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j28082020 发表于 2020-8-19 15:52:35

赞同第一种观点,若狗主人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可不必担责。

油腻死肥宅 发表于 2020-8-19 16:09:32

也许这只狗狗等不到判决书下来了……多放点花椒

第五人格 发表于 2020-8-19 16:12:12

观点一有法律依据?你作为法官会怎么判?

iammilan7 发表于 2020-8-19 17:29:10

我想问因为小女孩的先前行为是否产生救助义务?不履行救助义务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经典王 发表于 2020-8-19 19:10:42

狗的主人应该承担责任

坚持到最后的羊 发表于 2020-8-19 21:31:51

民法典是第二种观点

wuanjun 发表于 2020-8-19 22:21:19

法工委编写民法典解读如下,但是好像最高法念经念歪了,导致下面的各级法院判例都不同。
三、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在实际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则为不同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很清楚的。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有专家提出,“动物的饲养人”说明不了物权关系,建议修改为”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或者“保有人" 。有专家认为,还是沿用《民法通则》中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为好。对千责任主体,德国是占有人或者管理人;法国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意大利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瑞士债务法是动物的管理人。本条沿袭了《民法通
则》的规定,仍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

wuanjun 发表于 2020-8-19 22:37:32

最高法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明显念经念歪了,小女孩是危险的开启者,也是危险支配和控制者。
(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认定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指实际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可能为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饲养人是对饲养动物具有支配地位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管理人则往往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常见情形是受本权人委托管理动物的人或基于某种原因暂时控制动物的人等。“饲养人”与“管理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间存在阶层关系和补充关系。(1)阶层关系:饲养人不仅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也包括基于本权而间接控制动物的人,而管理人则主要指的是直接控制动物的人。两者存在阶层关系,前者可以降低评价为后者,但后者未必能升格评价为前者。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动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本权人即便没有直接管理饲养动物,但是能
够基于本权间接占有动物,我们可以称之为饲养人,但不能称之为管理人。如果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即动物本权人时,认定为饲养人更为合适。(2 )补充关系:侵权人能够认定为饲养人时,应优先认定为饲养人;当侵权人难以认定为饲养人时,可以补充认定为管理人,即在动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上,管理人是饲养人的补充形式。首先,当动物的本权人自己饲养和管理动物成为直接占有人时,仅认定为饲养人即可,无须评价为管理人;其次,当动物的本权人委托他人饲养或管理成为间接占有人时,动物的本权人应认定为饲养人,被委托人应认定为管理人,两人视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当动物的本权人并非基于本意而丧失对动物的占有时(如动物被盗),第三
人直接饲养或管理动物的,动物的本权人虽然在物权法和行政法上仍可认定为动物的主人,但在侵权责任法上继续认定为“饲养人”则显得过于观念化,而将第三人认定为“饲养人”又显然忽视了第三人与本权人的区别,此时应将第三人认定为管理人较为妥当。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之所以如此广泛,是因为他们在事实上或社会观念上有义务和能力控制饲养动物的危险,换言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实质是控制动物危险源的作为义务承担者。

善良的朋友 发表于 2020-8-20 18:10:22

wuanjun 发表于 2020-08-19 22:37
最高法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明显念经念歪了,小女孩是危险的开启者,也是危险支配和控制者。
(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认定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指实际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可能为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饲养人是对饲养动物具有支配地位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管理人则往往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常见情形是受本权人委托管理动物的人或基于某种原因暂时控制动物的人等。“饲养人”与“管理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间存在阶层关系和补充关系。(1)阶层关系:饲养人不仅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也包括基于本权而间接控制动物的人,而管理人则主要指的是直接控制动物的人。两者存在阶层关系,前者可以降低评价为后者,但后者未必能升格评价为前者。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动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本权人即便没有直接管理饲养动物,但是能
够基于本权间接占有动物,我们可以称之为饲养人,但不能称之为管理人。如果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即动物本权人时,认定为饲养人更为合适。(2 )补充关系:侵权人能够认定为饲养人时,应优先认定为饲养人;当侵权人难以认定为饲养人时,可以补充认定为管理人,即在动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上,管理人是饲养人的补充形式。首先,当动物的本权人自己饲养和管理动物成为直接占有人时,仅认定为饲养人即可,无须评价为管理人;其次,当动物的本权人委托他人饲养或管理成为间接占有人时,动物的本权人应认定为饲养人,被委托人应认定为管理人,两人视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当动物的本权人并非基于本意而丧失对动物的占有时(如动物被盗),第三
人直接饲养或管理动物的,动物的本权人虽然在物权法和行政法上仍可认定为动物的主人,但在侵权责任法上继续认定为“饲养人”则显得过于观念化,而将第三人认定为“饲养人”又显然忽视了第三人与本权人的区别,此时应将第三人认定为管理人较为妥当。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之所以如此广泛,是因为他们在事实上或社会观念上有义务和能力控制饲养动物的危险,换言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实质是控制动物危险源的作为义务承担者。

分折非常到位!

xxcool 发表于 2020-8-20 20:55:39

意外事件,道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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