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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一各科重要考点及分值分配

法考经验 2011-09-08 收藏 : 0 查看 : 9948 评论 : 1

原创作者: hjz01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访问:本文作者hjz01的学法家园原文

  昨天看完三国法的75题、听完司法职业道德,再加上前天的宪法、法制史,有了小些收获,按从重兼从新原则归结下:如果你已经没时间或者没心情,那些从重兼从新的考点,你还是要了解下的!

  一、司法职业道德:陈璐琼老师-今年终于有了录音了,往年没有,呵呵,10分的题

  6分规范:我国的法官都是圣人;我国的检察院是文明的;律师都是坏的

  法官:圣人 不赌博,想想孔圣人能干什么--2分

  检察院手段要文明,不要蛮干!--2分

  律师:拍胸脯、暗示能搞定法官、违法违规收费--2分

  剩下4分:

  2分法官任职与回避

  2分公证制度:含义及效力、公证事项、新增:公证员职业道德准则

  二、宪法:听完张龙老师的课,23分的宪法,10分在国家机构,5分在基本制度,心里有谱了吧!

  国家机构 重点 平均10分

  国家的基本制度 平均5分

  基本理论 平均3分--比较好拿

  实施与保障--解释、保障的模式

  没什么技术含量就是要背,基本上就是炒法条

  我国有宪法典-138条

  三、法制史:陈璐琼老师 6分中国法 4分外国法

  2分中国立法

  2分中国民商事制度-西周、宋

  1分中国特有制度--春秋(孔子写的书)决狱、秋冬行刑、留养承嗣、清末改制-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100年)

  《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

  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

  修订民律 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外国法重点:2分罗马法--司法至上、继承(遗嘱优于法定)、英美、德法--民法典

  四、三国法:感谢王斌老师的三国法和75题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新增民商事涉外关系适用法

  民事主体—新增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适用属人法(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人登记地法)特殊:行为能力,行为地法;法人-主营业地法

  国际经贸术语新修改

  新变化:分类标准变化:水陆;适用范围:国内外都可(原规定-国际贸易);买卖双方义务项目;D组术语原来5个删4个,新增DAP(不需卸货,目的地交货)/DAT(终端卸货);安全措施,费用由受助方(买方)承担;风险转移:由船舷转移--装上船时转移;对链式销售(连环销售),不需要装船了(类似运输中订立合同)

  新增: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或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劳动合同:劳动工作地法,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我国劳务大国,中国法)

  新增:产品责任: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被侵权人选择或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主营业或损害发生地

  (类似:消费者合同,记住一个就可以啦)

  侵害人格权:网络--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新增: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协议选择--共同经常居所地--发生地法(类似:一般侵权)

  新增:

  涉外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先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或一方国籍国),未选择: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收养:重叠适用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监护:属人法,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

  扶养:比监护,多一个财产所在地

  继承:

  法定继承(民法):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继承:5个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行为地;效力4个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

  遗产管理:遗产所在地法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2004年对外贸易法:

  不适用:军用物品、核武质、边境贸易、港澳台(单独关税区)

  新增:外贸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经营权取得采用备案制,未办理登记,海关不予报关验放

  还没考过的几个地方:国际刑事法院、区际司法协助

  三国法王斌的75题重点推荐一下,有时间的、想听看的真值得去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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