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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完善的司法审判制度不可或缺的

律师路上 2011-07-31 收藏 : 0 查看 : 1671 评论 : 1

原创作者: 子 滨

文章来源: 宁波日报

  直到现在,律师还时常被一些人视为“打击犯罪”的阻力,看作是司法力量的异己,有人指责律师“总是帮坏人说话”,甚至因此出现了“铲除黑心律师”、废除律师制度的言论。

  为什么要有律师?或者说,没有律师为什么不行?老一辈革命家彭真在回顾其“文革”的遭遇时曾说过这样的话:“要有律师呀,他们不让我说话,总得有人替我说话吧。”身受无法无天之苦的那代人,比当今的人更懂得律师的重要。

  可以说,律师是完善的司法审判制度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在刑事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剥夺它们之前,“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听审”。审判公正靠的控辩对抗,只有对抗才能形成质疑,单凭一方的“证言”就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根本谈不上公正。

  真正的对抗怎样才能成立?答案是双方要有平等武装。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侦查和检察机关,另一方是被监禁的被告人,又谈何平等?没有真正的平等对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独立的裁判。因此,一个受刑事指控的人,必须得到外力的帮助,并且这个外力必须足以抗衡检控。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应当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用自己全部的诚信、技巧、知识为被告人的利益服务,惟此,法律服务才能成为一种信用产品,人们才会购买这种服务。律师要对委托人忠诚,不做不利于委托人的事,这是律师的最高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必须有法律的严格保护,不能要求律师揭发被告人,国家也不应鼓励这种揭发。

  律师不能出卖被告人,被告人也不能出卖律师,国家也不应接受被告人对其律师的指控。这是因为,如果律师和委托人不能坦诚交流,那么,律师就会有顾虑,就不能对委托人恪尽忠诚,他也就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久而久之,就没人委托律师了,律师制度也就消亡了。

  现行法律中,有一些规定并不合理,如刑法专门为律师设了妨害作证罪,却没有对检方人员的设防,也就是说,律师有可能因妨害作证获罪,检方人员即使故意提供伪证也不会受到追究。而且在司法上,对这条法律的运用有扩大化的倾向,法条中的“证人”被扩大解释,进而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结果可想而知,在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启动这一罪名的证据只能来自两个渠道:委托人对律师的指控和看守所对会见室的监听——这是我们不能承受的效率和便利。

  很多人担心,允许律师首先服务于他的委托人,而不是服从于打击犯罪的目标,这样做一定会使许多坏人漏网。应该承认,的确有律师帮了坏人还振振有词。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用担心律师帮了坏人,这正如不能要求医生不给坏人看病一样。如果好人、坏人成为治与不治的标准,那么,医生们就会这样考虑: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紧,坏人的病治好了可就麻烦大了。

  同理,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只帮好人,因为这样一来,坏人好人的判断必然转化为有罪无罪的判断,而这个判断将被提前到律师接受委托之时,这显然是不妥的。本来,两营对垒中,如果有一个律师站在对的一方,意味着必有另一个律师站到错的一面,在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

  如果仅从打击犯罪来说,有公安、司法机关就够了,参与的机关越少,程序就越简单,就越有效率。但公正司法却不能少了律师,其职业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它是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对手”。侦检机关不仅应当容忍而且应当培养强大的律师对手,如果没有这个对手,公诉百分之百是正确的,那就意味公诉这个程序是完全多余的,侦查、公诉和审判可以一并完成,但实际上,如果律师没有了,现代法治所认可的控辩平等、审判居中的模式也将随之消失,审判本身也就成了多余的东西。

  如此,结果又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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