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08-09-03 收藏 : 0 查看 : 618 评论 : 0
文章来源: 搜狐万国司考博客
| 1.问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张某是某市文化局局长,张某的妻子不可以担任以下哪些职务? A.该市市长 B.该市文化局副局长 C.该市国税局局长 D.该市文化局的会计 答案:ABD。 疑问:有人提出张某的妻子可以担任该市市长,应该回避的是张某本人。对否?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这里的任职回避是针对现状而言,即未任职一方回避已任职一方,而不存在按照职位高低来选择回避的对象。故本题仍应选ABD。 2.问题:甲公司在一次市政府所举行的管道燃气供应的招标活动中中标,但参加投标活动的乙公司对此次招标活动不满,向市政府就此次招标活动申请听证。下列各选项中错误的有? A.市政府应当于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甲公司和乙公司 B.若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一致,则听证可以不公开举行 C.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审查该投标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承担 D.行政机关可以无需根据听证笔录而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答案:ABD。 疑问:通常“有原则必有例外”。对于选项B,“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是否是该经验法是的例外? 答:行政法上实行依法行政原则,所谓“有原则必有例外”中的例外必须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予以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1款第(2)项规定,行政许可听证必须公开举行,此时法律并没有作出但书规定。因此本题中,听证公开举行并不因为甲乙之间的协商而改变。 3.问题:关于行政给付,救灾扶贫算行政给付吗?具体都应包括哪些? 答: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主要形式: (1)抚恤金。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形式。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以及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这里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离休金或退休金和有关补贴。 (3)社会救济、福利金。这里包括农村社会救济,城镇社会救济,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以及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资助。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这里包括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等。 (5)社会养老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4.问题:行政法规定“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对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还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请问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哪些? 答: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以推行公务员制度为目标,对公务员的录用、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事务进行综合管理的组织。《公务员法》第10条规定,我国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 5.问题: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 疑问:甲在本案中至少有2个身份——行政公务人员和自然人。甲实施治安检查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身份是行政公务人员,与乙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其实施治安检查的后果由其隶属的行政主体承担。然而在乙打伤甲之后,甲因其自然人的身份与乙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取得了对乙的债权。为实现这一债权,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有据,为何不可?有学员提出甲作为行政公务人员有劳动保险,这且不说题干没有交待,即使是有,最多是形成了法律责任竞合,此时仍是由当事人甲选择其一行使。甲非要选择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不行吗? 答:《公务员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上海或者换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根据该条例第14条第(3)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国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商。参照该项规定,甲被乙打伤应属于工商,依法得获得帮助和补偿,并由所在单位(县公安局)支付费用。但是甲是在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的,在打伤事件中,甲行使治安管理职权,而乙为其管理相对人,二人并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才具有的民事关系,故甲不能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6.问题:万国重点学科班习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问题1:铁道部发布《票价上浮通知》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答案: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疑问:问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要件? 答:具体行政行为有5个认定要件:(1)单方性;(2)规制性;(3)行政职权性;(4)个别性;(5)外部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指定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人就特定事项所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次性法律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表现在:(1)相对人的明确程度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范围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范围明确,是特定的人或事。(2)法律效力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将要发生的事项,可反复适用,没有次数限制,而具体行政行为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不能反复适用。一般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界限清楚,但在某些具体案件中行为的性质究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则难以判断。一般而言,个案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时既要有利于对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也要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明确但事件不特定或者相对人不明确但事件特定的行政行为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本题中的通知应当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7.问题:某区人民法院需要建设办公大楼,遂向市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市建设局经过审查,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在该办公大楼施工过程中,市政府发现该区法院尚未办理该办公大楼用地的批准手续,欲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施工许可是由市建设局作出的,只能由该建设局撤销 B.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该施工许可是不符合法定建设许可条件的 C.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撤销该施工许可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D.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市政府是市建设局的上级机关,有权撤销 答案:C。 疑问:国家机关建设办公大楼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共利益?达到何种程度才应被认为是“重大损害”? 答:本题中,法院建造的办公楼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如果撤销该施工许可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法院应判决确认该许可行为违法,并责令建设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于达到何种程度才应被认为是“重大损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可以具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作的判断为衡量标准。本题中办公大楼已经处于施工过程中,如果拆除显然会造成国家资产的大量损失,因此可认定为对国家利益构成重大损害。 8.问题:在甲企业诉区工商局查处其生产劣质产品一案中,甲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原材料所致,其中有一个关键的证据在乙企业场区内,但由于乙企业正在搬迁,这个证据极有可能灭失,因而甲企业欲申请证据保全,那么其应当在何时以何种方法提起证据保全申请? A.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 B.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 C.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 D.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 答案:A。 疑问:甲企业在本案中处于原告地位,其举证期限一般为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此处的“开庭审理前”与B选项的“第一次开庭前”有何不同?即如果抛开单选题不论,为何不选B? 答:举证期限不仅仅为开庭审理前,也可能是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因此举证期限并不完全等同于第一次开庭前,所以B选项并不准确。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不会只开一次庭,任何一次开庭审理之前都可称之为“开庭审理前”;而“第一次开庭前”则特指案件第一次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