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
  • 收藏

这位刑事案件“办案大王”,有何过人之处?

律师路上 法眼天下2017-03-08 收藏 : 1 查看 : 7553 评论 : 3

原创作者: 郭志萍,原题《刑辩律师的法治之刃》

文章来源: 法制文萃报

选秀歌手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获刑九个月;北京首例吃“霸王餐”被控诈骗案;央视新闻1+1报道“北京东坝飙车”案;浙江省台州“污染环境入刑”首案;崔某(女)被哈工大某国际知名教授控告诈骗案;哈尔滨乔氏家族被控故意伤害的“王慧”案;轰动全国的黑龙江齐齐哈尔“登科事件”案;震惊全国的因输血使多人感染艾滋病的某农场医院院长等4人非法采血案……

采访吴立伟律师,是从他代理过的众多案件谈起的。记者见到这位“办案大王”,就被这些曾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所吸引,迫切想要了解这位刑辩律师到底有何过人之处?

律师.png

“铁岭绝岩,林木丛生,暴雨狂风,荒原水畔战马鸣。围火齐团结,普照满天红……”有着悠久历史和光荣传统的“黑龙江省双城市兆麟中学”的上空回荡着这首高亢激昂的校歌——《露营之歌》。以抗日民族英雄李兆麟将军名字命名的兆麟中学百年薪火相传,已经哺育出数万莘莘学子。他们有的考入清华、北大等超一流名校,有的留学海外,众多社会精英从他们中间脱颖而出,记者今天的采访对象吴立伟律师也是其中之一。

一、天赋:大学里崭露刑辩才华

严肃面孔与刑辩职业很相符,谈吐之间透着骨底生风、宁折不弯的正直和威严。采访时记者发现,吴立伟律师有着自己的直爽和严谨,在感慨丰富的刑辩经验的背后,记者对他也多了一份敬重。

很多东西仿佛是天生的敏感,记忆力极好、思维逻辑能力强,做事有条理、谨慎认真,这些似乎成为吴立伟与生俱来的优势。上学期间,成绩优异的他一直担任班长、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学生干部职务,英语成绩尤其突出。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学生学习英语没有小学、初中的基础教育,他自学完成了高中课内英语教材,配套学习读音规则、语法和构词法。高考成绩公布,吴立伟以英语成绩97分(满分100分)获得黑龙江省当年英语学科的“高考状元”。

国内多所外语学校向他伸出了橄榄枝,代课老师也希望他能发挥自己的特长报考外语院校。然而,吴立伟却做出了谁都没有想到的决定。

1983年,时值中国法制建设的起步和转型期,当时吴立伟敏感的认为未来中国法律工作大有可为,他放弃自己的特长,毅然报考了中国政法大学,成为该校法律系第一批学生。他向父母道别,独自一人拿着行李买了火车票坐上了到北京的列车,从此开启了他的法律人生。

大学期间,吴立伟的思辨能力和另类的法律思维在课堂案例分析中很快得到了展现。案例分析课上,老师问:“小偷正在一户人家盗窃时,户主突然回家,小偷将所盗财物藏于墙外草垛,仓皇而逃,最终财物没能带走,这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全班多数同学皆认为小偷没有将财物盗走,应该是犯罪未遂,吴立伟则提出相反观点:“虽然一‘墙’之隔,但小偷盗取的财物,已经超出了所有者可自由控制的范围……”吴立伟对刑事案件的敏感度可谓情有独钟。之后,这则小故事也成了吴立伟任教之后必讲的经典案例。那时,一颗向往刑事辩护的种子开始生根发芽

1986年,当时司法机关尚未出台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实践存在很多争议。吴立伟在毕业论文《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中前瞻性地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在退休以后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本人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属出面收受财物,特殊情况下应当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问起他为什么在80年代中期会选择这样一个课题来作为毕业论文,吴立伟称,他认为当时受贿罪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司法实践中,对他所论述的那些问题难以把握,更难以达到司法标准的统一。他觉得论文写这些问题,当时的实用价值很高

吴立伟对犯罪认定有自己独到、准确的判断,他的论文得到了导师和法大教授的认可和高度赞誉,他的论文观点与现在的司法解释不谋而合,大学毕业论文也崭露了他的刑辩才华。

二、卫道:难以割舍的警察情结

大学毕业后,吴立伟选择到公安高等院校任教,他要将自己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授人以渔”,而作为公安高等院校副教授的他对警察有着特殊的情结。

