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邓露茸:做律师要先做人 踏实做事

律师路上 2012-03-21 收藏 : 0 查看 : 217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陈宝琪 孙启明

文章来源: 今晚网

  今晚网讯 (今晚报记者 陈宝琪 孙启明) 邓露茸,观典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获天津市十佳青年律师称号。她大学学的是企业管理,毕业后,出于对法律的兴趣,开始学起法律。1999年,她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刚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时,她对律师行业并不了解,一切都是从零学起。

  这么多年一路走来,邓露茸始终认为,必须带着一种敬畏的心态来做律师工作。因为对于客户而言,他一生可能只有这么一次诉讼,而且可能将对他今后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邓露茸从默默无闻做起,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积累,虽然过程苦了点,也很枯燥,但那些经历已经成为她受益匪浅的经验。工作中,她感到律师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和充实的行业。为了给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她又学习了经济学,并取得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

  2010年,邓露茸创办起观典律师事务所。她所秉承的理念是:做律师要先做人,诚正为人,踏实做事。

  为女友讨公道不能算抢劫

  邓露茸要求自己把每个案子都做成精品。她执业后代理的第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名大学生,名叫张同。张同的女友小桃在做课外兼职时,遭到一名小老板的调戏。张同得知后冲动之下带着几个同学到店里把小老板打了,临走时还不解气,顺手拿走了店内出售的一台吸尘器。后来,他把这个吸尘器在学校的一个网吧随便送给了人。被打老板报警后,检方将此案定为入室抢劫。如果案子最后以此定性,张同将面临最低十年刑期,一生从此就毁了。

  接手这起案件后,邓露茸先后到学校、派出所、社区等地调查走访,深入研究案件背景、起因,获取了大量有利证据。她首先证明被打老板调戏张同女友的事实。她找到被告人的女友、同学作证,庭审中又对那名被打的小老板进行询问:是不是曾有两次当着小桃的面往桌上扔下一沓钱,并说“你如果晚上陪我睡一宿觉,这钱就归你了!”被打老板承认说过,虽然他表示这是开玩笑,但毕竟承认了是真实情况。接着,顺着这个案件起因,邓露茸提出本案不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被告人打人和拿东西均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出于义愤。第二是自首情节。公诉书上并没有提及被告人的自首情节。邓露茸在会见被告人时得知他是由父亲带着去的派出所,这显然属于自首。于是便到派出所请求依法出具自首证据,等了整整一下午才拿到这一关键证据,它成为被告人最后被判缓刑的重要参考。

  由于邓露茸依据大量证据进行了成功的辩护,法庭最后没有认定抢劫罪,只认定张同的行为是聚众斗殴。张同由此得以继续完成学业,获得了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28万元到底属于哪笔货款

  邓露茸认为,作为律师不管案件大小,都要下到功夫,才算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那次她代理东丽区一个冷食加工厂追索货款的案子,虽然涉案金额很小,却费了很多精力,终于取得了圆满结果。

  这家冷食厂给北京的一家食品公司做来料加工。两家合作时间很长,对方是先取货后付款,所以总会压着冷食厂一些货款。后来,北京的这家食品公司改制,新公司与东丽冷食厂约定,原公司所欠28万元货款由新公司代偿。由于新公司仍由同一班人马经营,双方未就上述约定签订书面协议。后来北京新公司累积拖欠货款达58万元。新公司声称其此前只欠东丽冷食厂30万元货款,其中大部分已于当年3月份结清了。经查,当年3月新公司确实送来了一笔28万元的货款,当时说明是偿还旧货款。冷食厂开具了付款人为新公司的增值税发票。

  为此,当年8月,东丽冷食厂决定起诉新公司。为证明欠款事实,邓露茸到冷食厂把发生纠纷期间该厂所有发票,出、供货单子全部找出,细细审查,往来跑了几十趟。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被告出具的盖有其公章及会计签字的对账单,对账单上明确该28万元为归还原公司的欠款。但被告以发票载明的付款人是被告为由坚持该笔款项是付被告的货款,甚至否认在对账单上签字的是被告的会计。

  此时,作为原告代理人,邓露茸意识到应在庭审中争取找到新的突破口。于是在质证过程中,她坚持要对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原件进行质证,并特别关注双方存在分歧的那笔28万元货款的证据材料。这一招果然奏效。被告提供的付款证明是一张支票存根,该证据原件在一本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中。邓露茸根据所掌握的财务知识,认定原始票据都是附在记账凭证后的,而记账凭证一般是能够反映出资金真实的用途和往来情况的。于是在质证时,她特意找到对方记载这张支票存根的记账凭证,结果发现在明细科目一栏内赫然记载着“支付原公司货款”字样。而且在记账凭证上会计一栏中签字的和由东丽冷食厂保留的对账单中签字的会计为同一人。此人就是被告的会计。由此证明,这28万元确实是归还原公司的欠款。

  这真是峰回路转,邓露茸用被告搬起的石头砸了被告的脚!在自己提交的证据面前,被告哑口无言。案件就此一锤定音!

