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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网联合保成律政2011司考冲刺(卷三)B卷》
374# 《学法网联合保成律政2011司考冲刺(卷三)B卷》 总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50 分钟,共有 0 人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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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candy1987 发表于 2011年08月25日 22:57:23
[quote]lh2011bisheng 2011年08月21日 13:17:59
86. [多选题]宏景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宏景公司以自有的天美大厦作为抵押,...[/quote]
这道题肯定是有问题的
42 # 小羊猪 发表于 2011年08月22日 19:02:38
20. [多选题]谢辉向人民法院起诉某杂志社,称杂志社侵害了其名誉权,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杂志社在一个月内分三次在其杂志上刊登其对谢辉的道歉声明。但杂志社却拒不履行,请问此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报刊刊登该杂志社对谢辉的道歉声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杂志社承担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妨碍民事执行行为的处理规定对杂志社进行处罚
由杂志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此题中是要求杂志社履行道歉的行为,法院怎么强制其履行?关于A选项
41 # 小羊猪 发表于 2011年08月22日 14:05:32
怎样才能看到全部的评论?
40 # wide389 发表于 2011年08月22日 00:00:05
从90题开始,出题人进入疯癫状态
39 # lh2011bisheng 发表于 2011年08月21日 13:17:59
86. [多选题]宏景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宏景公司以自有的天美大厦作为抵押,贷款1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宏景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天宇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宏景公司在天美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天宇楼不是抵押财产
宏景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天美大厦和天宇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天美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天宇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宏景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天美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参考答案:A,B
您的答案:A,B,D ×
答案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拍卖、折价、变卖等。针对房地产抵押,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该条款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相同。
38 # lam132 发表于 2011年08月21日 11:42:20
23. [单选题]以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B ×
答案解析:参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1、13、14条。

a为什么是不符合规定的?
37 # CY1 发表于 2011年08月20日 23:47:36
在以下情形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有? 消费者李某到超市购物,无故被超市保卫怀疑,保卫对她进行搜身检查
张某与邻居贾某吵架,张某怀恨在心,用硫酸将贾某毁容,贾某起诉
张武是本地有名的国画大师,德高望重。他病故后,李二在《艺海风云》一书中将主人公张武刻画成一个无恶不作、欺世盗名的民间艺人。张武的近亲属起诉李二
陈某搬家时,搬家公司不小心将他家祖传的景泰蓝花瓶打破,陈某起诉搬家公司
参考答案:A,B,C
您的答案:A,B,C,D ×
答案解析:关键是第四个选项,祖传的景泰蓝花瓶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此,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祖传的没有人格象征意义。我晕。。。

36 # ghys 发表于 2011年08月20日 23:43:37
怎么区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直接结合、间接结合与《侵权责任法
》11、12条呀?请大家帮忙!
35 # 乔科为 发表于 2011年08月20日 23:37:31
[quote]blake2633 2011年08月20日 23:19:06
38. [单选题]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quote
用利益平衡思维来做题——民法属私法领域,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换成大白话——谁也不能无缘无故地占谁的便宜,民法的产生基础就是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债权让与可以这样理解:债权让与发生后,受让人地位其实就相当于让与人地位,做题时可将二者当为一人,本题中丙就是甲,其原理在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没有任何侵益性(反正欠了别人的债,向谁还都一样),替换过来思维问题岂不易如反掌。标的物已灭失,导致根本性违约,合同履行不能,是故可以解除合同无赔偿。
34 # ghys 发表于 2011年08月20日 23:33:51
34. [单选题]对于委托合同而言: A.委托人须以受托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B.委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C.受托人不一定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D.受托人须为自然人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委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完成委托事务,故排除AB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故肯定C项。受托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如技术中介机构),故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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