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法考题库 | 法考模拟考场 民法试题讨论 | 民法题库 | 民法测试 民诉试题讨论 | 民诉题库 | 民诉测试 商经试题讨论 | 商经题库 | 商经测试
法考历年真题库 | 法考试题讨论 刑法试题讨论 | 刑法题库 | 刑法测试 刑诉试题讨论 | 刑诉题库 | 刑诉测试 行政试题讨论 | 行政题库 | 行政测试
  • 收藏

王静:总结司法考试刑诉法七大热点法条问题

法考经验 2008-07-02 收藏 : 0 查看 : 874 评论 : 0

原创作者: 王静

文章来源: 腾讯教育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腾讯嘉宾聊天室,现在我们请到了法律教育网的王静老师。

王静: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司法考试已经到了现场确认的阶段,考生的复习也到了最重要的关头,有网友就问到,请教王老师,08年的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有哪些特点?

王静:考察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特点,都要和这个法律部门本身的特点相结合。《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来讲是程序法。程序法最注重一些程序上基本理念的考察。《刑事诉讼法》强调程序正义,强调对当事人的权力保障,同时强调程序上的严格权力保障机制,来去实现对一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这种基本理念强化的学科特点,注定了我们司法考试当中也要注重对一些基本理念的考察。我们说这是第一个方面的特点。第二个方面,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体现这样一种动向,就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不进行严格区分,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西方的一些国家,他们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不进行严格区分,由此导致我们整个学科有一体化的趋势。近年来我们司法考试也走向这样一种趋势,就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结合起来进行考察的趋势。在这样两个《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发展趋势之下,我们司法考试也呈现出两个特点。首先第一个特点,基础理论的考察程度不断提高,同时对法条的考察越来越细致。由于重基础理念和基础理论的考察,使我们司法考试出现了一些理论的考察,对这种理论考察程度的提高,并不代表对法条不再进行考察了。刑事诉讼规则,我们法律立法的具体规定,仍然是我们刑诉法的核心内容。我们历年的司法考试当中还是要对重点法条进行严格考察,只是在考察当中融入《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理念,由此达到全面的考察,达到最佳的考察效果。

另外一个特点,《刑事诉讼法》对重点法条考察的重复比较高,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机制比较全面和完善。主要有这样几个历年的重要考点,它的重复率比较高。首先就是关于侦查权和检查权的分工问题,侦查机构在刑事诉讼当中行驶侦查权,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同时法院、立法机关、监狱也在行使不同的侦查权。另外,就是关于我们审判公开原则,我们强调哪些案件应当公开审判,包括设计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包括涉及商业秘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也应该不公开审理。还有就是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岁也应该不公开审理。这些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历年当中都有所考察。还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的六种情形,还有回避申请和申请权的问题。三机关里面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他们的回避应该由谁决定,我们《刑事诉讼法》都给予了明确规定。还有就是《律师法》,今年开始实施,强制措施当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问题,我们《刑事诉讼法》也有一些关系。与此相应的还有不起诉的决定问题,大家知道我们的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分别适合于什么样的情形,有哪些途径,这也是历次司法考察当中经常关注的问题。还有范围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简易程序只适宜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

另外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哪些人有权提起民事附带赔偿,赔偿义务主体有那些,这也是近年来伴随民事附带赔偿的激增产生的问题。二审一旦启动上诉和抗诉程序,二审法院就要进行全面审查,不管上诉和抗诉的内容是否全面,还有就是上诉不加责权责,被告不上诉。另外就是死刑复核程序问题,如何进行,审判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最高院和最高检都下发了关于二审的司法程序,都与死刑配套执行。

这是我跟大家简单地介绍了一下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里面的考试特点以及在历年的司法考试当中一些刑事诉讼的常考点。

主持人:其实每年司法考试都会涉及一些新的问题,考试大纲也会有相应的变动,08年的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都主要有哪些变动呢?

