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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修改,未过司考的法官助理身份有望“名正言顺”

法考动态 2008-03-02 收藏 : 0 查看 : 190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袁定波

文章来源: 法制网

  “目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在酝酿修改,力争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将法官助理的地位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008年初春,乍暖还寒。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的一间办公室内,有关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探讨正在热烈的进行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表明:经过三年多的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多数试点法院的上诉率和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明显降低,案件调解率保持较高比例,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投诉逐年减少,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镜头由远及近,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改革的步履逐渐清晰起来。

  法官助理地位有望法定

  镜头一:

  2000年2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庭“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开始试行,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出现了,时任该庭助理审判员的白月涛,有了一个全新的身份:法官助理。

  作为改革中的实践者,白月涛至今仍记得这一改革带来的变化:有个案子,需要去工商局调取13个档案,这要在过去就得跑工商局13趟,现在去了3趟就完成了调取,避免了过去很多重复性劳动,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打破了传统一审一书的审判模式,从收案到结案法官不再大包大揽,使得法官得以集中精力审判,保证了审判资源的合理利用。

  时任该庭法官的赵洪波对此深有体会。过去,每个法官每月要审结20件案件,法官与书记员每天都要加班加点,但是职责不清,法官和书记员一样,什么都干。改革后,由于职责明确,分工负责,法官中立裁判地位得以强化,案件审结率有了明显的提升。

  最高法院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处长陈海光告诉记者,三年以来,许多试点法院,以法官助理改革带动全局工作发展。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法院混淆了助理审判员和法官助理的原则区别,认为建立法官助理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压缩法官数量,还存在指导思想不明确、思想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也有不少法官质疑辅助人员调取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有的法官还提出法官仅凭“坐堂问案”,庭前没有机会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在情况不明下开庭难度太大,并对法官助理的素质及工作质量能否达到法官的要求提出质疑。

  据悉,正在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有望将法官助理的地位确定下来。

  “当然,这项制度由法律确定下来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只有试点法院实践探索成熟了,政策到位了,模式定型了,才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也就是说,试点探索得越好、越完备,这项制度法律地位的形成才会越快。”陈海光介绍说。

  法官助理职责将细化

  镜头二:

  小邢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的法官助理,他主要负责收案,对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本庭受理案件,然后通知被告领取起诉书。被告到庭后,小邢还要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向其了解案件的争议情况,安排双方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确定开庭时间。对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他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记者了解到,三年来,试点法院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和工作模式。这一审判组织模式是以法官为中心,法官行使审判权,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签发文书;法官助理承担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等与审判工作有关的程序性事务;书记员负责记录。

  最高法院声音:

  “法官助理试点的情况显示,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同一法院内不同审判业务部门,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法官助理的职责、配备、管理、运行等方面均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必要的调整。”陈海光介绍说。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助理的职责履行、作用地位以及审判组织运行机制仍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化,一种表现为法官助理实质上的越权,对简单案件变相行使裁判权;另一种表现是法官助理履职不到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不能在工作中找到自己准确的位置和作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的审判机制顺利运行。

  据了解,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试点法院的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将在认真研究各试点法院提交的不同审判程序中法官助理职责和运作流程的基础上,将法官助理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职责进行必要的规范,积极构建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的审判运行体系。

  法官助理路径渐朗

  镜头三:

  2005年9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开补选了4名法官,选任的程序是,先进行审判实务考试、演讲,后在全院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任前公示,最后党组指定。与此同时,先后从书记员中择优选任6名法官助理。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涂美告诉记者,目前,该院6名法官助理中有3人已晋升为法官。现在,在各审判庭、法庭履行职责的有17名法官,17名法官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试点法院的法官员额确定以后,在法官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选任新的法官。由此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未来发展路径大致有两种:一是择优遴选任命为法官,二是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逐级发展。

  最高法院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法官助理工作要实行量化考核,但独立、全面、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尚未建立,量化考核与其晋升依据缺乏衔接。法官助理管理尚缺乏严格标准,不少试点法院表示担忧。

  陈海光认为,法官助理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确定岗位。法官助理属于司法机关中的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管理。司法实践中,各审判业务的职能属性决定了不同审判庭受理案件数量、工作要求上的差异,实际导致了不同审判业务的法官、法官助理工作量的不均衡。

  他告诉记者,部分试点法院一般采用本人自报、法官复核、领导决定进行考核工作量,这种相对模糊的考核方式势必会给法官助理的未来晋升和发展增加不确定因素,甚至会影响到法官助理工作的积极性。

  “目前,法官助理职务发展路径不论是升任法官还是建构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发展,均需现有人事政策作出相应的配套调整,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法官助理制度得以顺利推进。”陈海光表示。#p#分页标题#e#

= 延伸阅读: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试点历程 =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了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法官助理的试点,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经验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明确法官助理是在人民法院从事审判业务辅助工作的公务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是不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官助理有自己明确的职责、独立的职务序列和职级晋升渠道,但是如果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官的条件,可以参加法官职务的竞争。

  2004年9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由此正式启动。

  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法官助理试点扩充了西部800多个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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