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中“熟人”和“关系”靠得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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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为你辩护网 编辑:吴金凤
刘某被警方刑拘,家里人着急了,四处托关系想办法。于是,一张庞大的中国式关系网围绕着刘某展开了……女婿托朋友,朋友托前同事,先后拿出几十万元“打点费”,终于打听到,有人认识一个 “在省公安厅上班的熟人”。 不过,所谓的 “熟人”最终并没起到作用。刘某被判刑。曾答应帮忙的“熟人”,却退不出曾收取的好处费。最终,“熟人”被以涉嫌诈骗罪告上法庭。现在社会上流行刑事案件靠关系靠活动才能摆平,但是我们认为,刑事案件很多方面需要有专业刑辩律师的参与。
一、什么是“捞人”
1.“捞人”说
“捞人”总的来说,有三大类:第一类,“捞人”者一点责任都没有的。第二类,“捞人”者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第三类,一旦“捞人”者被发现可能会被移交司法机关的。
2.何为“捞人”
“捞人”绝不意味着立马放人。第一种,不立案仅仅处罚,批评、教育。第二种,立案,但不送检,不审判,被劳教或者劳改。第三,立案,送检,但是被取保候审。第四种,立案,送检,审判,但是最终办理了保外就医或者在服刑期过半的时候就假释。
二、刑案找“熟人”用“钱”就可以“摆平一切”?
1.“可以用钱摆平”是经验之谈?!
这个社会缺的就是钱?!除了极少数的权力阶层,平民百姓手里根本就没有钱,手里握有权力的官员们也喜欢钱?!刑案找“熟人”用钱就可以“摆平一切”? 无数个被骗案例证明,“熟人”、“金钱”并不是万能的。
2.“有关系”的律师
中国自古以来便是一个非常讲究人际关系的国度,人际关系网伸向社会生活的角角落落。在聘请律师时,许多当事人都非常关心律师在公检法是否有熟人。他们认为,如果律师在公检法有熟人,那么办事情会方便许多,甚至还可能法外开恩。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利用当事人这种心理进行“揽客”的“律师”。
三、刑事案件之专业刑辩律师参与
1.中国律师的尴尬地位
在中国碰上麻烦,很大一部分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找“关系”,谁先想到律师的,会被认为是在犯傻。但是,实在解决不了找不到“人”了,最后还是会想到律师。这就是中国律师的地位。
2.专业律师不应该是最后的选择
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及时的介入可以从各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及时的保护,如果您还是认为等到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聘请律师,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3.刑事案件之专业刑辩律师的作用
专业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以及再审中都能发挥其独到的作用: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利的量刑条件、向检察院发表意见……律师甚至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后,虽不能完全立即终结刑事案件;至少也可以作为庭审时有效量刑辩护的情节。
四、本网律师意见
所谓的自诩“有关系”的律师所凭的关系往往不是那么靠得住,因为不会有人愿意会为了他人的不法利益而置自身于险境。因此不要轻易相信自称有“铁关系”的人,一来可能上当受骗,失钱失财,二来贻误战机,在案件最关键的时刻没有聘请最专业的律师,丧失最佳的机会,正如等到病人已病人膏肓再请名医,就算扁鹊也无能为力。
当然,专业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都会逐渐与公检法工作人员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相互尊重,良好的沟通,在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探讨和碰撞,一起为中国的法治进步努力!
结语
律师办案,赢,要赢得光彩。输,要输得潇洒。就是说:赢,我不是乱赢的,不是靠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当手段赢的;输,要输得潇洒,因为输的因素很多,不能都怪律师。——田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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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有意义. 田文昌的话有道理。
但现实中,很多端着律师这饭碗的人却在一边吃着饭一边砸着碗。以律师身份办理着案件,却不断地向当事人传播着关系大于法律的负面思想,最后人家当事人能看得起律师、看得起法律吗? 呵呵这是个现实中很现实很无奈的问题
有时这关系很好使但律师按正常程序是做不到的
所以有的律所很乐意的请三两个公检法(尤其是业务部门)退下来的做律所顾问
在立案保全甚至审判等方面彰显效率,甚至影响审判结果这样案子办的效率结果喜人财大气粗的当事人就更乐意把自己的案子交给这样的所去办甚至还介绍给别人
市场化的律所这样不健康发展导致了市场的两极分化
有的所整天做些劳务纠纷等一些公民案件耗时长案件性质及客户性质决定收不了几个钱
有的所做些民间融资租赁等公司案件耗时随长标的高收钱多呀 客户更乐意出大钱作关系以便以后的诉讼其实关系有了这钱是白收的 关系有用,但肯定不是绝对的。 呵呵 关系是一个所比较大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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