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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法理学历年分值、08司考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

法考经验 2008-06-23 收藏 : 0 查看 : 923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学校名师

文章来源: 政法英杰

为科学分析命题的规律与特点,我们将2002、2003、2004、2005、2006、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中各科的分值分布,内容范围及特点列表并分析如下:(节选)

 

法学基础理论历年分值、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

  法的本体 法的运行 法的演进 法与社会 合计(分) 年份(年)
单选 1   2   3 1999
  3 1   4 2000
2   1 1 4 2002
1   2 1 4 2003
5 1   1 7 2004
4 1 1 1 7 2005
3 1 1 2 7 2006
5     2 7 2007
多选 1 1 3   5 1999
2 3 1   6 2000
3 1 1   5 2002
2       2 2003
  4 2   6 2004
6 2 2 2 12 2005
6 2 2 2 12 2006
2 4 4 2 12 2007
不定项 1       1 1999
          2000
2 2     4 2002
1 1 2   4 2003
2 2   2 6 2004
2 2 2   6 2005
2     2 4 2006
2     2 4 2007
案例
论述
          1999
          2000
          2002
          2003
          2004
    25   25 2005
15   35   50 2006
25   20   45 2007

从上表可以看出:法学基础理论考查的内容多为易混淆的概念以及理论性较强的基础知识,如法的概念与作用,渊源与发展,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的适用等。所以在复习中要努力做到细准。要认真比较仔细分析,注意把握概念间的区别及一些基本理论的内涵。

从上表也可看出法学基础理论在司考中的特点为:概念性题目多,记忆性的题目多于分析性的题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总结出法学基础理论这门课程的复习方法:

一、在概念上多下功夫。

二、抓住重点,避开与考试关系不大的难点。通过此表,我们不难看出法理学这门课程的重点章节为数是不多的,对这些重点章节,要重点攻击,但非重点章节也并非毫无用处,你也需理解,但没必要深挖。

三、在掌握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要学会灵活运用,即将其转化,使其具体化、实例化、深度化。因现在的命题方向已有从前的考查记忆能力转变为考查应用能力。

(一)命题规律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分值逐年提高,已然成为司考新贵,其强势上扬的力度、勇创历史新高的分值、对各部门法的贯通和辐射作用使其成为必须认真掌握的学科。

从2002年—2007年这六年的法理学部分真题来看,在2004年司法考试题型改革之前,以往每年的考查分值均在10-15分之间浮动,平均每年为12分;2004年改革之后因为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每道题的分值提升为2分,导致法理学部分的总分值出现了明显的跃升,达到20分左右。而2007年法理学主观题考了15题23分,其中单选7分,多选12分,不定选4分,客观题考了45分,其中一道简答分析20分,一道论述(该论述题为选作)25分,总计68分。经过前两年的量变,2007年司考已经使法理学成为民诉、刑诉、行政法这样的中坚板块。

从知识点的分布上看,法理学的考查重点往年一直高度集中在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这两大部分内容上,在近6年的真题中,仅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这两部分所涉考点即占到法理学部分总分值的80%左右,可见其不容置疑的重要地位。法的演进和法与社会这两部分的考查力度有所上升,成为次重点。在法理学部分的考试中,“法的主体”作为法理的基本概念基础是不变的考查重点,此外对其余章节所涉考点则是在不规律地变化着,因此复习时要统筹兼顾,不可偏废。 #p#副标题#e#

从考题的设计上看,同其他部门法比较,法理学的考题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紧扣基本理论和概念出题。由于法理学的学科特点,知识点以基本理论和概念为主,决定了其考查的方式也是理论型的。综观2002—2007年的题目,大部分考题都是围绕基本概念来设计题干和选项的。如2005年单选第1题考查法和利益的关系、2006年单选第2题直接考查法和宗教的关系、2007年简答分析题考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为此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在复习时对基本的要领及其相互关系一定要记准记牢。同时注意法理学当年考试大纲新增内容,这也是司考的整体规律。2007年法理学客观题考的15题中,就有8题与新增考点相关,如单选第2题,第3题和不定项第91题考了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单选第7题考了 “法的可诉性”,单选第5题、多选第53题考了“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多选第56题考了“法的发展的特点”,多选第51题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道主观题,一道考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考的是“法律的发展或法律传统与法的现代化的关系”,全在新增考点之中。由此看来,法理学每年新增的考点里面大有油水可捞,实为拿分之终南捷径,明年法理主观题是否还集中于新增考点之中,也有高度的盖然性。

第二,近三年来司法考试中的应用型题目越来越多,十分引人注目。这类题目把理论考查与对事实的判断分析结合起来,不止单纯考查考生对概念的记忆,还侧重考查考生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典型的如2005年试卷一单选第2、3题,多选第56题、2006年单选第5、6题,多选第51-56题、2007年多选第53题等。同时,注重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这一特点在近五年来的司法考试真题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2005年试卷一第4题主要运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知识;2006年试卷一第56题结合《刑法》有关法条考查法理学理论;2007年试卷一第91题结合《婚姻法》的有关知识进行考查。另外,其他部门法的考查也可能涉及法理学的知识,如2003年试卷四第8题属于行政法学部分的题目,但有关认识和论述会涉及法的三大价值、法的价值冲突原则等法理学知识。这启示我们在学习部门法时,可联系法理学的知识去总结、归纳和分析,这样对考生更好地掌握法理学和各部门法都有很大帮助,在考试中可以起到融会贯通、推此知彼、举一反三的效果。

第三,重点内容反复考查。历年真题考点在今后试题中出现,再次验证了“真题是最好的练习题、考点重者恒重”的硬道理。例如2007年很多考生都对试卷一第一题提出了异议,这道题通过对马克思的一句话的理解考了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一考点在2002年试卷一第81题、2004年试卷一第1题已经考过两次。试卷一第52题考了法与道德关系,这在2002年试卷一第4题、2003年试卷一第5题、2004年试卷一第2题、第82题、2006年试卷一第54题已经反复考过5次!毫无疑问,掌握住大纲新增考点、再掌握住考过的知识点,法理学的分值十之八九已入囊中。

(二)复习方法

从整体上讲,考生复习时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法理学部分的考查都是常规性题目,知识点没有很偏的现象,重要的知识点历年重复考查率高,因此复习时要注意重点明确;二是对大纲中明确列项的概念和知识点务必掌握,做到眼熟能详,特别是相似的概念要注意区分,不要混淆;三是对当年大纲新调整的内容要予以特别关注,这些新增的知识点考查概率往往会很高。

近几年法理学的拼题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从近几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察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在卷一的150分当中,法理学的分值可以占到30分左右。而且在第四卷中会有一道大题纯考法理学,所以法理学的总分值会占到50分左右。出题老师不仅是司法考试的命题和拼题老师,而且还是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的出题老师,他往往把法大研究生考试的题目直接搬到司法考试中,如06年最后一道论述题就是政法大学2004年研究生考试的原题。可见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有相当部分的试题是和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题是相同或相似的。所以考生可以把政法大学历年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试题下载下来加以研习,作为复习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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