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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07司考卷3第一题的随笔!

法考随笔 2008-01-07 收藏 : 0 查看 : 1204 评论 : 0

原创作者: zxzxz2001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我是一名很固执的人,600分的试卷中唯独对卷3第一题感到不满。或许有人会跳出来说我这样的性格根本不适合司法考试。考完后我很认真的研究了这题,至少对我自己来说感触颇深,对民事行为以及合同的成立这些理论的东西受益匪浅。

    我们来反推此题,如果选A,也就是按标价付款,那么意味着包含了酒店的期待利润在里面,也就意味着顾客承担的必须是违约责任。我不知道有人是否想过没有 为什么不能陪一瓶一模一样的洋酒,并非此酒是特定物。既然是违约那么合同必然是成立并生效,如果你选A也就必然要排除掉意思表示的瑕疵,也就是说你必须要排除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我听了万国和三校的真题解析,万国的老师认为并不反对考生往重大误解这个方向去想,但此题考的不是合同效力的问题,而是如何赔偿的问题。我觉得这样的解释有点牵强。而三校的李仁玉教授明确表示此题不是重大误解,也不是显示公平。他讲了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的重大误解包括5项:1,对人的误解,2,对物的误解,3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的误解,4,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误把买卖当赠与,5,传达人的误解。但是至于为什么不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他并没有一句话来说明。

    为什么不属于显示公平,我翻了一下李老师主编的民法学讲义,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违反公平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大家看此题酒店是优势地位吧,顾客是没有经验吧,但为什么不是呢?李老师在解释这个问题的时候只用一句话,因为酒店的做法是符合交易习惯的。
说到习惯我就必须谈谈万国老师对本题的解析,酒店放标签的行为构成邀约,顾客喝酒的行为构成承诺,因此等等。根据合同法22条,承诺本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不过交易习惯和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才除外。这里又出现了交易习惯。
反推到这里,也就意味着选A ,肯定是认可酒店与顾客的作法是一种符合交易习惯的行为为前提。至于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这个词本身就不好定量,更不好定性,我也就懒得去思考了。

    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提生活常识的问题,为什么这么多教授,考生都认为吃饭喝酒给钱天经地义,没什么可想的肯定选A.
难道我的思维就真的这么怪异?你到酒吧去喝酒,谁喝谁就应该买单,这才是天经地义。但这个酒针对的顾客是不特定的,而我们本题里的酒在当时的情形下针对的顾客就只有住进去的人。你可以进酒吧,他也可以进酒吧,但宾馆的每个房间你能随便进去拿酒喝?没有住宿合同的前提,你又怎么能够喝到酒?服务这个东西本身就是五花八门,住宿服务到底包括了哪些还真的说不清楚。

    我始终还是认为客房是一种带有个人隐私的空间。谁会防备这样的环境下一张小小的卡片形成的默示要约和一个默示的承诺构成了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如果不买单还构成违约。可能这就是本题所说的缺乏住宿经验吧。如果说本题还有争论,我看这最大的争论应该是交易习惯这四个字。
而我觉得这种交易习惯的养成,脱离不了这些有钱人的虚荣,面子,妥协。如果按照这种思维的惯例餐馆收开瓶费也无可厚非,比如我个人对收开瓶费就没什么意见。你给瓶子叫我开就是要约,我给你开的行为就是承诺,你的酒又不是从本店购买的,我没有什么义务给你开瓶吧。我想为什么曾经开瓶费的官司餐馆败诉呢?可能是去餐馆消费的普通百姓太多形成不了交易习惯吧。

    此题出的真的不好,明显是欺负没有社会经验的人,欺负钱包不充足的人。而我可能太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考虑问题了吧。
回想起来社会本来就是如此,酒店本可以在办理住宿手续时就告之,这才叫诚信嘛。但反过来,你如果是酒店老板你愿意告之吗?
以后的默示的意思表示将会越来越多,大家还是小心为妙。此题不就在支持这种默示的推定么?
说一个笑话来结束吧,我给酒店想了一个生财之道,纸巾每张5元,不要提供卷筒纸了,每张都要印标价,最好能形成交易习惯。
乘人之危?这个不算情况紧迫吧,就算上厕所一个正常人忍耐几分钟还可以的,你可以出去买了再进来或者自带嘛。更何况手纸不是只为厕所服务的,现在女生哭鼻子擦手都用纸巾,有谁还用手绢呢。

    文章出处:http://bbs.xuefa.com/dispbbs.asp?boardID=91&ID=2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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