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南方都市报
![]() ![]() ![]() 南都讯 见习记者刘嫚 今日(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草案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门槛提高至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毕业,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也由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提升至“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一、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据了解,此次修改是按照《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具备的学历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中,对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门槛划定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修订草案(十一条)明确,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位,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同时,法官、检察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也由现行法律规定的2年提升至“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 而针对此前 “放宽地区”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也由此前的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提升至本科毕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做说明时就此介绍:取消现行法官法中关于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目前法律大专学历报名和通过人数均较少。 他以2016年为例,法律大专学历报名人数占2.6%,通过人数只占1.3%。 周强说,草案修改符合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二、初任法官、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任职 修订草案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任职,省一级应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法官法15条、检察官法16条) (16条17条)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逐级遴选机制”,并针对除基层外的法官、检察官设置不同的审判经历要求。 草案规定,中级以上法院法官、市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的方式产生,遴选人员应担任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同时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遴选法官、检查官应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检察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且可以在下两级法院、检察院范围内遴选。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可以从律师、法学专家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参加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五年以上。(法官法14条、检察官法15条)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 要求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此次法律修改或将从律师、法学专家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 三、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次两法修订中,也明确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规定法官、检察官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单独职务序列”最早是2015年9月中央深改组会议提出。 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推动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曾公开撰文指出,我国过去由于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挂钩,基层法院法官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受限、晋升通道狭窄,导致法官职业尊荣感总体不高。不少一线办案法官为了晋升行政职级,选择到非审判部门工作或离开法院到其他单位工作。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就是针对影响法官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大职业保障力度的举措。 |
最新评论
最开始的总结却写“修订草案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门槛提高至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毕业,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也由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提升至“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何必起这么个题目呢。。
自考文凭都一样,管他清华还是北大~成考比较而言稍微会看一点学校。其实不如考个网教,简单方便。在外面这些非全日制都一样,不管考什么都谈不上含金量。
对自考生太不公平,自考生哪点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