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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刚和王思聪撕起来了!

法律实务 fakaoyi2016-11-19 收藏 : 0 查看 : 2485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法律资讯

文章来源: 律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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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我不是潘金莲》今天刚刚上映,大家伙都还在买票呢,大导演冯小刚就出招了。

中午12点不到,冯导在微博里发了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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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情况!!!

果然,半小时后,冯导化身“潘金莲”,发出微博长文叫板万达王健林,字里行间直指万达封杀华谊,迁怒于“潘金莲”,称其他院线排片均在40%以上,而在万达仅有10.9%。末了还讽刺万达“早日成就垄断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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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冯小刚微博全文:


潘金莲致王健林先生的一封信

尊敬的王主席健林:

小女子金莲,久闻主席丰功伟业,在您的宏观指导下,万达集团全球产业链之大格局、大视野、大胸怀,有目共睹;不仅在商业地产领域成绩斐然,单就影视制作发行行业,除在国内形成垄断,买下好莱坞也指日可待。在此高歌猛进、摧枯拉朽之际,有一小公司名曰华谊,为挽救覆灭之命运,从贵集团挖走一小墙角——不不不,王主席,恕小女子用词不当,小墙角都算不上,就是一块儿小墙皮;但这个小公司打错了算盘,小墙皮在您那儿是块儿墙皮,离开您那儿,就是一撮儿土。这块儿小墙皮的脱落,对贵集团毫发无损,但其变节行为,引起了贵集团人神共愤,必予除之而后快。据坊间传闻,该惩罚体现为,凡这家小公司出品的影片,在万达院线皆予以封杀——不不不,王主席,小女子用词又有不当,也少留余地,零星排个几场,让其苟延残喘,也给上下留点面子。小女子也懂,小墙皮脱落这点事儿,王主席能在乎吗?不,您就是制气!倒是让小女子发现了您在大格局之下,还有一颗在商不言商的童真之心——俗称“孩子气”。要单为制气,小女子用大格局揣想,您还有一个更解气的做法,不妨将这间小公司收购。收购倒不为盈利,只为铲除这块儿小墙皮;然后再将这间小公司无偿还给那两个倒霉蛋兄弟,用事实告诉他们,真以为我稀罕你这公司呐,就为出了气也显得大气。接着,小墙皮逃到哪里,就铲到哪里,就是把全中国的电影公司都收购了,以万达的财力和气魄,也不费吹灰之力。

王主席,您铲除小墙皮的做法,绝对是正确的,但您时下用力过猛,飞出去的铲刀,也伤及了无辜的金莲。金莲沉冤千年,历经坎坷,终有一天走上银幕,走上银幕就是走进了万达院线,只因与那间小公司稍有瓜葛,也糊里糊涂躺在了贵集团的铡刀之下。目前,该片在全国其他院线排片平均值为40%以上,在贵集团的排片率仅为10.9%。王主席,奴家与那块儿小墙皮素昧平生,只因中间加着那小公司,惨遭涂炭,这真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小女子揣想,王主席终日描绘蓝图,思考宏观,伤及小女子这池小鱼,您也未必在意;小女子有一句话,还真是从您的大格局大视野出发,10.9%的排片,反映贵集团10.9%的胸怀;这种小胸怀,反映了小格局;而这种小格局,是不能成就王主席宏伟蓝图的。小女子进退荣辱倒没什么,由此影响了王主席一统天下的霸业,小女子就罪莫大焉。

王主席,您消消气儿,小女子斗胆再进一言,如您横扫千军如卷席,把奴家等同于小墙皮,那么请您除恶务尽,给俺零排片,让潘家金莲自生自灭去吧!

如能如愿,金莲也敬告全国父老,在万达还没腾出手来,收购全国其他各院线之前,赶紧去其他门面,也许还能见金莲最后一面。

祝王主席心情愉快,早日成就垄断大业。

潘金莲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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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反复提及的“小墙皮”,指的是万达一位前高管。此前,这位高管辞职并带走一拨骨干加入了华谊公司,而冯导新片《我不是潘金莲》,正是华谊出品,所以,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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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毫不意外的,王健林家的思聪公子迅速跳出来,直说冯小刚“说话阴阳怪气,听着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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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大导演自然也不会轻易示弱于人,光速回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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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至此并没有结束……

可能是受到昨天林丹道歉微博中,“做(作)为一个男人……”的影响,网友们还沉浸在“大家来找茬”的游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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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尖锐的目光立即聚焦在王思聪回复中一处关键性的错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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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子所说的“敬业协议”,应当是“竞业协议”,公司员工违反了这一协议,能折腾出这么大的事儿?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解答。

孙玉香: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劳动法、人力资源法等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限制。

竞业限制对象


并不是所有员工都能有“被限制”的待遇,只有掌握了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可能成为限制的对象。简单来说就是你要够高级,否则公司也没必要去限制你,毕竟这个限制不是无偿的,公司是要付出一定成本代价的。

竞业限制依据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当然,需要书面约定,同时还需要对经济补偿进行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公司就没有要求员工履行此项义务的依据。

竞业限制期限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特指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后,具体期限由双方自由约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公司可以通过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要求员工不得兼职,这种限制就不论兼任的职务是否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公司也无需就此另行支付补偿。并且即便事先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如果员工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公司也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其解雇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法》中也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竞业禁止义务,即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同样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并且是无需额外支付补偿的,违反的结果是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竞业限制范围和地域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也是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的,原则上是不超出公司实际经营范围和有竞争的地域,如果产生争议,可以对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并进行实际调查。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同时需要约定经济补偿,如果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那么选择权就在员工手里,员工离职后,可以选择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员工也可以选择履行该义务,履行之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后,部分公司提出已经于员工在职期间将此项补偿支付给员工,该主张一般不被认可。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补偿数额,各地有不同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为标准,但是如果该30%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的解除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经要求需要额外支付员工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公司如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员工如果违反竞业限制,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事先约定。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员工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劳动者就业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要求劳动者不再从事其已经熟悉的行业领域,对劳动者而言将会造成一定损失,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就这种限制对劳动者作出一定补偿;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等相关规定,也是为了防止竞业限制被放大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创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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