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次“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和“律师”并肩而坐【图】
来源:大河报 学法网 xuefa.com作者:韩景玮 通讯员:左世友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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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脱去看守所的黄马甲,去掉手铐,刑事被告人马军(化名)被法警引导到律师旁边坐下来……2月26日上午,新郑法院首次采用新的庭审格局,让刑事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并肩而坐,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
现场
刑事被告人和律师并肩而坐
昨日上午9点钟,新郑法院大审判庭内,来自新郑检察院的30多名检察官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近百人,见证了一个庭审格局变化的出现。
穿着看守所“黄马甲”的马军进入法庭,不仅没被剃光头,法警还先去掉了马军的手铐、“黄马甲”,并将马军引导到其辩护律师身旁坐下。按照以往庭审惯例,马军将穿着“黄马甲”、戴着手铐、剃着光头,坐在法官面前的囚笼内接受审判,两边则是辩护人和控诉人。
身为河南某公司董事长的马军,曾行贿原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长轩情妇亲属等人64万元,挪用公款2500多万元,挪用资金300万元,私藏弹药221发。马军因涉嫌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的庭审中,马军情绪稳定地回答提问,为自己辩护。
变化
出庭不戴戒具、穿囚服、坐囚笼
“去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新郑法院院长王栋告诉记者,过去,对羁押的被告人剃光头,出庭受审时给被告人戴戒具、穿囚服、坐囚笼受审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都是给被告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是与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理念、原则相违背的。
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省高院决定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首先是去除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犯罪标签化”。去年12月23日,省高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试行意见》(简称《意见》)。
现场一律师透露:尽管省高院出台了相关规定,但真正实施起来仍有难度。去年12月24日,在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时,尽管刑事被告人没有穿“黄马甲”、没有坐囚笼和戴戒具,面前多了纸和笔,但被告人仍没有和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而新郑法院这次给刑事被告人去“犯罪标签化”,去得比较彻底。
庭审格局从“四方格”变成“三角形”
改革
昨天,新郑法院的庭审格局为:审判台列于审判法庭正后方,书记员席列于审判台正前方;公诉人席列于审判台前方右侧;辩护人席、被告人席并肩设立,列于审判台前方左侧。以往被告人席单独设立,其他席位形成“四方格”,现在则变成了“三角形”的格局。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马军的罪名展开针锋相对的辩驳:公诉人指证后,被告人马军坐在辩护席上为自己辩护;公诉人质证,马军和辩护律师辩护……一场庭审像是“辩论会”,过程顺畅有序。新郑法院刑庭庭长郭文凯说:在法庭上只有“刑事被告人”,而没有“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刑执行前,任何人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而穿囚衣、剃光头、坐囚笼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被告人如果站在审判席的对面,就等于在受审的位置,不利于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微信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精彩法律、律师资讯随身带!
新郑检察院一检察官说,庭审时允许被告人和律师一同列席,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这就改变了之前的庭审“四方格局”,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立的听证式庭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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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无法律依据
现行庭审布局有许多弊端,如,被告人在法庭上有问题要与辩护人沟通,甚至包括认罪与否,但由于被告人与辩护人相隔较远,有的法院甚至在休庭期间也不允许辩护人与被告人交流,这其实妨碍了有效诉讼。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曝光,使得“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得以强化。
事实上,我国多部法律、条例均没有规定被告人必须剃光头、穿囚服。最高法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明确指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新闻评论=
大河报评论员 岳建国
庭审时让律师和被告人坐在一起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往往有很多问题需要及时与自己的律师沟通,甚至包括认罪与否。
“从现在开始,法院庭审时刑事案件被告人应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这是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提出的要求。这一要求已经变成了现实。2月26日上午,新郑法院庭审时脱去刑事被告人马军的黄马甲,去掉手铐,而且首次将原先的“四方格”变成了“三角形”,刑事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并肩而坐。这个简单变化,让我国的庭审格局改革,又向前迈出艰难一步。
新郑法院把庭审中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律师原本分开的座位放在了一起,就这么一个桌椅位置的小小变化,怎么就引发出“全国首次”、“让我国的庭审格局改革向前迈出艰难一步”这么大的效应呢?要说清这个问题,得先搞清楚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律师这两个概念和相互关系。
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院庭审阶段仍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可能是一个被冤枉的人。由于多数被告人都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和法官讯问时,他们很难对证据的真假、所定罪名是否适当做出准确判断,即使能够判断,也会因为法庭气氛、缺乏在这种场合发言的经验等产生恐惧、压抑和紧张感,成为法庭博弈中明显的弱势方,无法公平、有效地为自己辩护。这,正是许多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设立律师辩护制度,就是为了改变这种局面。
代表民间权利、以与公权力抗衡为职责的律师,其主要优势就在于他们熟悉法律,知道被告人享有的权利,知道控方和法官常犯的错误,能够很容易地发现公诉方指控中的问题。他们还有长期出庭辩护的经验,镇静自若,思维清楚,善于表达,加上多数律师是靠被告人给予的诉讼费生存的,所以他们会竭尽全力依法维护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迫使刑侦、公诉、判决等公权力不敢草率行事,从而付出更多成本防止当庭出丑,努力杜绝判决不公甚至冤案的发生。这也正是某些公诉部门竭力反对这种改革的主要原因。微信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精彩法律、律师资讯随身带!
按照这个原则,庭审时让律师和被告人坐在一起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往往有很多问题需要及时与自己的律师沟通,甚至包括认罪与否,但由于被告人与辩护人相隔较远,辩护人无法针对法庭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与被告人进行交流,适时调整辩护策略;有的法院甚至在休庭期间也不允许辩护人与被告人交流,这些做法与设立律师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驰,严重妨碍了有效诉讼,根本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由于这是法律的缺陷造成的,所以我省高法做出的这个改革不但开了先河,而且意义重大,具有很大的示范效应。
我们看许多国家有关庭审的电影时,会发现律师不但和被告人坐在一起,而且非常活跃,他们可以不停地在法庭上走动,一会儿质疑控方的证据或罪名,一会儿要求证人回答案情的关键细节,一会儿用现场演示推翻控方的结论,不卑不亢,滔滔不绝,似乎是庭审的主角;我们很少看到被告人胆战心惊、木讷茫然的表情,因为他知道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总之,庭审中律师的地位越高,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交流越方便,司法判决公正的几率就越高,出现冤案的可能性就越小。期望河南法院的这项改革能够通过制度创新在全国推广。更多律师职业精彩文章可移步到下面的=更多精彩=处,也可关注学法网微信以后回复“律师”查看(学法网微信号:xuef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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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303 发表于 2014-3-3 09:15 https://bbs.xuefa.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做过不少刑事案件,我倒是不觉得暴力性犯罪嫌疑人对我来说危险性更大;我唯一担心的是限制刑事责任人的案件,因为我根本不知道他们在想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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