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08-02-22 收藏 : 0 查看 : 675 评论 : 0
文章来源: 法教网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难点汇编(国际法主体部分) 一、国家 1.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单一国/复合国 联邦/邦联 永久中立国(在战争权和缔约权方面受到限制,但仍是主权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1)管辖权(重点):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辖免 (1)国家的管辖权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3)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造成的豁免,豁免的是外国法院对他的国家行为的管辖权。 豁免的两种基本种类:绝对豁免和相对辖免。 注意:在考试中,经常涉及到国家豁免的放弃,这种放弃是国家明示做出来的。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是国家承认) 一个国家针对新出现的国家采取什么样的行为表示对新国家的承认?一个继存的国家和一个新国家共同参加了一个条约缔结的会议,算不算是承认一个新国家?如果继存的国家投票赞成新国家参加一个只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是不是构成对这个新国家的承认?如果一个继存国家和新国家缔结了一个友好同盟条约,是不是意味着继存国家承认了新国家?如果是一个继存国家同意一个新国家在他的国家内设立商务旅游的机构,是不是意味着这个国家承认了这个新国家?这些都是大家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承认带来的法律后果 通常,承认具有溯及效力,追溯到新国家成立之时。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主要是国家继承)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等。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继承产生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基于领土的变更,而政府继承是基于政权的更替。 不管是国家继承还是政府继承,都涉及了几个非常重要的继承事项: (1)条约继承: 如果是与被继承的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密切相关的条约,往往是不继承的。领土、边界、河流利用等有关的条约一般继承; (2)债务继承: 国债是一国对另一国、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 国债要继承,包括: 以国家名义负担且用于整个国家的债务,以国家名义负担仅用于该国某一部分领土的债务(地方化债务); 地方(性)债务不是国债 恶债不继承 (3)财产继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 1.条约继承:既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2.财产继承:一律继承。 3.债务继承:合法的债务继承,恶债不继承。 四、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的机关 六大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与社会发展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一章〗 (二)安全理事会 在和平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目前国际社会中,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有权通过一些决议,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一些武力措施,除此之外,任何机构都没有这种权利。 (三)表决制度:一国一票 五大国一致原则 双重否决权 弃权不妨碍通过 (四)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并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关。它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它的职能往往是涉及经济或者是社会某一特定的专门领域。 主要特征: 1.通过与经社理事会订立的协议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 2.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4.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的专门领域。 五、非政府间国际组织[2006年新增] 相对于政府间国际组织而言。各国民间团体或个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建立的非官方的国际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赢利性、灵活性、公益性、非政党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点。 通常是在特定的领域形成团体,代表社会某些集团或阶层的意愿或要求。#p#副标题#e#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难点汇编(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部分) 第一节 领 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主权内容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领土主权的限制 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 一般性限制(根据国际习惯的限制) 特殊限制(根据国际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3.河流制度:界河(分界线)、国际河流 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1.先占 2.时效 3.添附 4.割让 5.征服(兼并)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 1.全民投票 2.恢复领土主权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 根据边界的形成有:历史边界、条约边界和继承边界 划界的程序: 定界——标界——制订边界文件 (二)边境制度 1.边界标志的维护 2.边界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3.边境居民的往来 4.边境事件的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地区:1959年《南极条约》(了解) 第二节 海洋法 (一)内海 1.内海是指群岛国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内海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二)领海 1.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规定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使用直线基线法。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与领土其他部分的主要区别,是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只针对船舶,不包括飞机飞越领海上空(领空)。 (2)非无害活动包括: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起落或接载飞机;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通讯系统及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 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或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3)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有争议的。 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军舰进入中国领海必须得到批准。 [复习题] 甲国货轮“蓝天”号为驶往目的港途径中国领海,途中因对附近一艘遇难船舶实施救助而停船五小时,之后“蓝天”号继续在我国领海内行驶,其间未征得中国同意该船船长协同船上两名科学家进行了两项科学实验活动,并将实验产生的有毒废物直接排放到我国领海,在该船即将驶离我国领海时由于船长操船过失与一艘正在水下潜行的乙国民用潜水艇发生碰撞,双方将该碰撞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已知甲乙两国与我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A) A.“蓝天”轮在仅为驶往他国港口目的而穿越我国领海时,不需要事先征得我国政府批准 B.“蓝天”轮为实施救助在领海内停止行驶违反了无害通过应迅速通过不得停止的要求 C.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蓝天”轮实施的科学实验活动是合法的,但其将有毒废物排入我国领海的行为则是违法的 D.“蓝天”轮与潜水艇发生碰撞完全是由于该轮船长的过失,潜水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三)毗连区 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 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我国的毗连区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四)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主要法律制度: 1.沿海国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风力利用等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3.沿海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以行使上述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遵守有关法律规章。 (五)大陆架 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划界问题:1982年大陆法海洋公约规定:依据公平原则,以协议方式划定 (六)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群岛基线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 群岛水域的通行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 (七)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八)公海制度 1.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3.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的对象是商船,有两种管辖:船旗国本身的管辖;所有国家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些行为主要包括:海盗行为、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贩运奴隶、贩运毒品。 4.登临权和紧追权:针对外国商船(非军用、政府用用船舶) (九)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区域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法体系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二)领空主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1970年《海牙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引渡和起诉: (1)《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引渡罪犯提供了依据,但没有设定必须引渡的义务。 (2)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不引渡即由本国进行管辖、审判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 1.责任制度 责任主体:发射国,包括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促使发射国(委托发射国)、提供发射领土、发射设备的国家 赔偿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地球表面以外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 绝对责任原则: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 2.营救制度: 宇航员(空间物体)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援救 通知——救助与送还宇航员——归还空间物体 第五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3)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4)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同时规定了三个灵活机制:排放交易、联合履约、清洁发展机制。#p#副标题#e#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难点汇编(条约法部分) 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如果不具备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有缺失的,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条约的无效。 1.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 (1)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规定; (2)被授权的缔约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2.自由同意 违反自由同意的几种情况: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符合强行法规则 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在缔结条约时要符合缔约当时的强行法规则。如果条约在缔结时与现行的强行法规则冲突,或者条约在缔结后与新产生的强行法规则相冲突,都是无效的。第二种,什么样的规则是强行法,比如禁止实行武力是强行法。 [历年考题:2003年第58题] 58.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二、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1)约文的议定 (需要注意全权证书) (2)约文的认证 (3)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的表示[原2005: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历年考题:2003年第20题] 20.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B)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历年考题:2005年第30题] 30.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D)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二)条约的保留 1.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2.保留的接受 3.保留的法律效果 三、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适用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而不履行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既无损又无益 第三国是指条约当事国之外的国家。条约只在缔约国之间才有拘束力,如未经第三国的同意,既不为它创设义务,也不为它创设权利。 1.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只要第三方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反对,就视为第三方接受了创设的权利。 2.为第三方创设义务:必须第三方明确地表示同意才可。 条约适用范围: 1.时间范围: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2.空间范围:一般适用于当事国全部的领土。 四、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1.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如能证明当事方旨在给某一用语以特定意义时,应采用其特定意义。 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善意解释。 2.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补充资料、多种作准文本的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修订。 五、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条约无效的法律效果不同在于条约的无效通常是自始就无效,但是条约终止肯定是这个条约曾经生效以后合法有效,到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条约终止失去法律效力。 情势变迁: (1)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 (2)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义务之范围 (3)确定边界的条约不得援引情势变迁原则 (4)如果情况的基本改变系援引此项理由的当事国违反条约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的结果,该当事国不得援引情势变迁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