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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琼:法律出版社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析(刑法)补丁

法考经验 2011-08-11 收藏 : 0 查看 : 3139 评论 : 2

原创作者: 陈璐琼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访问:本文作者陈璐琼的学法家园(万国学校司考名师)

  不负众望,2011年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析(陈璐琼补丁版)第三波——刑法(法律出版社)及时发布了。还是感谢粉丝们的支持,明显感觉到,该书刑法上有专门的人有人把过关,故该书的刑法和司法部的答案基本吻合,目前就发现以下题目需要补丁。敬请期待,其他部门法也会随后发布。

  (2010年卷二3题,单选)

  1.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 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 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

  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解析: A: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B:现代社会是一个危险的社会,许多危险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得到允许。所以,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是甲以暴力非法伤害乙,乙慌不择路被车撞死,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就属于这种情况。根据条件关系修正说,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则甲、乙的行为都对丙的死亡起了作用,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

  附注:本题D选项《2011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中的解析不正确,该书将其认定为因果关系的中断,而该选项应属于因果关系的断绝。详见该书第9页。

  (2007年卷二1题单选)

  2.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 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D.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 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 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抢劫罪是强取财物的犯罪,意味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利用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况获取财物。拾取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遗落的财物,与暴力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属于抢劫罪的评价范围,而成立侵占罪。这里的因果联系如下:行为人暴力——被害人逃跑,被害人钱包遗落——行为人获取钱包。暴力和行为人获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断绝的。所以A选项错误。

  B选项,为防止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产生了禁止溯及理论对条件说进行限制。即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医生的重大治疗过失导致本来不至于死亡的伤者丧命的,隔断了结果与先前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

  C选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公式是: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首先要求不作为者有作为义务,丙没有放铁道口栏杆的义务,是项某有放下栏杆的义务,其忘记及时放栏杆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丙的谈话仅是引起项某注意力不集中的条件,并不是黄某死亡结果在刑法上的原因。就如同司机贪看路边美女广告牌而疏忽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一样,不可以将交通肇事的责任归咎于广告牌的设立者。所以C选项错误。

  D 选项,高某独立的交通肇事行为隔断了李某死亡和先前丁某的打击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D选项错误。

  附注:本题AB选项的解析不当,A选项解析过于简单,并没有说明抢劫罪既遂的要求,而B选项的解析过于繁复,容易让读者产生误解,详见该书第13页。

  (2010年卷二57题,多选)

  3.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 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 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 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p#分页标题#e#

  答案:AB

  解析:

  在犯罪既遂结果出现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既遂结果出现的,成立犯罪中止。认定犯罪中止的核心是行为人在自认为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A:甲实施杀人行为的过程中,在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放弃犯罪。由于行为人担心的是“日后”可能的处罚,在当时仍然有选择继续实施的余地,所以甲放弃犯罪具有自动性,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抢劫,主观上也认识到了这

  一点,但因为“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

  于是放弃犯罪。此处行为人也是担心“ 日后”可能的处罚而放弃,在当时有选择

  继续犯罪的余地,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

  C: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案例中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行为对象由现金变为珠宝,都属于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法益主体是同一人。甲的行为就是此种类型的行为对象转换,缺乏中止的客观性,只成立一个盗窃罪并既遂。

  (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如甲意欲盗窃乙的手机,侵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

  (3)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如甲意欲强奸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女更漂亮,就只强奸了丙女。此处女子的性自主权属于专属法益,则甲成立对乙女的强奸罪中止和对丙女的强奸罪既遂。再如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过程中,发现乙还有枪支,便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此处法益的性质由财产权变化为枪支管理秩序,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

  D:当犯罪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1)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仍然成立中止。如果

  是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2)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案例中甲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在既遂结果出现前采取措施阻止结果发生,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死亡结果仍然出现。此处交通事故的出现确实是介入因素,但是被害人并不完全是因交通事故而死(如被撞死),而是先前的中毒与之后的延误治疗两个因素叠加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范畴。则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投毒行为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则行为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案例中的被害人是在交通事故中被撞死,则死亡结果可以独立的归责于交通肇事行为,与投毒行为隔断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和交通肇事罪(可能的)。

  附注:本题C选项的解析不当,应当用行为对象转换理论予以解决。详见该书第33页。

  (2010 年卷二91—94 题,任选)

  4.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

  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 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1)—(4)题。

  (4)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 抢夺罪、故意伤害罪

  B. 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 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D. 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解析:甲的前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后行为是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使用假币罪本身不能直接转化为抢劫罪。但是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成立使用假币罪以成立诈骗罪(或者盗窃罪)为前提,因此使用假币的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最终甲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实施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附注:本题解析不正确,该题情形应转化为抢劫罪,详见该书第85页。

  (2006年卷二59题,多选)

  5.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 万元存款。甲

  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 甲盗窃了乙的200 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

  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 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 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

  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 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 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

  罪和销售赃物罪

  答案:ACD

  解析:A 选项,根据目前中国刑法对财产犯罪中“财物”的理解,盗窃存折,如果是可以即时兑现的,定盗窃罪。行为人实现存折里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果盗窃的存折不能即时兑现,以欺骗的方式实现存折里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定诈骗罪。则前面的盗窃行为被诈骗罪吸收,不具有单独评价的意义。B 选项,盗窃毒品属于盗窃违禁品,构成盗窃罪;盗窃后又贩卖的,侵犯社会公众健康利益,应当成立贩卖毒品罪,与前面的盗窃罪数罪并罚。C 选项,盗窃珍贵文物构成盗窃罪,又贩卖的,侵犯文物管理秩序,但是不符合“倒卖”——即买进后卖出的客观要件,因此不成立倒卖文物罪,所以当年答案有误。D 选项,盗窃手表构成盗窃罪,又销赃的,仍然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成立销售赃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附注:该题C选项解析不正确,盗窃珍贵文物构成盗窃罪,不成立倒卖文物罪,详见该书第91页。(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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