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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易司考:震灾中有可能涉及到08司考的五大民法热点问题

法考经验 2008-08-01 收藏 : 0 查看 : 63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学校名师

文章来源: 学易司考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会遇到地震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或明或暗必然会考到相关的法律热点问题,为了帮助考生准确掌握2008年司法考试赈灾中热点问题,学易司法考试研究中心对赈灾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希望对08年考生有所帮助,同时欢迎加入学易司考QQ:893711150,可以获得更多司考热点问题。

一、 房产损失问题
    ●原址重建土地使用权仍存
    ●宅基地丧失重新分配
    “自家房子倒了、人死了,如果重新盖房,政府给出钱吗?自己要花多少?”
    劫后余生的人们正在全力重建家园,而倒塌房屋的产权归属如何确认,成为灾区群众迫切关注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认为,按《合同法》规定,房屋贷款一定要清偿。他认为,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房屋产权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
    对此,央行日前做出决定对灾区的房贷“特事特办”,采取“不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等金融措施调整对地震之后灾区的救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很关注银行方面做出的表态:不催款,也就是说不催着贷款人还款,“但银行并没有说免除贷款人的还款义务。”
    马忆南建议,银行方面应考虑到灾区是西部欠发达地区,遭遇了特大地震灾害,有更多优惠性政策出台。
    对已倒塌的房屋,手上有房产证,原房屋所有人能主张哪些权利呢?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弢认为:房屋完整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年限为70年。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地上建筑物因地震损毁,但合法土地使用权利不受影响。对农村宅基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王涌提出,按《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所有者对房下土地仍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原址重建房屋,但重建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
    “国家未决定易地重建的,原址又符合灾后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有权继续用地。”张弢律师建议。
    在法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前,失去房子,如果不在原址上重建的房屋所有权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涌认为,按照《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欢迎加入QQ:893711150,可以获得更多司考热点问题)

二、“无主财产”归属问题
    ●遗失物:拾得人妥善保存,有关部门要公告招领
    ●继承: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按法定继承办理
    地震灾难造成大量房屋毁损、人员伤亡,而一些包括个人金融资产在内的财产会成为暂时性的“无主”状态。按我国有关法律,这些财产最终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其主人,绝不允许被随意占有和任意处置。现在一些暂时处于“无主”状态的财产包括地震后,无人认领或所有人死亡、失踪的财产,包括房屋、物品、现金、存款以及其他财产。
    对地震中发现的遗失物,基本原则是妥善保存不得据为己有。按照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还要求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如不知道权利人,要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对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对死亡者或被宣告死亡者,财产可通过继承方式确定。
    在突发的灾难中,遗产继承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这种情况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中,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地震中,很有可能发生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对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是严格意义上的无主财产,这类财产如何认定,法律有严格规定。按继承法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对财产无主认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三、灾后官司问题
    ●诉讼时效可中止
    ●违约、损害可免责
    ●审案不会久拖不决
    ●困难当事人可减交诉费
    法律专家分析,《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等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将带来诉讼时效中止、法律责任免除等法律后果。
    因地震发生,一些官司难以正常进行。比如,本已准备好到法院起诉,地震袭来,造成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仍无法起诉。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刘东华律师介绍,为保障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37条还赋予法院对特殊情况有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力。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等法院决定,在审理涉地震灾区案件时,根据地震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采取准许延期审理、中止诉讼和暂缓执行等措施,以保障灾区涉案当事人安心抗震救灾。
    对因地震带来的合同违约或人身财产损害,《民法通则》第107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东华说,《合同法》对此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还可解除合同。
    以货物承运为例,刘东华说,根据《合同法》,货物毁损、灭失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收取运费。
    就铁路运输,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人身伤亡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东华还提醒,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大地震之后,一些诉讼当事人面临生活困难。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准予减交诉费。  (欢迎加入QQ:893711150,可以获得更多司考热点问题)#p#副标题#e#

 四、灾区孤儿法律问题
    ●收养孤儿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限制
    ●孤儿收养先国内后国外  
    本次特大的地震,使很多孩子成为“地震孤儿”。如何为灾区孤儿寻找一个家,是很多好心人牵挂的问题。
    根据收养法等收养程序,灾区的孤儿会先被安置到灾区的福利院,如果灾后这些孤儿确定父母双亡,而且近亲属放弃抚养权的话,可以进入收养程序;也可以由政府出钱,找寄养家庭代养。
    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地震孤儿”的收养来说,《收养法》放宽了收养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另外,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则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国家民政部1999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该办法第五条还列出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此外,有关外国人收养“地震孤儿”的问题,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相关规定,孤儿收养将采取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如果外国人有意愿收养地震孤儿,那么应该先通过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关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相关组织如“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申请。根据《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规,应该提供收养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文件。
    截至5月31日,收养汶川“地震孤儿”的工作尚未启动,主要原因是地震孤儿的身份确认工作还没结束。获救的“地震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收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欢迎加入QQ:893711150,可以获得更多司考热点问题)

五、空头募捐法律问题
    ●救灾捐赠应当自愿和无偿
    ●以募捐的形式行骗构成诈骗罪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截至6月1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捐赠款物总计415.38亿元,实际到账款物376.22亿元,已向灾区拨付捐赠款物合计115.22亿元。抗震救灾资金与物资的数量之大,来源之广,都属空前。但是,在捐款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
    捐款自愿原则。根据今年4月28日起实施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在单位组织的捐款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员工对自己的捐款方式和数额有自行决定的权利。
    募捐诈骗行为的惩处。在全国人民踊跃为灾区捐款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的善心,以募捐的形式进行诈骗活动。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募捐的形式骗取钱财,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个人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数额在10万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悔捐问题。在救灾募捐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认而不捐”、“空头募捐”的情况怎么办?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此外,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因此,对于拒不兑现捐款承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向社会曝光等多种形式追讨捐款,必要时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欢迎加入QQ:893711150,可以获得更多司考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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