20年前的元旦,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县派出所的4名警察正在开展危险品安全检查,在劝阻一起双方发生口角的事件当中,民警发现醉酒男子持有枪支,逐将其扭送至派出所。民警随即查明,该醉酒男子同为警察身份。事情发生后,检察机关将这四名警察以“涉嫌非法拘禁”立案侦查。

“我的学生都是警察,从一线警员到警督,看到警察涉及刑事案件被起诉,这让我感到不安。”吴立伟如是说。

接手案件后,吴立伟针对案卷中提及的细微末节重新调查取证。法庭辩护中,他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调查证据,证明检察院出示证据并不能证明四名警察存在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并针对警察对持枪男子扭送回派出所醒酒并使用戒具的正当性进行论证。他提出:“对公民身份的认定不能仅依靠口头表述证明,要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为准,特别是持枪且不言明身份的人,何况警察不能放弃对持枪人进一步审查、维护治安的职责。警察作为国家行使权利的代表冲在侦查犯罪和维护治安的第一线,他们的公民权利同样该受到保护!”庭审后,检察院撤回公诉,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对四名警察予以纪律处分。

之后,吴立伟又代理了黑龙江齐齐哈尔警察孙某某执法过程中伤害致死案;黑龙江省宝泉岭警察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治安大队长李某某枪击杀人案,判死缓;哈尔滨某分局刑警赵某等二人刑讯逼供致死案,判十一年;某派出所长滥用职权案(钓鱼执法),无罪辩护后诉辩交易判缓,保住公职;某派出所长徇私枉法案(私放嫌犯),判缓;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在派出所内持警匕故意杀人案等一系列警察涉罪案件。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吴立伟说,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为人师者必须依法执教,以德育人,诲人不倦。他期待他的学生“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下年再有新生者,十丈龙孙绕凤池。”

吴立伟,中国政法大学第一批法律本科生,毕业后在某公安高等院校主讲刑法、刑诉法25年,潜心一线刑法、刑诉法理论研究,副教授职称。他同时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工作,坚持理论与实践、实践与教学相结合,先后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顾问

吴立伟持有律师资格证及高等学校法学教师资格证,属于专家学者型辩护律师,他经办过大量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等案件,办案视角独特,辩点深刻。

三、申冤:一一驳斥证据最终沉冤昭雪


10年前的一个阴霾天,一对母女走进了吴立伟律师的办公室。母亲从包里掏出一份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书,他的儿子于某某被判死缓。老人家很迟疑地对吴立伟说:“吴律师,您看看,有没有问题?”迅速通读一遍判决书的吴立伟发现了诸多疑点……

案件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旗甘河镇。2003年6月22日早晨,有人发现镇边河套树丛中有一具女尸,死者张某某,40岁,开修鞋店为生。接警后,警察勘验了现场,提取了相关的痕迹物证。死者下身裸露,在其阴道内检出有两名男性精液,其中一个来自本案的于某某,但在下身铺垫物上,检出另一名男性精液。在上述情况下,法院认定于某某与死者发生关系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内蒙古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看完判决的吴立伟告诉面前的这对母女:“有问题!本案认定于某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判决书已采信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于某某是无罪的!”此时娘儿俩显得有些激动,甚至有些语无伦次,在一家人一筹莫展的时候,娘儿俩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慕名找到吴立伟,此时听到吴律师这般一说,她们那种焦灼和急迫的心情难以言表。

表面看似合情合理的定罪,都需要证据来支撑。多年的刑辩生涯养成了吴立伟严谨的办案风格。

吴立伟非常确定地说:“这个案子要做无罪辩护!”母女俩当即委托他做于某某二审期间的辩护人。

吴立伟律师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收集大量证据,厘清了案件始末:于某某所述口供是在被刑讯逼供情况下,按照办案人员的诱导作的有罪供述;于某某与死者张某某确实有两性关系,但是死者阴道内于某某的精液是被害前一天留下的;而且还牵出负责本案的刑警队长梁某妻子与于某某有两性关系,梁某未回避伺机进行报复;案发当日于某某并未去过被害现场等。在法庭上,吴立伟提供了大量证据得以佐证。此外,他还提交发现尸体的时间为2003年6月22日7:40的证据,与办案警察勘验及判决书认定2003年6月22日10时至13时不符,提交6月22日根本没有下雨的证据,与勘验警察表述雨水冲刷无法提取指纹一事不符。证据证明环环相扣,互相印证,一一驳斥一审判决的定罪证据。

