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天下 发表于 2013-1-31 09:57:59

会馆洗澡捡到10万元 如约到派出所还钱被刑拘

  到会馆洗澡,发现更衣柜内有10万现金,将钱卷进衣服,转身就走;见失主悬赏,相约派出所,望民警见证还钱、拿赏,以防失主“抵赖”。

  可是,当他走进派出所,却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整个过程戏剧性反转,身在拘留所中几个日夜的他,也许正在拼命想弄明白一个问题,“钱都还了,我还是贼吗?”

  会馆洗澡丢了10万元

  1月22日,省台《新闻夜航》节目播出一条求助信息:一市民着急外出办事儿,将10万元钱落在商务会馆的更衣柜里,没想到被人看见,拿着巨款跑了。

  节目中,隋先生讲述了他的经历。1月18日15时许,身上带着刚刚要回的10万元工程款,隋先生来到香坊区一家商务会馆,用浴服裹上钱锁在更衣柜里,便去洗澡。洗完澡后,隋先生接到电话,赶忙到吧台交了钥匙,外出办事。约过了15分钟,才突然想起柜子里还锁着10万元钱,连忙赶回会馆浴区,打开柜子却发现10万元钱已经不见了。

  一名浴区的服务员说,隋先生离开后,有一位客人使用过他锁钱的235号柜子,该浴客洗浴时间很短,从进门拿牌洗澡到出来结账离开,一共11分钟。这名年轻男子走的时候,总是往衣服里裹东西,漏出了边,仔细一看,是百元面值的钞票,大约有9到10捆。

  失主悬赏承诺归还给3万

  隋先生向会馆负责人反映丢钱一事,会馆调取大厅、前台及门前的当日所有监控录像看到,15时14分左右,一位235号牌客人走出浴区,出门时上身只穿了衬衫,羽绒服搭在右臂上。

  会馆工作人员说,一般客人走出浴区后,会坐在沙发上等服务员取鞋,而这名男子是自己拿鞋,表情有点慌乱,不时看右臂搭着的衣服,下意识地往里推推,穿鞋时只用左手,连鞋带都没系,交完钱后便急匆匆打车离开了。

  电视节目画面中,隋先生显得很焦急,他说,被人拿走的钱是用来给农民工发工资的,现在工人都在自己家里等着,他不敢回家。节目最后隋先生表示,如果男子主动把钱送还,他将给予2万元到3万元的重谢。

  如约到派出所还钱被刑拘

  香坊公安分局珠江路派出所民警介绍,丢失10万元现金后,失主向派出所报了警,并在电视台求助,寻找那名拿走10万元钱的男子。

  23日的《新闻夜航》节目中,会馆的杜经理讲,22日节目播出当晚,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刘某,是他拿了10万元钱,一分钱没花,第二天可以到珠江路派出所归还。第二天上午,杜经理来到派出所,可等了一上午也没见到刘某。下午,派出所民警给杜经理打来电话,刘某来还钱了,整整10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为防隋先生“抵赖”,刘某才相约到珠江路派出所,希望在民警的见证下归还钱款并拿到酬金。警方称,浴室属私密空间,发现他人遗忘柜中的财物,只要不随意拿取,失主是可以找回的,但显然刘某没有这样做,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目前被警方刑事拘留。

  来到派出所还钱能否视为自首?承诺的酬金该不该兑现?此案存在诸多疑问,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拿钱者:一时起贪念 被拘感觉冤

  警方介绍,审讯中刘某讲,他今年29岁,当日到浴池洗澡时,因一时贪念拿了钱。原本沾枕头就着的他,回家后几晚都睡不着觉,后来将钱放到了亲戚家。

  22日晚,朋友告诉刘某,在电视上看见他了。刘某赶紧打开电视,却只看到了“悬赏”消息的“尾巴”。他马上找了一家网吧,搜索这期电视节目,重新看了一遍,发现自己在监控录像中非常清晰。刘某的妻子对他说,还是把钱还了吧。刘某便给失主打去了电话,相约到派出所还钱,没想到被抓了。

  拘留所的刘某情绪十分低落,他说,自己的行为是拾金不昧,而不是盗窃。(来源:大河网 记者 赵猛)

  法理三问

  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行为因为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又因为刘某不存在拒不返还遗忘物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问:此事性质上如何认定?

  答:此事是因隋先生的疏忽大意,刘某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对于拾得他人的遗忘物,从道德上讲鼓励拾金不昧。从理性的角度来讲,拾得他人遗忘物的人有三种选择:拾金不昧,不要回报;拾金不昧,但要感谢;拾金就昧,并拒不返还。如果我们要求普通人达到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其结果很可能是遗失物得不到返还;如果拾金之后想非法占有,并拒不返还的话,将构成侵占罪。

  问:刘某是否该拿悬赏?

  答:隋先生的公开悬赏行为是有效的,但因刘某有明显的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意图,其无权要求隋先生履行其悬赏要约。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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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bad 发表于 2013-1-31 10:40:50

如果没有电视悬赏,刘某肯定不会把钱拿出来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后来的返还,只能成为自首的条件。。大家说,是不是?

小晕晕妹 发表于 2013-1-31 11:35:27

回复 2# sobad


   同意你的观点

shixiangwei 发表于 2013-1-31 12:07:41

我也认为这家伙肯定构成盗窃罪,后来的算自首都便宜他了

weilaidexingfu 发表于 2013-1-31 14:39:04

唉 上面说的是有道理 但是定罪是有点过分啦 虽然他可能有居心不良 但总算是没有失足到底了

ChanWill 发表于 2013-1-31 21:35:50

唉 上面说的是有道理 但是定罪是有点过分啦 虽然他可能有居心不良 但总算是没有失足到底了
weilaidexingfu 发表于 2013-1-31 14:39 https://bbs.xuefa.com/images/common/back.gif


   定罪没有过分一说。财产犯罪毕竟侵犯的是财产权益,而财产权益很大程度上可以为赔付、退赃等手段所弥补。但是刑法处罚的是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此人一开始就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后来携款赴约想要“悬赏”,主观上是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转变成价值更小的合法财产。   刑法有定罪量刑,一则定罪,针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刑法上的价值判断考量,二则量刑,针对行为人在行为中的心理状态、动机,行为后的悔罪表现来进行又一次刑法上的价值衡量。此人后来的行为能够说明其主观危害性不是特别大,可以依法在量刑过程中予以考量。这是刑法对他的“公平正义”。

360我的救赎 发表于 2013-2-1 09:54:13

回复 6# ChanWill


    同意你的观点,这家伙看到这些钱时就有据为己有的念头,并把钱拿走,如果他想做好人好事,完全可以把钱交给洗浴中心或者派出所。所以,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了。可以考虑自首从轻判罚。

lost44 发表于 2013-2-3 18:25:14

我认为是侵占罪,拾得遗失物有通知归还的义务,但他有非法占有目的,

judging 发表于 2013-2-17 09:38:10

回复 2# sobad


    我也持这个观点!

michelleshi 发表于 2013-2-17 17:33:20

这个问题不用考虑其他的,只要是人家特意放在那里了,特意放在一个空间里,上不上锁,都没关系,拿走了,就成立盗窃罪,不是侵占,可以参考11年2卷第62题,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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