  抽丝剥茧透过公司直索股东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最重要的原则和基础。但在特定情况下,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例外,《公司法》对此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如何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邓露茸代理了这样一个特别案件:她的客户A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进行项目合作。该房地产公司计划拿一块地搞产业园区的开发。由于投入很大,这家公司一时没有这么多钱,想让A公司提供两个多亿资金。双方约定,拿下地后,或成立新的房产开发公司,两家各占一半股份联合开发产业园,或将土地一分为二,两家各自开发。A公司按约把钱打给了某公司。

  可是,某公司从一开始就算计好,拿了地之后,既不与A公司联合开发,也不还钱。为此,得到了A公司的钱之后,某公司又用其两个子公司出资成立了“孙公司”,以这家“孙公司”的名义去拿地,但用的仍是A公司的钱。A公司得知后,与某公司和它的“孙公司”又签了个协议,写明要么归还本金和利息,要么受让“孙公司”的部分股权,双方一起联合开发。当A公司找到“孙公司”请其履约时,“孙公司”拒绝转让股权和还款。这种做法是明显的恶意违约。A公司经过研究,决定不再与其合作,通过诉讼追讨本金和利息。法庭上“孙公司”的股东提出关于股权转让等相关事宜的协议,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由某公司和“孙公司”擅自签订的,该协议应为无效。#p#分页标题#e#

  针对这种情况,邓露茸认为,这个案件可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通过搜集证据和相关调查等,查出作为股东的某公司与其子公司、“孙公司”的关联,以及某公司是其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庭上,通过举证和论证,将某公司利用其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试图通过对子公司的实际操控,达到拒绝将“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的目的,又以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来撇清自己与子公司实际上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以构成对公司法人地位的滥用这一事实呈现给法庭。由于事实清楚,论证充分,我市高院和最高院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她的观点。A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被害人不能流血又流泪

  邓露茸曾担任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这名被害人名叫林建章,是一名专家。他被任命到企业做负责人后,认真整顿企业,侵犯了一些人的既得利益。一天,当林建章下班回家时,三四名壮汉尾随其至僻静处,用铁棍对其进行殴打。幸亏铁棍碰到水泥台阶上意外折断而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警方经过艰苦调查,抓获了凶手及雇凶伤人的幕后黑手,此人就是该企业的一名员工。然而,被告人到案后辩称此案事出有因:因为被害人林建章有过错,其在担任企业领导时曾调戏过被告人的妻子。检方以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起诉,公诉机关对主犯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半。

  邓露茸接受被害人委托时,距离开庭已只有不到10天。通过阅卷发现,被告人提出的所谓被害人过错一节,证据皆为被告人供述或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的证人证言。而经过走访被害人单位同事,大家纷纷证明绝无此事,被害人一心钻研业务,是品行端正的好领导。

  经过调查分析,邓露茸认为这是一起以打击报复为目的的恶性伤人案件。被告人混淆是非,污蔑被害人,以此达到转移视线,减轻罪责的目的。如果不还原案件真相,不但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的名誉也将受到严重损害,遭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如果以“聚众斗殴罪”的罪名定罪,再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将严重扭曲本案性质,不符合刑法罚当其罪的原则。

  经过认真准备,开庭时,邓露茸向法庭提供了数份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没有过错。之后结合被告人预谋,雇凶,准备、所用工具,击打部位,犯罪后果等情节的分析,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提出异议。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认定被害人没有过错,维护了被害人的声誉。被害人得以继续主持公司工作,公司生产和业务很快都走上了正轨。

  设身处地促成数千万融资合作

  邓露茸认为,在协助当事人与另一方进行合作谈判时,要合理平衡双方所能获得的正当收益,不要一味帮助自己当事人获取最大利益,致对方利益受损。谈判过程中,要据理力争,也要保持灵活性,以促成合作。

  在一家民营企业和一家上市公司洽谈一笔融资交易时,邓露茸代表民营企业参与谈判。当时,这家民营企业正在启动一个标的上亿元的房地产项目,需要向上市公司进行融资。经过一个多月艰苦的谈判,双方签约在即。但是,就在签约前一天的晚上,那家上市公司提出的一个要求使双方合作到了破裂的边缘。

  这个要求是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将要签订的合同中对双方都规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最初也同意,但此时提出一个条件,即如果将来公司股东会作出某项决定,与合同内容相抵触,那么不应视其为公司违约。当晚,民营企业谈判负责人给邓露茸打电话,说企业老总对这一问题态度坚决,无论怎么劝说,就是不能接受。可是百里路程已走完了九十九里,只差这一点,就放弃这个对双方都极为有利的合作,十分可惜。结合自己以往做业务的经验,以及在该项目谈判过程中搜集到的信息,邓露茸在头脑中迅速对整个项目进行了梳理,认为私企老板从商业角度考虑还是希望做这个项目的。于是她给老板打电话,说基于公司对她的信任,她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向他提出建议。她说,接受对方的这一条款确有风险,但应该具体分析一下风险在何种情况下才会发生,风险发生后我们的补救措施,以及权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到目前为止,双方有很好的合作基础,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对方领导发生重大更迭等,才会出现违约。但这个项目合作时间并不长,基本上可以肯定发生违约的可能性不大。再看对方为什么坚持这个条款。他们坚持这个条款不是为了主动违约,而是因为对方是上市公司,公司负责人担心夹在股东会和协议之间没有回旋余地。再加上就算真出现“特殊情况”,在协议中还有其他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相比要做成这个项目的好处,这个风险是值得去冒的。

  民企老总为邓露茸的分析所折服,当即决定:“邓律师,这个合作就你说了算,你说这个合同怎么签就怎么签。”正因为邓露茸设身处地地替他全面考虑,所以他放心地把事情交给了邓露茸。那一刻,邓露茸认为这是对律师最高的肯定。最后,合同签订并顺利得以履行。

12下一页

赞一个
家园、论坛相册已恢复
  • 5726文章
  • 4收听
  • 93听众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