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08-02-25 收藏 : 0 查看 : 904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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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 [考点记忆] 一、著作权客体(作品): 1、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2、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依国际条约;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1)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的权利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B、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作者享的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权 除上述情况外,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规定而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2)许可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转让权 (4)获得报酬权 四、作品的合理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五、保护期限 ①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③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④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⑥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所称外国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⑦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⑧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⑨除了《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属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在这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计算。 ⑩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其保护期与作者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不论是否发表,都进入公有领域。 六、邻接权 邻接权一般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保护期限与著作权相同,即保护期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一)出版者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满可以续订; 2.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3.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是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主要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义务主要有:表演者在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可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对其制作的原始录音、录像制品享有专有的复制发行权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四)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义务: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不支付报酬的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节目的,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七、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九)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一)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另有规定除外; (十六)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相关法条] 见《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略 [配套练习] 1、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2、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答案与解析] 1、答案 AC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答案C 根据我国民法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某公司对某演员的表演形象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属于侵犯该演员的肖像权。所以选C项。#p#副标题#e# (二)——商标法 [考点记忆] 一、商标的种类: 1、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权的取得 1、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利商标专用权。 2、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是人用药品,二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三、商标构成的条件 1.商标的必备条件。 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要素组合。 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2.商标的禁止条件。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第一、禁止和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据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了控制、予以保护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②以三维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四、商标注册程序 (一)申请的代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二)注册申请 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其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其二,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审查和核准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收到通知之日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商标权的内容 1、专用权 2、许可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3、转让权 4、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标示权 6、禁止权 六、商标权的消灭 (一)注销 1.期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2.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的。 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 (二)撤销 1、注册无效的撤销: (1)注册商标争议的撤销。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 (2)注册不当的撤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3)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违法使用的撤销 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七、商标侵权行为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假冒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仿冒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仿冒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仿冒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两种途径:一是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认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 (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法条] 见《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略 [配套练习] 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A.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B.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D.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与解析] 答案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井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中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p#副标题#e# (三)——专利权 一、专利权主体 1、发明人(包括设计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 2、职务发明人 职务发明创造有两类,即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利用本单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共同发明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4、外国人 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申请专利,但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专利权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得与他人在行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 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2、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这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指生产。 3、富有美感 五、专利权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发明一专利的原则。 (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三)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在3个月内提出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六、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实施许可权: (1)独占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有权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可以许可多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也可实施该专利。 3、转让权: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标示权: (二)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七、专利权的限制 (一)强制许可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八、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见《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略 [配套练习] 1、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2、案例分析: 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答案B 根据民法中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其中直接侵权行为中的一个表现形式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所以本题选B项。 2、参考答案: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注意新公司法已修改了此项规定,以新公司法规定为准。 (5)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