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指南针免费课程
![]() 一个人能使自己成为自己,比什么都重要。 ——弗吉尼亚·伍尔芙《一间自己的屋子》
论述模拟题: 简述对我国疑罪从无的理解? 解析: 在我国,疑罪从无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难以落实到逐渐落实的转变过程,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的转变过程。 一、疑罪从无的立法嬗变 建国后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受制于当时的时代背景,没有规定疑罪从无。随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权利意识与法治思想不断觉醒,对正当程序的诉求日益高涨。 几经努力,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终确立了疑罪从无,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立法的进步。 二、疑罪从无的价值 如果对被告人错判有罪,将导致两个错误,一是冤枉了好人,二是放纵了真正的有罪之人。而疑罪从无,至多会导致一个错误,即有可能放纵了真正的有罪之人,但肯定没有冤枉一个好人。“两权相利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显然,宁选疑罪从无,也不能对无辜者错判有罪。 三、最初难以落实 疑罪从无虽然被立法所肯定,但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施行期间,疑罪从无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从近年来的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件等冤假错案中可以发现,当案件证据不足,本应作出无罪判决时,法院却作出了有罪判决,只是在量刑上较为轻缓而已,譬如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处死刑的证据不足的案件改判为死缓,类似做法被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疑罪从挂”则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时,把案件搁置起来不作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羁押。疑罪从无的核心价值是使无辜者免受牢狱之灾,这是对全体公民的保护,而这些做法显然是对疑罪从无的异化。 四、改革促进落实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构建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化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何为“证据确实、充分”作了清晰界定。 党的十八大启动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司法机关对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通过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改革,明确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增强了法官对内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自主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促进由“侦查中心”、“卷宗中心”到“审判中心”的转变。 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陆续出台了防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这些改变或者改革都为疑罪从无的落实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进一步推进改革 虽然疑罪从无在实践中的落实得到好转,但疑罪从无从一种法律规则到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方式还有一定的距离。目前,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仍然比较低,法院在贯彻疑罪从无方面还存在完善空间。 未来,应当继续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具言之: 首先,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使司法人员能够切实落实疑罪从无; 其次,继续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由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完全改变; 最后,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证据规则体系,疑罪从无的落实需要以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体系为保障。 综上,随着法治、人权、正当程序理念的不断提升,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疑罪从无的落实一定能够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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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难越好。
越挑战 越性奋!!
“性”奋?
就怕性奋上场反被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