如就不是司法局的官员。而其前任则是由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调任。

  尽管视司法局为上级,但在巩沙看来,北京律协和司法当局沟通良好。“有一些日常的东西,监督指导关系,该跟司法局沟通的,我们已经形成了沟通机制,不沟通,我们心里也没底了。代表大会通过的,司法局一般会同意。没有形成决议的,我们事先递去看看。而司法局的意见都是建议,对律协比较尊重。”

  第二条是通过律协的党委部门。广州律协副秘书长钟睿告诉《财经》记者,“我们主要发挥党委的作用。律协的党委书记,是司法局副局长,律管处的处长、副处长是党委委员。一般大事,就通过他们直接向司法局汇报。”

  全国律协的党委书记,则一般由司法部高级官员兼任。

  自治的“双面”

  维护律师权益,是律协的工作之一;对律师行业进行管制,则是律协工作的另外一面。在“两结合”的体制下,这方面的工作往往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配合完成,比如北京律协对于非京籍实习律师的管控。

  2010年1月,北京律协发布《关于调整申请实习人员相关申请材料的通知》称:“根据北京市司法局201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自2010年1月18日起,对本市申请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调整。”

  据此通知,实习律师的人事档案存放地为“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包括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库、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而这些市属人才机构,并不存放外地人档案。这样,在正常渠道下,非京籍律师在京执业之路被堵死。

  “这个政策是律协根据司法行政的意见制定的。针对这个政策,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北京律师发展得比较快,在管理上有些跟不上。”巩沙说。

  在他看来,这条政策出台的原因之一在于“领导对律师的关注”:“有些维权律师发表一个看法,肯定不如北京的律师发表一个看法,在国际上有影响力。”

  巩沙称,每年被投诉的律师中超过八成是外地律师。“这涉及北京律师的行业声誉,律协出台的很多政策,都是代表大会的政策。大家都觉得在北京地区执业,起码声誉要保住。”

  律协最后还是要代表律师的利益。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说,“从律协的角度来讲,他要代表行业,发出行业的声音,维护行业的利益。”

  在他看来,不管是全国律协,还是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是地方律协,通过全国律协以及各个专业委员会的方式,能把很多声音给聚集起来参与立法,参政议政,更有力量。

  因此,律协的地位,取决于律师的定位。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下称30号文)。通过这个文件,律师被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这个定位,与1980年颁发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相似,而与2007年《律师法》定位的“为当事人服务的职业人员”相冲突,因此引发学界的批评。

  但在吕红兵看来,30号文却是在中国律师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30号文表明中央非常重视律师,体现了对律师制度的认可。其中有很多很多保障措施,比如人才引进、培养,律师参政议政等等。”

  事实上,正如一位律师私下所说,律师行业所有问题的原因只有一个:他们手中没有真正的权利。这正是相关律师们悲情的原因所在:鉴于律师的特殊地位,是要更严格的管制还是给予更多的权利?

  “律师不是公权力,从事法律服务,应该给予豁免才对,而不是从相反的角度立法规定予之以严惩。”巩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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