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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实施的10个法律法规

立法动态 不顾一切爱上2014-09-01 收藏 : 0 查看 : 4389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9月1日起,《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将实施,在用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起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9月开始执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

  1、车检新政9月1日起实施 在用私家车6年内免上线检验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6年以内的非运营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后,车主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需要注意的是,7座及7座以上的SUV、MPV车辆不在免检车型之列。此次车检新政是试行私家车在6年内免予上线检验,免上线检验的车辆每2年仍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并按规定粘贴。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增设领取检验标志的网点,如在车管所、车管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场所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


  2、工伤新规9月起施行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四种情况是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将于9月实施

  国家认监委修订更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规则由原来的63份减少为41份。新版规则根据不同产品特点对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做出了适度放宽。通过估算,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到20%。同时,新版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依据、单元划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收费等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通用规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制订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对其开展强制性认证活动做出更为细化的方案和要求。

  4、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办法》称,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三部委发文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9月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日前下发《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据悉,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纯电动续驰里程须符合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6、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教员《规则》9月实施

  民航局新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日前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对我国飞行员的培训和养成、执照的分类和管理等做了进一步明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是民航安全类规章中的一部基础性规章,自1996年颁布以来相继做了三次修订。此次是对《规则》进行的第四次修订。本次修订共涉及22个方面内容,增加了运动类和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的执照种类,重新划分了航空器分类、细化了教员等级的分类,明确了飞行教员由执照管理转换为等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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