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之眼 发表于 2021-2-9 09:34:10

至于合同为何有效,这就涉及到民法典的区分原则,承租人超期转租是实施无权处分的行为。但根据区分原则,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转租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合同的效力规范独立判断。也就是说,若转租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不存在无效事由的,超期转租合同也是有效的。次承租人可以依据该有效的转租合同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次承租人不对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若次承租人未对房屋进行侵害等侵权的,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屌丝 发表于 2021-2-9 09:50:13

法考比司考容易,通过率水,达到百分之六十,并且还开卷。如何和司考比

pmy123456 发表于 2021-2-9 09:50:53

文医生 发表于 2021-02-09 00:43
你后面的回答有点乱。首先,“基于次承租人的过错导致超过部分无效,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次承租人有何过错可言?自己请求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你说反了,根据民法典第717条、第719条的规定,如果转租行为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次承租人是没有代位清偿请求权的。

朋友可能你没仔细看 我原文是代为清偿请求权 并不是代位求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524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另有约定除外。 为什么我称此法条为 代为清偿请求权,我只是搬运工,搬运钟秀勇老师的民法知识精讲。当然,也感谢你的回复。

pmy123456 发表于 2021-2-9 09:59:49

梦归人 发表于 2021-02-08 23:57
所以次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合同,请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次承租人的过错导致超过部分无效,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二者选其一。   次承租人的过错?  我有点不懂?

朋友 根据民法典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租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中超过的期限无效,对次承租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只是私底下交流能回答那么全,正常在考场上或者面对面交流,哪有那么多时间给你查法条,只能根据自己对法条的理解,以及自己组织语言把法条表达出来。

pmy123456 发表于 2021-2-9 10:07:11

铁直 发表于 2021-02-09 09:29
不要以非法本为傲,即便我也是非法本

朋友你从那句话看出我表达了 以非法本为傲 这个意思? 我说的是不要一来就pass我们非法本,给我们一个展示的机会再做决定

pmy123456 发表于 2021-2-9 10:13:19

法经之眼 发表于 2021-02-09 09:17
然后出租合同到期,次出租人对于出租人变成无权占有,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要对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出租人也可以对超期的转租合同予以追认,或者六个月内不拒绝的,转租合同也对出租人生效,这六个月是除斥期间。

对对受教

独孤涛涛 发表于 2021-2-9 10:14:11

你讲的有点不懂

大象无形fan 发表于 2021-2-9 10:23:50

有没有看不起我不知道,你的标题我不认同,双非非法本,工作十年过法考,这段时间也找了一段时间律所实习,双向选择,你选律所有你的需求和想法,对方也是在评估和权衡,如果你没有优势或吸引的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你给人家一个要你不要法本的理由?另外,我们都参加过法考,尤其我工作十年,在某个行业里的法律法规更是多如牛毛,今天主任问到一个租赁合同的问题探讨,你可能回答的比较好,对方比较混沌,并不能因此证明你比法硕强。认清自己,不自卑,学习别人,不自大。你代表你自己就好,不用代表非法本,虽然我也面试了很多家没有合适的,也很自信,但我从来不认为谁看不起我,只有可能心里太自卑的人会看不起别人,也只有心里自卑的人在意别人的看不起,好好的做自己就够了,权威并不必然出自于科班,但也不是科班出不了权威!

pmy123456 发表于 2021-2-9 10:34:39

大象无形fan 发表于 2021-02-09 10:23
有没有看不起我不知道,你的标题我不认同,双非非法本,工作十年过法考,这段时间也找了一段时间律所实习,双向选择,你选律所有你的需求和想法,对方也是在评估和权衡,如果你没有优势或吸引的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你给人家一个要你不要法本的理由?另外,我们都参加过法考,尤其我工作十年,在某个行业里的法律法规更是多如牛毛,今天主任问到一个租赁合同的问题探讨,你可能回答的比较好,对方比较混沌,并不能因此证明你比法硕强。认清自己,不自卑,学习别人,不自大。你代表你自己就好,不用代表非法本,虽然我也面试了很多家没有合适的,也很自信,但我从来不认为谁看不起我,只有可能心里太自卑的人会看不起别人,也只有心里自卑的人在意别人的看不起,好好的做自己就够了,权威并不必然出自于科班,但也不是科班出不了权威!

朋友我没有任何一句话表达了 我比法硕强大 的意思 当然其他观点我都认同

大海都是水 发表于 2021-2-9 10:39:13

pmy123456 发表于 2021-02-09 09:59
朋友 根据民法典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租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中超过的期限无效,对次承租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只是私底下交流能回答那么全,正常在考场上或者面对面交流,哪有那么多时间给你查法条,只能根据自己对法条的理解,以及自己组织语言把法条表达出来。

一年期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在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何来未清偿的债权?次承租人唯一的救济就是找承租人,跟出租人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另外,楼主的语言组织还要再提炼,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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