经过二审期间的有效辩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刑事裁定书,撤销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此案发回重审后,吴立伟律师继续代理本案的重审。重审期间,吴立伟对于某某无罪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提交大量的有效证据,合议庭均依法采纳了吴立伟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于某某的起诉。

这桩故意杀人案历时600多天,终于尘埃落定!于某某被无罪释放,最终有关机关给予了他6万元的国家赔偿,冤假错案最终沉冤昭雪,回家团聚的于某某与母亲抱头痛哭,对吴律师更是感激涕零。

科学的精神是怀疑,法律和办案都必须严谨,那些看似充满科学依据的定罪证据,需要慎重对待和仔细辩驳”,吴立伟表示。

四、执着:观点始终走在法治进程前沿

“每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都需要我们去守护。”吴立伟一边任教,一边用法治之刃努力维护着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他先后代理了大量的经济类、涉毒类犯罪案件:厦门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8000万元),无罪;福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转民;河北唐山张某某拆迁补偿被控诈骗案,无罪;哈尔滨娄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辩为正当防卫获释;哈尔滨洪某某运输毒品案2000余克,辩为非法持有毒品,判十三年。还代理了大量贪污、职务犯罪案件:原河北省发改委主任刘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内幕交易案,一审判十八年,二审改判为十三年;北亚集团老总刘某某系列案,判缓;山东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7000余万元)、挪用资金案(2000余万元),只认定一笔挪用资金(300万元),判三年。

吴立伟不仅开创了众多刑辩案件的先河,他还不忘初心,始终潜心研究刑法、刑诉法。2015年他在《司改终极目标: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文中提到:“发生冤假错案,出现司法不公,虽然从程序和环节来看,最终责任人是人民法院,但根源不在于此。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确立的独立审判的法律原则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和实现。有太多的因素干扰、甚至左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案件。独立审判是使人民法院作为独立的、能够依法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裁判者,客观、公正地去裁判,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他在《冤假错案防与纠的治本之策》一文中指出预防冤假错案的重策之一是:“将贪污贿赂及渎职犯罪的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剥离出来,使得三机关地位平等,真正只是刑事诉讼的三个环节,各司其职。”他在《别让错案责任追究“空转”》中提出:“假如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不科学、不完善,以惩促防的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导致以惩促防未果,倒是以惩阻纠了”。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其中一个重磅措施就是将北京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是预感还是职业的敏感?吴立伟律师总是坚定而准确地找到了关键症结所在,他的观点始终走在法治进程的最前沿。

吴立伟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他所钟爱的刑辩事业。近30年的律师生涯中,他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成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团队的优秀一员。

对于律师这一职业,吴立伟说:“唯有情怀让我不知疲倦心向往之”,他会一如既往地履行自己作为刑辩律师的职责,用行动去见证和诠释自己对律师事业的无限热爱。
2

赞一个

刚表态过的朋友 (2 人)

已有3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so520 2017-3-8 17:32
厉害了word哥
引用 lplxp2000 2017-3-8 19:46
"吴立伟,中国政法大学第一批法律本科生"    不符啊,中国政法大学文革后复校是1979年,第一批本科生是79年入学,八三年毕业。。文中说吴立伟是八三年考入政法大学,不是第一批法律本科生,是后的第五批法律本科生。
不过,吴立伟律师还是很厉害的啊,
顺便说一下中国政法大学的历史,前身是北京政法学院,系1952年国家院系合并由清华大学、辅仁大学法律系等合并而建立,第一任院长是著名法学家钱端升,于中停办,教师下放农村劳动。1979年复校开始招生,仍叫北京政法学院,只有一个法律系,每年招收四百五十名左右本科生,无研究生,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现在改称西土城路),1983年改称中国政法大学,第一任院长是当时的司法部长兼任,叫刘复之。
引用 Artline 2017-3-9 13:06
据楼上所述,“1983年改称中国政法大学”...与楼主叙述的“吴立伟,1983年报考中国政法大学,成为该校第一批法律本科生”,难道不是一个意思?在1983年之前还是“北京政法学院”,有何错误之处?

相关阅读

我还没有学会写个人签名!
  • 791文章
  • 0收听
  • 803听众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