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
从律师职业创收与收入额的通常比例分析,人均创收约18.8万,人均收入仅约10万左右。而从每个职业通常的“二八率”规律分析,除去各地约20%左右律师收入尚可,绝大部分律师经济水平尚显困窘。——形象地说,律师平均收入约高于出租车司机,但律师人数却远远少于出租车司机。 正所谓“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就经济实力而言,主要以人力资本为追求利润基础的律师业,是绝对无法与以货币资本为实现利润基础的商人相提并论的。如果律师商人气过多过重,也不可避免地降低律师个人的品味与社会评价。欧美律师业发达国家,从事出庭业务的律师多不直接与客户讨价还价,这也是律师保持职业尊严的一种要求。如果律师私自收费、过度利用与客户的信息不对称甚至趁人之危高收费,则往往导致律师行业整体为某些律师个人的价格失范行为“买单”,严重者将导致中国律师地陷入公权力本能的打压与民意基础丧失的危险之中。 因此,虽然律师费是律师保持职业独立的必要条件、律师社会影响力与贡献的客观标志,但“数钱论英雄”式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律师业的主导方向,无疑将极大地降低律师这一行业应有之历史地位与社会地位。 七、职业矛盾性:律师,职业的“撒谎者”?! 同一案件中“事实”明明一致,各方律师却可能信誓旦旦地说出完全不同的“事实”,并“堂而皇之”地提供相应证据;不同案件中,律师对相同法律问题的解读却可能前后不一甚至完全不同。——这种律师职业价值与普罗大众价值取向的冲突,不可避免地为律师招致各方非议乃至厌恶。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实是一条抽象甚至空泛的原则。何为“事实”?不同语境下,有着不同的意义: 客观事实,即过往发生的真实、客观情况。 新闻事实,即新闻媒体对新近发生之客观事实的报道。因时间仓促与认知过程限制,新闻事实应该是一个动态过程中的、允许有非恶性故意而存在一定错误、可以通过连续报道不断澄清的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与公正报道。 法律事实,即依据现有的证据及相应的规则,通过法定的程序,对过往的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法律认定,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事实。因证据及规则的有限性与复杂性,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 坊间事实,即坊间传言中的“事实”,网络时代尤其要分清楚的“谣言”与“遥言”。其一,流言无底线,谓之谣言。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造谣,或因人性中的劣根性使然;或因利益需要中伤对手;或为某项政治、军事行动采取的策略。其二,遥遥领先于事实公布的坊间传言,谓之遥言。遥言或为官家有意散布,或为推行某项政策、采取某项举措而“舆论先行”以造势,或为知情人士 公众事实,即普罗大众根据自身的认知、利益、喜好等诸多因素所“认定”的事实。这种“事实”多掺杂着“认定者”强烈的主观因素在内。所谓“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屁股决定脑袋”,无论证据如何确凿依旧难免“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日本导演黑泽明的着名电影《罗生门》,正是因对此种人性的深刻阐释而获奥斯卡奖。 政治事实,即相关领导根据事态发展与解决问题的需要,经过某种程序而“决定”某一事件并予以公开的所谓“事实”。这种事实,多是政治权益分配、利害比较权衡的产物。当代发生的重大事件(典型者如“李庄重庆嫖娼”)以及历史所记载的“史实”中,不可避免地充斥着大量此类“事实”。 还原“事实”从来不简单,追求正义注定很复杂。——律师的“众口不一、前后不一”说到底,就是以对抗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尽可能全方位地“去伪存真、还原事实”。 八、职业“卑劣”性:律师,昧良心的“逐利者”?! 西方常调侃律师是“追着救护车的求财者”,为一己之利惟恐天下不乱。而中国当下亦不乏以低俗、违背律师职业伦理方式的追名逐利者,典型者诸如李某某案件中声称自己系所谓“着名律师”、希望梦鸽聘请其担任辩护人、未能如愿后又以种种方式损害梦鸽及李某某利益的所谓主任律师李某珂,先是向梦鸽宣称为李某某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生命、在未获回应后又恶语伤害梦鸽的雷某某律师,等等。 九、职业分裂性:律师,注定的“内讧者”?! 利益注定是相互对立的;而任何利益都应有其代理人,代言人。所以,所谓“分裂”完全是基于客户利益冲突的基础之上,而律师不过“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当下中国律师,必须要学会做事、做人、做秀。做事是专业技术问题;做人的情商高低、能否团结他人做事的智慧问题;做秀则是通过某些超乎寻常的言论与行动引得各方关注,以达到营销、造势、博弈之功效。在此过程中,夸张的宣传、同行间的矛盾与指责都在所难免,关键在乎“度”的掌握。需要律师自省的是:律师天然与是非与冲突相伴,却是最需要尽力去“是非心”;律师注定与人的劣根性相伴,却是最需要保持内心的温暖与光明——否则,不仅引发同行间不可避免的利益之争,亦将导致律师间无谓的意气之争,终将为职业所接触的黑暗所伤。——李庄案后的所谓“争功”,围绕所谓“死磕”现象律师同行之间的争执,莫不如此。应该说,律师挑战公权力的“出格行为”是一种勇气与谋略,律师为一己之私利而攻击同行则是以牺牲行业声誉为代价的自我炒作与膨胀。甚为不堪的是还有两位所谓“着名”、“资深”的律师因一己之私利、个性之狭隘以及“炒作”之需要,不惜从一方“网络牛二”式的刺激、撩拨,发展到双方及各自拥趸间的网络对骂,再发展到法院诉讼甚至提起愚蠢的刑事自诉(因意气之争而试图将同行送进监狱是一种愚蠢,起诉而无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是同样的愚蠢)。——值得欣慰的是,面对律师被法官、法警殴打、手铐铐在篮球架上等等恶行,律师队伍表现出了应有的团结与理性。 十、职业文化性:律师,浅薄的“装逼货”?! 律师,是一门“知行合一”的艺术。但生存环境的恶劣与过重的商业气息,使律师整体不被令人发自内心的认同与尊重,律师作为“法律之师”的学识与修养未能得到公众之认同。改变这种局面,有耐于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律师个体要努力成为一个有文化、有涵养、有“份量”、令人尊重与信赖的人。这绝非等同于在高校、专业机构挂了多少“名头”,也不仅仅需要专业与学识,而是需要律师具备人文情怀与职业担当。二是不断营造律师自身独特而独立的职业文化与职业伦理。三是使以民主、法治、公平、效率为本质的职业文化未能成为社会主流文化,如此律师才可能得到社会之尊重与认可,民主、宪政方有可能得以施行。 律师的执业权利与社会地位,取决于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与人权保障状况。律师的职业声望与社会认可,则取决于律师自身的修养与所作出的贡献。 “国家兴,法治兴;法治兴,律师兴”是法治进程的普通规律。 “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是中国律师的豪迈浪漫。点击查看更多律师路上精彩文章,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