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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炸弹扰乱社会治安的相关法律

法律实务 fakaoyi2016-12-02 收藏 : 0 查看 : 2705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法律资讯

文章来源: 东北网

11月28日,“炸弹!”这一敏感的字眼,在绥芬河市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绥芬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和当地派出所出动了多名警力,将身绑“炸弹”、扬言要与前女友同归于尽的男子李某抓获时,发现自制的“炸弹”竟然是四根火腿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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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约出女友男子自制假炸弹

那么这出闹剧到底是咋回事呢?据绥芬河绥北派出所民警介绍,今年30岁的李某之前处了一个比他年纪稍长的女朋友,后来两人分手。李某多次找到女方想要谈谈感情问题,可是对方却不愿见他。11月28日这天,李某再次约女方谈谈,结果没能如愿。李某越想越生气,一门心思想见到女方,就想到利用“炸弹”威胁的方法,吓唬女方跟他好好谈谈。于是,他按照炸弹的模样,买回四根火腿肠,用牛皮纸包裹起来,再把四根火腿肠绑在一起,制成了四根“炸药”管。

接下来,李某把“炸弹”绑在了身上,然后给前女友发去微信,扬言如果她再不露面,他就用炸弹炸死她和家人,然后指定了约会地点。不仅如此,李某为了做得更加逼真,他又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姐姐,表示想要与前女友同归于尽。

出动多名警力男子最终投案自首

李某的姐姐怕弟弟做傻事,立即报警。绥芬河市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首先从李某的户籍信息获得了他的体貌特征,然后将多名警力分成几个小组,在绥芬河市某广场进行地毯式搜寻,但都没有找到该男子。民警分析可能是男子看到广场上出现这么多警察,便不敢露面。于是,民警将李某的姐姐和父亲接到绥北派出所,在其父亲和姐姐的劝导下,男子最终投案自首。

随后,此案被移交到城镇边防派出所。当派出所民警看到“炸弹”的真实面目时,顿时啼笑皆非。李某对自己犯下的“糊涂”事供认不讳。目前,因李某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城镇边防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李某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2、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4、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警告。

2、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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