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08-02-15 收藏 : 0 查看 : 700 评论 : 0
文章来源: 法教网
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五个条件: (一)前提条件——发生了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其他不法行为。但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通常带有一定的紧迫性。 2.不法侵害是指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对于动物的侵袭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区别两种情况:利用动物侵害他人的,对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对动物的自发侵袭行动,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但可以对之实行紧急避险行为。 3.对于没有责任能力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同样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此情况也包括有人的利用精神病人、儿童侵害他人,被侵害者对没有责任的人可实行正当防卫。) (二)时间性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前先下手为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界定,不能等同于“着手实行”。(如埋伏等候) 事先设置防卫装置性质的认定。如:把一个小偷弄伤,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事先设置的装置本身法律所禁止,最后所造成后果的不是正当防卫行为。如私设电网,为了防盗,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设电网。 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行为停止后的加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行为停止,不能等同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既遂。 不法侵害行为停止的情况: l.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如:抢奸妇女,妇女急中生智,在炕里抓了一把灰撒在了那个人的眼上,此时,那个人丧失了侵害能力。 3.不法侵害人已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行为; 问题:在一些抢劫犯中,抢劫犯得手后但没有完全逃离现场,正要逃离时被抢的人如果把他打伤夺回被抢的财物,是否是正当防卫。书中认为这种情况也是正当防卫。 几种常见案件的分析: 1.防卫人在防卫时连续打击不法侵害人致其死亡的案件; 如,不法侵害人伤害了甲,在伤害甲的时候,甲拿刀进行反击。 2.抓到小偷将其打死打伤的案件、大义灭亲的案件。 (三)主观要件—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即防卫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以保护合法利益为目的和进行的反击行动,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注意以下三种情况: 1.互相斗殴。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意思,因而目的均不正当,都是非法的,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也有例外,如在一般性的互相推打的情况下,一方突然拿出凶器,严重威胁到另一方的生命健康,使冲突升级,应当承认另一方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此外有时虽然起因于互殴,但是一方已经退让、躲避,或者已经离开斗殴现场,而另一方穷追不舍,严重危及对方生命安全的,也应当承认对方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2.防卫挑拨的问题。所谓防卫挑拨,是指本来就有加害对方的故意,有意挑逗、刺激对方先加害自己,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而加害对方。防卫挑拨目的不正当,所以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即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但正好制止了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偶然防卫的行为人由于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 如,甲看到乙一个人在树林中伐树,甲与乙有仇,从背后拿棍子上去,一棍子把乙打倒,打中了乙的头部,但是,正在此时乙在盗伐林木,正好制止了乙盗伐林木的行为,甲的行为不算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防卫反击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1.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可以是针对其人身,也可以是针对其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财产。 2.在共同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对任一共同不法侵害人均可实施防卫。 3.防卫行为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故意对无辜第三人进行的防卫,是故意犯罪;误把第三人作为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涉及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问题。 对此问题主要掌握防卫过当的问题。 =延伸阅读= 司法考试《刑法学》重点、难点汇编(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