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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njun 发表于 2020-08-19 22:37 最高法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明显念经念歪了,小女孩是危险的开启者,也是危险支配和控制者。 (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认定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指实际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可能为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饲养人是对饲养动物具有支配地位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管理人则往往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常见情形是受本权人委托管理动物的人或基于某种原因暂时控制动物的人等。“饲养人”与“管理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间存在阶层关系和补充关系。(1)阶层关系:饲养人不仅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也包括基于本权而间接控制动物的人,而管理人则主要指的是直接控制动物的人。两者存在阶层关系,前者可以降低评价为后者,但后者未必能升格评价为前者。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动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本权人即便没有直接管理饲养动物,但是能 够基于本权间接占有动物,我们可以称之为饲养人,但不能称之为管理人。如果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即动物本权人时,认定为饲养人更为合适。(2 )补充关系:侵权人能够认定为饲养人时,应优先认定为饲养人;当侵权人难以认定为饲养人时,可以补充认定为管理人,即在动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上,管理人是饲养人的补充形式。首先,当动物的本权人自己饲养和管理动物成为直接占有人时,仅认定为饲养人即可,无须评价为管理人;其次,当动物的本权人委托他人饲养或管理成为间接占有人时,动物的本权人应认定为饲养人,被委托人应认定为管理人,两人视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当动物的本权人并非基于本意而丧失对动物的占有时(如动物被盗),第三 人直接饲养或管理动物的,动物的本权人虽然在物权法和行政法上仍可认定为动物的主人,但在侵权责任法上继续认定为“饲养人”则显得过于观念化,而将第三人认定为“饲养人”又显然忽视了第三人与本权人的区别,此时应将第三人认定为管理人较为妥当。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之所以如此广泛,是因为他们在事实上或社会观念上有义务和能力控制饲养动物的危险,换言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实质是控制动物危险源的作为义务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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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