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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被指派了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是关于涉恶势力的上诉共同犯罪案件,我的委托人(暂且称为委托人吧)被指控犯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这里先不谈后两个罪名,只论涉及诈骗罪的指控。 案情简介:委托人有正经工作,在办理车贷的公司工作,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在健身房结识了被告A,得知A自己开办了公司,是做车贷抵押的,具体业务是借钱给需要钱的人,然后用车子抵押;委托人周六去遂到A的公司去兼职。现在A及其公司其他成员涉嫌犯罪被逮捕并被判刑,我的委托人也因为在这个公司工作且参与了几次催债的过程,遂成为了从犯。根据委托人的供述,他没介绍过客户到A的公司,从入职到公司解散共四个月的时间,拿到了7000元的工资。现在A及其公司成员被指控为诈骗,我的委托人成为从犯。从案卷材料来看,具体的业务流程是:借款人用自己的车子等抵押给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表明出借金额与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举例:借款人借款1万,实际到手只有8千,扣掉的2千是安装车辆GPS的费用;但实际还款的金额还是1万,利息也是按照1万算的。这些条件借款人与公司都是明确的。当然在催债过程中,确实出现了非法拘禁等行为。 现在,公诉机关以此指控A及其公司、我的委托人犯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由此,引发了我的反思,按照上面的论述,借款人对于借款金额、实际到手金额、借款利息的计算等都是知情的,也就是说在这过程中一个是愿打一个是愿挨,怎么涉及诈骗了呢?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犯罪主体上讲,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皆可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从犯罪主观上讲,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从犯罪客体上讲侵犯的是公私的财产权,从犯罪客观方面看采用的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是虚构事实或者要隐瞒真相,目的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并因此错误认识丧失财产。 而按照目前的材料来看,被害人明知借款金额与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并也愿意借款和支付利息,明显的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情景。何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又如何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错误认识丧失财产的呢?看完这个案子的材料,我百思不得其解。从在案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也是明确的表明了知道借款金额和实际到手金额的不一致了。怎么就能说是诈骗呢?当然,在被害人陈述中,也说到了催债过程中的不规范,比如说好多人穿统一颜色的衣服,好多人一起去借款人家里去要债,还露出了身上的纹身等,可能涉嫌涉“恶”,而且确实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要债过程中,也存在多要的情形。但是这些能证明有诈骗的犯罪行为吗? 撇开后续的催债流程,单就与借款人磋商借款合同条件和订立借款合同的过程来看,实在是看不出诈骗的成分。借款流程是透明的,借款人对借款金额、利息的计算、借期、违约责任等都是明晰的,不存在被骗的成分的,那么如何认定诈骗呢?如上所述,诈骗犯罪的的构成是:虚构的事实、隐瞒的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丧失财产;在这过程中,即使诈骗人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但受害人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并非因此错误认识丧失财产的,反观这一切,被害人都是明知的,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于自己财产的丧失在借款那一刻就已经知道后果了。那么还能说是诈骗吗?即使是有诈骗的成分,也是在法院诉讼阶段,可能受欺诈的是法院,可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即使受欺诈了,也没有损失啊;而且从犯罪对象上看,嫌疑人欺诈的目标是受害人啊。当然,或许有人会说,借款中虚高的部分就是被诈骗的金额,这里当然有虚高的部分,但前提是虚高的部分,被害人或者说借款人是知道的啊;而且对于出借人来讲,出借资金的目的就是赚取利息等。出借1万元,实际到手8千元,但仍按照1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对于借款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但这是你明知的,至于缺失的2千元,你也是知道情况的。这种情况下,说是诈骗是否言过其词呢?举个例子:两个朋友之间借款,就按照上述的模式去操作,难道借款人可以报案这个朋友诈骗吗? 联系之前办的“套路贷”的案子的一个嫌疑人,也是被指控为诈骗,情形与此案是如此地相似,核心点就是:在借款的时候有没有告知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和借款金额的区别和利息计算的基础。按照这两个案子来看,受害人或者说借款人都是明知的。只是在催债过程中使用了不恰当的手段,便被认定为“诈骗”,后期还不上借款了,便报案说是诈骗等。这种做法于正常的借贷行为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冲击了民间借贷市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至少对于正常的借贷公司而言,亦不能正常营业。 当然,在这里,我无意于做出对本案被告人的任何辩解,确实存在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行为,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诈骗犯罪而言,还是颇有微词的。这个案子是二审了,一审的时候,也有律师辩护,辩护意见除了指出其中几笔款项有问题外,剩下的就是常规辩护了。其他辩护人也未提到是否构成诈骗的意见。到底是我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还是说大家都默认了这样的事了呢?我想争取一下,可又顾虑重重....... 暂且不表了吧。 |
最新评论
本来借贷市场保护的是银行的法益。你冲击国有法益市场,涉黑加上非法经营,并且在套路的情况下,用格式模板的合同诈骗,全国涉黑案件特别会里面有指导案例。只要高于正常利息,采用套路贷形式,可算贷款诈骗。
另外楼上说涉黑案件的指导案例我还没有看见,有时间去找找,或者给提供个网址。
另外,如果没有上述说的情形,那么这个定性就是有问题的。
我也赞同这个解释,还有就是gps有2000元吗?或者有安装行为吗?
是以抵押车子为贷款条件的,所以基本上是装了的。
合同包括空白合同是签了的,可是人家也没有依照合同去要的,而且并非每个人都签了的,所以合同在这里作用不大,签了的合同大多也是空白的(已查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