王静:每一部法律的考察过程中,尤其是司法考试的过程中都会关注这些常考点和变化。每年司法考试考试大纲的变化都是历年考试的重点,不光是《刑事诉讼法》,任何一个学科,只要是司法考试的大纲发生了变动,考试都会有所涉及。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今年的大纲变化不是很大,增加了两个新的考点,另外就是删除了28个考点。还有就是它有36处考点变更。最需要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这两个新增的考点。法律教育网其实可以找到新旧大纲变化对照表,大家可以结合这个对照表更深刻地理解一下大纲到底有哪些变化。今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的新增考点,首先第一个就是关于在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里面,增加了《刑事诉讼法》的主体和刑事诉讼阶段。在这里面我们要注意把握刑事诉讼主体的构成,还有就是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审判、执行,五个刑事诉讼阶段这种理念上的划分。这是两个新增的考点。另外大家还要了解一下删除的考点,有这么几个删除考点需要大家引起注意,免得我们在复习过程当中做无用功。第二章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里面,删除了第五节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相互关系,把这个相互关系部分删除。另外就是在第13节的刑事司法协助里面下属的两个考点进行了删除,一个就是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含义,还有一个就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第四章的管辖里面,一个就是第二节里面的部分内容,另外就是第三节管辖变通当中删除了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把移动管辖和指定管辖移到了第二节审判管辖里面。第七章的刑事证据里面,删除了西方国家证明标准的比较问题。其他考点的删除多是一些概念、意义,就不给大家进行提示了。

变更部分需要给大家做一些介绍,第十二章的甄别问题,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意义和程序问题,变更为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询问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还有就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保密权。变动的基础在哪个地方,就是说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保密进行了增加。为什么会增加这部分内容,新的《律师法》出台赋于了律师更广泛的权利,包括会见权,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各方面辩护权的扩大。强化了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保密权的问题。《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当中不被监听,这些都导致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个大的框架当中大纲有所变动。08年大纲里面,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司法文书的写作问题,这个需要大家注意。 #p#副标题#e#

主持人:还剩80天左右的时间,考生应该注意哪些热点问题和重点的法条呢?

王静: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法律教育网做法条串讲班的时候给大家总结了一下关于热点问题的法条相关的问题。接下来我就把2008年比较热点的问题结合重点法条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第一个需要强调的考点就是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大纲里面有所增加。在这个基础上,刑事诉讼的主体无非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要特别跟大家强调的是,刑事诉讼参与人里面,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个怎样的具体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我们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分类和具体含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是这样规定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这是对侦查问题进行的界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诉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指出法定代理人其实就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和团体代表。同时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进行了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近亲属等等,这些群体都定位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这和我们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界定是不同的。大家会发现,如果我们想要准确地界定刑事诉讼当中的主体,我们就要把《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明确解释规定了解清楚。

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证人资格和地位问题。我们现在刑事诉讼当中证人出庭难,针对这个问题,历年如何保护证人的权利,证人在诉讼当中是什么样的地位,怎样对证人进行权利保障。关于证人的一些明确规定都成为我们考试的重点,我们给大家设计了一条关于证人方面的例题,进而帮助大家正确理解证人到底是什么样的地位。下面有关证人资格和证言当中陈述的正确的事情,第一个是老道的私人侦探的问题。一切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做证人的义务,他的主观逻辑推论和判断以及主观感受都不能成为证据来成为案件的事实。私人侦探对案情进行的分析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来使用的,与案情相关的客观描述可以进行证据来使用。第二项,证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的,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侦查机关认为公开姓名并不会对证人带来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对证人的情况予以公开,这个显然是错误的。侦查机关是不能公布证人的姓名。第三个选项,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由于记忆发生了偏差,导致被告人被无辜追究责任,则证人应该承担伪证责任,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一个感受、记忆和描述三个阶段,可能出现各种错误,但我们一定要严格区分这种无意的错证和故意伪证的区别。定伪证我们要判断一种主管故意。这个选项本身设计上也是措施的。第四个选项,证人证言是证人直接向司法机关口头或者书面陈述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这种匿名的举报,揭发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一种证人证言,只能程度查办案件的线索,但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进行使用。这是我们跟大家提到的第二个考点,关于证人问题和证人资格的问题。

第三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到底有哪些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赔偿主体到底有哪些。《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里面规定了,第一就是刑事被告人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人,第二就是未成年刑事被告的监护人,第三就是已经被执行了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第四就是共同犯罪案件当中,案件审结之前已经死亡的被告遗产继承人,另外还有就是其他对于刑事被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7条这样规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他的近亲属自愿代为承担的,应该允许。同时我们还要跟大家强调一个问题,就是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哪些人是请求权人,对于请求权人,我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后可以告知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强调,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在遭受损失之后,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我们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民事附带诉讼。这是我们跟大家强调的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主体和有权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中的一些法律具体规定。第一个就是我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说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是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还有就是第96条的规定,说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人民法院提起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制定协调书,双方签字之后具有效力。同时司法解释第98条也进行了规定,这在我们有的考题过程中有所涉及,这个要特别跟大家提示。还有就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这在一些复合题目选项当中也有可能涉及。

