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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
最新评论
真想抨击时政,得学左派,用马恩列毛言论,看着再难受,拿你也没招
青年人总会长大 检察院?书是书 现实是现实
哈哈哈
我爱我的国,可谁爱我啊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