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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重者恒重”是司考命题的一大铁律!即使是在考点浩如烟海的民法中,这一铁律依然可以被证明!近八年,考查八次以上!这不仅说明该考点每年必考,甚至还告诉我们,有些年份该考点会同时考查两次以上。对于这样的考点,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重视呢?众合教育专辅中心资深民法辅导老师——李帅,如是说道。并精心为我们总结了近八年考查八次以上的民法必考点,希望能够为大家的民法复习指明方向! 文 | 众合教育专辅中心,李帅 必考点一:抵押权 一、近八年考查分布情况 23次,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凭借其标的的广泛性以及设立的灵活性,被誉为“担保之王”。这一地位在近八年的司考题目中也是体现的淋漓尽致,八年,考了二十三次!很少能有考点,享受如此恩宠! 二、考点梗概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三)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的实现 要件: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 方法: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未达成协议的,得请求法院拍卖、变卖 存续期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有代位物的,及于代位物 3、抵押权实现 三、真题再现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2012357)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必考点二:善意取得 一、近八年考查分布情况 12次,善意取得是权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既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又有利于鼓励交易。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认为是对所有权人“交友不善”的一种惩罚。 二、考点梗概 善意取得 三、真题再现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310)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获取更多司考辅导精华资料,请下载学法网APP或访问学法网(xuefa.com)后,关注“众合教育司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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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冰冰是他女神
有的时候会发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