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随笔 2008-09-23 收藏 : 0 查看 : 1454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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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法网上潜水3月 从中获得了很多有用的信息 真的是感激 故平生第一次露出水面 和大家探讨交流一下 写了2个小时 内容太多 写的简单字少 凑合看看吧:)
1、卷四刑法 贪污还是私分? 个人认为贪污 最简单的理由 私分是纯单位犯 虽只单罚个人 但自然人不构成。 当然只是这样分析不够有力,我具体分析下大家争议的焦点~ 分给全单位人——私分 分给个人或部分人——贪污 这些大家都知道 先说我的结论: 管理层控股+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按照股份份给个人=分给了17个人 一个大国企 何止17个人?故部分人分得 定贪污。 很多朋友对我上面的结论肯定有意见 大体下面几种情况: 有人说 “管理层控股”说明他们只是控股 他们只是分大部分 剩下的还是分给普通职工了啊? 前半句对 后半句错 本案中普通职工分得到钱的前提是:他们有股份! 按照题干“按照股份分给个人” 案例中没交代普通职工有股份 应推定没有。 况且在实际圣湖中在国企中普通职工怎么可能有股份? 有人说“干部职工”是干部和职工。 呵呵 干部不是职工吗?我认为干部职工就是单指那几个干部 否则加个“和”“、”就相当清晰了 有人说“分给个人”是指分给所有人。 个人觉得对应上文的17个人比较合适 有人说“案例中就是判私分,还给了网址” 抱歉,你提供的案例和本案非常不一样 那个案例中明确写着“以奖金等形式分给公司职工” 有人说“老师说司法实践中判私分 保护那些人 要不杀光光了” 这话是不是真实情况我才疏学浅脱离实际不知道 但你要知道 在中国 法学理论界和实践界是多么的水火不容啊!! 那些所谓的专家鄙视法官没法律素养 全是些转业军人 , 反过来法官鄙视教授 对中国法治没任何实质贡献还成天jjyy 出司考题的恰恰是所谓的专家 他们会支持一些法官有争议的判决吗?况且支持了 就显不出我的水平了
2、卷三关于"老爸在病塌上烧掉遗嘱" 首先 公证遗嘱〉遗嘱 遗赠 抚赠 法定 其次 公证的 只有去公证机关办理取消 或有充足理由下由法院不予认可(还是仅在该案中 一次性的) 偷 抢 烧 吃 丢 发射到火星 异次元 均无法撤销其效力。故有效 那不肖子仍可按公证遗嘱继承。 公证?公正? 不予探讨
3、卷2 喜鹊上房 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欲为该行为 既本案中是欲买房的意思 那个迷信男 是真的想买房吗?? 不是的 让我想起某年一题 一哥们 把买书签字本当成签到本 那题了
4、卷一 不以刑辟 质剂附别 不以刑辟——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1 大家知道 古代不公布成文法的原因就是统治者要保持规则的神秘 方便随便罚民 不然公布的话 异常聪明善于变通的中国民众 要规避你几条成文法还是很轻松的 ——则不忌于上#p#副标题#e# 2 从选项来看 A.不制定法律 法律早已有之 绝对早过郑国 据马克思说 有阶级有国家有私有制时就有了 我国夏商周时就有法律了滴 虽然是习惯法 但也是法 而且还是主要法律渊源 绝不像现在是个非主流哟 创新与冷血 创新使一个国家发展 冷血使一个国家强盛 绝对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啊 ~扯远了。。 C.不需要判例法 判例法在中国历史上从没兴起过 不论是以前的中华法系 还是现在实为大部分照搬大陆法系却号称社会主义法系 故不做考虑 且判例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体系里 在中国法制史的大纲里 不是考点
质剂还是附别 制剂是买卖关系 付别是借贷关系 题中说了买卖合同了 我们还管那段文言文说啥干嘛呢 司考又不是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生入学考试
5、民法 “母女情深”作封面 万国的原题选了名誉权 我没选 很可能是我错了 但我很傻很疑惑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还有个变态的角度 侵犯了隐私权 而在我国是做为侵犯名誉权判 但我就不明白了 这个根本不是事实 对当事人来说谈何隐私 如果有人编故事说你和20多个女演员潜规则过 难道是侵犯你隐私权吗 {当然你是导演除外}
6、卷一多选 国务院组成人员 副的只有副总理是 其他都不是 争议大的是国资委主任 我认为是 国资委虽然是人大直接选 选举级别 实权很大 但行政级别和其他部委是一样的 还有有个考友提供了个表 里面没国资委boss 但那个表名称不是 新一届国务院组成人员 是新一届国务院部委组成人员 如果单纯照那个表来钩答案 完了 温总理 李副总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了 呵呵 仁者见仁 淫者见淫吧 ps1:今年卷一确实诡异 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题没考 出了个涉外收养 考点还是别的方面 直接导致我对最有信心的三国忧心忡忡 ps2:卷四第一题出题者水平之高 让我看到了教授的水平 被司法部逼着出“三个至上”的题 却巧妙的考了 法的作用 和法与政治 这两个从没在大题出现过却异常重要的考点。 更重要的是完全没有超纲! 多么巧妙的一记擦边球 那一刻 费德勒灵魂附体!! 当然 也直接导致各大培训机构的押题几乎毫无作用 辛辛苦苦背的 三个至上 三个统一的内容。。。我也是受害者之一 另外 案例出的确实业余 刑附民一个考点出成n题 会的爽死 不会狂丢分 相当不合理 还有最后那个执行机关 法院两个半监狱两个半其他归公安 一个考点n个题 靠 ps3:大部分考友相信也和我一样 感觉这次题目不是很有底 尤其第一卷和第四卷 不过 我们不用灰心 要坚信 我们付出了 一定会有回报的! 司考是比例筛选 要难 大家都难 大家都少了这些分 兄弟们我们靠别的科目杀进那百分之若干!! 祝愿我们都能考出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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