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自通法道
![]() (一)规范含义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论理解任何一种主体,均要意识到其作为民法上的主体,均是一个规范概念,是特定时空条件下法律选择的结果。因此,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当民法中的主体他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时候,就成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以生理意义上的人为基础而构造的民事主体, 法人或非法组织,是以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基础而构造的民事主体。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13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含义与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赋予给自然人的资格,即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的利益,但是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都是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它既可以称为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而有任何差别,任何公民不能以自己的意思改变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不能转让或者放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是一种依法可以获得的实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法,并且可以转让、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 2、细节要点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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