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 一、题目预测 甲某在A市B区C汽车经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购买了一台轿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车款,但迟迟拿不到汽车合格证,后得知C公司为了获得贷款而将汽车合格证押在D区E银行,导致甲某无法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甲某的临时牌照即将到期,且无法购买汽车保险。甲某多次与C公司沟通无效,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某应当向哪个区的法院提起诉讼,B区还是D区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问题2、法院应当如何列当事人,甲某作为原告,C公司和E银行分别作为被告还是第三人? 问题3、甲某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法院应当列什么纠纷案由? 问题4、C公司为了获得贷款将汽车合格证押在E银行,属于抵押还是质押,该贷款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问题5、法院将如何做出判决? 二、我自己做的答案,仅供参考: 问题1答案: B区和D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辖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甲某以C公司和E银行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汽车合格证,C公司所在的B区法院和E银行所在的D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问题2答案: 法院应当列C公司和E银行为共同被告。因为甲某汽车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是C公司,而汽车合格证的现实占有人是E银行,二者都有交付汽车合格证的义务,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问题3答案: 甲某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返还汽车合格证的义务,法院的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因为汽车合格证作为原物(汽车)的从物,原物的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问题4答案: 既不属于抵押也不属于质押,属于非法定的担保形式,不受法律保护,该担保无效。因为汽车合格证不属于权利凭证,不可用来质押,而且没有经过登记的公示程序,不符合法定的权利质押条件,该担保行为无效,而E银行占有该证丧失法律依据,应当向汽车所有权人返还,对于银行借款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寻求救济。甲某作为善意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汽车后,就享有了汽车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向现实占有人E银行返还原物(汽车)的从物(汽车合格证),而C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也有义务向买受人甲某返还汽车合格证。 问题5答案: 法院应当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返还甲某汽车合格证的义务。 |
最新评论
同问!
不能吧?
汽车合格证由银行现实占有,销售公司陷入履行不能,必须追加汽车合格证的现实占有人银行为被告
我也觉得银行不能作为被告,是有独三,银行跟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是被C公司侵犯的,如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话,就起诉C公司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个人观点,考前还是不要想太多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思虑,祝你考过,当然也祝包括我在内的所有考友明天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