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令人蛋疼的刑法选择题
甲 教唆 乙 去盗窃丙的财物,结果乙他娘的强奸了丙。A 甲是成立共同犯罪(教唆犯),还是 B 甲不成立共同犯罪?
这涉及两个学说,所以我想搞一下调查,要真出这种题了,我也好下手 啊。 盗窃罪成立共犯,教唆犯以其所教唆的罪定罪。如果未实施,那也只是未遂。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强奸罪不成立共犯。这里是另起犯意,不会成立共犯。 谢谢楼上。
此题我搞懂了,到此为止吧。
听信了凤科的 共犯从属说,结果看了一下三大本,这个学说还是不行。 在盗窃罪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是盗窃罪教唆未遂.
乙是强奸罪. 传统观点甲构成了盗窃罪的教唆未遂。。。刘凤科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好似 甲无罪。。。。。。 回复 6# lzgmir
兄弟,三大本的意思是,甲有罪,是未遂的教唆,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要相信共犯从属说就好了。 回复 7# 大樱桃
刘是张的弟子,
这些年他讲的东西对考试来说大家都有目共睹的,况且也是张出题,
独立性说和从属性说如果出现肯定是案例题,选择题会回避的, 教唆犯和帮助犯属于狭义共犯。根据共犯从属说,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不成立犯罪;帮助犯亦然。换句话说,评价狭义共犯的行为要依赖正犯的行为。
其原因在于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单独的评价教唆或者帮助,我们可以看出其并不会产生侵害法益的结果。只有当其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或者结果时,才有处罚的必要。而这个危险或者实害结果必须依赖正犯的行为,所以说当正犯没有实施被教唆的行为时,就没有处罚教唆犯的必要,此时的教唆犯不成立犯罪。
本案中甲教唆乙盗窃,乙却实施强奸,甲依赖于乙的行为,而乙的强奸行为和盗窃行为没有重合地方,换言之,甲的教唆根本没有侵害法益的结果,无罪。
上述理由必须立足共犯从属说,如果根据共犯独立说,结果就不一样了。
再多说一句,由此也可以得出,刑法中的“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了被教唆的行为,只是没有既遂罢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其仍然追究责任! 根据新的理论,甲对丙强奸也有促进作用应该构成教唆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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