第四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关于法律援助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对于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是逐步加大。所以我们对于法律援助的考察在去年的考题当中也有所体现。在这里面,我们跟大家设计了一个考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不再详细解答考题的问题,主要是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个比较重要的通知,就是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第五条有一个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依法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援助人员的案件,…”这条基本规定实际上成为我们法律援助当中,律师权利或者是法律援助人员权利保障的一个白皮书。

除此之外,大家知道我们的死刑复核权收归了最高院,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的最高规定。里面对死刑复核权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规范。特别强调一下规定的第七条,在一个案件当中,有两名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死刑,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之后,如果认为部分被告人的裁判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该对全案不予核准。所以大家会发现,我们对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一旦有不清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全案发回重申。如果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是正确的,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我们可以依法改判。

另外就是关于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要跟大家强调的是它的第14条、15条、16条和18条。第1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争议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第15条规定,把延期审理制度也引入了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当中。第16条指出,这实际上是强化了死刑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判决书的明细程度。第18条指出,这就要求我们提示一个什么问题,人民检查对审判实行监督权,这个监督权不能当庭监督,即使发现有错误,也是在以后提出。 #p#副标题#e#

我们强调说第六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关于司法鉴定问题。司法鉴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们司法部出台了一个关于新的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则。在这里面我们有一个小的题目设计,就是关于如果一个市的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本案件存在专业问题,需要本院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应该向谁申请的问题?就是说鉴定的提起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第200条有明确规定。我们说伴随着司法部鉴定规则的出台,我们与此相关的一些其他部门法里面关于鉴定的都成为了我们考试的焦点。

第七个比较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问题。一直年来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民的刑事案件都特别关注。主要跟大家强调的是,检察院有一个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都是我们经常考察的重点。第九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把是否已经满14、16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一个重要的事实予以查清,对于难以判断为成年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推出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第十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是否有被胁迫的情节,案件当中是否存在教唆犯,是否传授犯罪、方法犯罪,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情况。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案件当中,如果询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可以通知他的法律代表人到场,告知他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国家始终是保持一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出发的。

除了这七点以外,我们在法律教育网当中还提到了其他相关的重要考点,大家有时间的话可以再次阅读课件。

主持人:现在司法考试还是以考察法条为主,《刑事诉讼法》更是如此,您也在法律教育网讲《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班,考生在复习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哪些方法,与《刑事诉讼法》这个部门法相关的重点法条又有哪些呢?

王静:在复习过程当中,刚才主持人也强调,《刑事诉讼法》考察还是以法条为主,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大家一定要通读重点法条,就把法条作为一种教材,来把它前后的进行通读,进而对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和规定的这样一种架构。我们通读了法条建立这样一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体系之后,我们将要加强对重点法条的记忆。虽然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条成千上万条,我们不可能都记住,但常考的法条还是非常集中的,其实常考法条只占考试法条的10%左右,但是需要对这些进行精确记忆。法条的记忆稍微有一点偏差,可能这个法条就要做错,所以我们需要对重点法条的记忆做到精确。那么这种法条如何实现精确记忆,单独通读还是不够,这种精确的记忆需要我们做题不断地提高。大家要注意关注历年考题考察过程当中涉及的法条以及一些辅导课程里面所关注到的重点法条,要通过做与其相关的题目提高自己对法条记忆的精准度。另外就是我们的课件,不能听上一遍之后就放弃了,我们应该反复地视听和研读,每听一次都会对一个法条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记忆。我们要求大家对课件做到反复听讲。关于法条的侧重点的问题,最基础的问题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个法条,除此之外,六机关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若干规定,还有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就是人民检察院有刑事诉讼规则,这是我们的基础法条。历年司法考试都是以此为基础。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几部新法,2006年9月25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另外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们2007年2月28号开始实施的,这些都是比较新的,也是常考的《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有两个最新的法律,司法部在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正是这个司法鉴定程序的出台,导致我们司法鉴定成为考试的热点。还有从2008年6月1号起正式实施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法》,包括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同时把不得监听明确写入《律师法》,保证律师的会见权。这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名目的问题。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非常感谢王静老师。

王静:大家再见!


赞一个
我还没有学会写个人签名!
  • 1879文章
  • 0收听
  • 70听众
法考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