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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私分 喜鹊上房 烧公证遗嘱 不以刑辟等的个人分析

法考随笔 2008-09-23 收藏 : 0 查看 : 1454 评论 : 0

原创作者: 12_34_56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学法网上潜水3月  从中获得了很多有用的信息  真的是感激

故平生第一次露出水面 和大家探讨交流一下  写了2个小时  内容太多  写的简单字少  凑合看看吧:)             

1、卷四刑法    贪污还是私分?

个人认为贪污 最简单的理由 私分是纯单位犯 虽只单罚个人   但自然人不构成。  当然只是这样分析不够有力,我具体分析下大家争议的焦点~

分给全单位人——私分    分给个人或部分人——贪污  这些大家都知道 先说我的结论: 

管理层控股+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按照股份份给个人=分给了17个人  一个大国企 何止17个人?故部分人分得  定贪污。

很多朋友对我上面的结论肯定有意见   大体下面几种情况:

有人说 “管理层控股”说明他们只是控股 他们只是分大部分 剩下的还是分给普通职工了啊?  前半句对 后半句错

本案中普通职工分得到钱的前提是:他们有股份!  按照题干“按照股份分给个人”      案例中没交代普通职工有股份 应推定没有。 况且在实际圣湖中在国企中普通职工怎么可能有股份?

有人说“干部职工”是干部和职工。      呵呵  干部不是职工吗?我认为干部职工就是单指那几个干部   否则加个“和”“、”就相当清晰了

有人说“分给个人”是指分给所有人。 个人觉得对应上文的17个人比较合适

有人说“案例中就是判私分,还给了网址”     抱歉,你提供的案例和本案非常不一样  那个案例中明确写着“以奖金等形式分给公司职工”

有人说“老师说司法实践中判私分 保护那些人 要不杀光光了”     这话是不是真实情况我才疏学浅脱离实际不知道

但你要知道  在中国  法学理论界和实践界是多么的水火不容啊!!

那些所谓的专家鄙视法官没法律素养 全是些转业军人 ,      反过来法官鄙视教授   对中国法治没任何实质贡献还成天jjyy

出司考题的恰恰是所谓的专家   他们会支持一些法官有争议的判决吗?况且支持了 就显不出我的水平了

 

2、卷三关于"老爸在病塌上烧掉遗嘱"

首先 公证遗嘱〉遗嘱 遗赠 抚赠 法定

其次 公证的   只有去公证机关办理取消  或有充足理由下由法院不予认可(还是仅在该案中 一次性的)

偷  抢   烧   吃   丢   发射到火星 异次元     均无法撤销其效力。故有效  那不肖子仍可按公证遗嘱继承。

公证?公正?  不予探讨

 

3、卷2   喜鹊上房

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欲为该行为 既本案中是欲买房的意思

那个迷信男 是真的想买房吗?? 不是的

让我想起某年一题 一哥们 把买书签字本当成签到本 那题了

 

4、卷一 不以刑辟   质剂附别

不以刑辟——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1  大家知道  古代不公布成文法的原因就是统治者要保持规则的神秘 方便随便罚民      不然公布的话  异常聪明善于变通的中国民众

要规避你几条成文法还是很轻松的 ——则不忌于上#p#副标题#e#

2  从选项来看

A.不制定法律              法律早已有之  绝对早过郑国  据马克思说 有阶级有国家有私有制时就有了   我国夏商周时就有法律了滴

虽然是习惯法  但也是法   而且还是主要法律渊源  绝不像现在是个非主流哟
 
B.不规定刑罚种类       也是夏商周就有了   总类繁多 五花八门 想想比干怎么死的 想想一句潇洒的“烹之”   不得不佩服我们老祖先的

创新与冷血      创新使一个国家发展 冷血使一个国家强盛      绝对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啊 ~扯远了。。

C.不需要判例法         判例法在中国历史上从没兴起过 不论是以前的中华法系 还是现在实为大部分照搬大陆法系却号称社会主义法系   故不做考虑

且判例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体系里 在中国法制史的大纲里  不是考点

 

质剂还是附别

制剂是买卖关系     付别是借贷关系

题中说了买卖合同了   我们还管那段文言文说啥干嘛呢   司考又不是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生入学考试

 

5、民法 “母女情深”作封面

万国的原题选了名誉权    我没选    很可能是我错了   但我很傻很疑惑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母女情深=侮辱诽谤且有侮辱诽谤的故意 ???怎么解释的通       

还有个变态的角度  侵犯了隐私权  而在我国是做为侵犯名誉权判   但我就不明白了

这个根本不是事实  对当事人来说谈何隐私    如果有人编故事说你和20多个女演员潜规则过 难道是侵犯你隐私权吗 {当然你是导演除外}

 

6、卷一多选 国务院组成人员

副的只有副总理是 其他都不是

争议大的是国资委主任

我认为是

国资委虽然是人大直接选 选举级别 实权很大  但行政级别和其他部委是一样的    

还有有个考友提供了个表 里面没国资委boss   但那个表名称不是 新一届国务院组成人员   是新一届国务院部委组成人员

如果单纯照那个表来钩答案  完了       温总理 李副总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了

呵呵  仁者见仁  淫者见淫吧

ps1:今年卷一确实诡异  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题没考 出了个涉外收养   考点还是别的方面

直接导致我对最有信心的三国忧心忡忡   

ps2:卷四第一题出题者水平之高 让我看到了教授的水平 被司法部逼着出“三个至上”的题     却巧妙的考了

法的作用 和法与政治  这两个从没在大题出现过却异常重要的考点。   更重要的是完全没有超纲!

多么巧妙的一记擦边球     那一刻 费德勒灵魂附体!!

当然 也直接导致各大培训机构的押题几乎毫无作用  辛辛苦苦背的 三个至上  三个统一的内容。。。我也是受害者之一

另外 案例出的确实业余  刑附民一个考点出成n题  会的爽死 不会狂丢分   相当不合理

还有最后那个执行机关 法院两个半监狱两个半其他归公安  一个考点n个题  靠

ps3:大部分考友相信也和我一样 感觉这次题目不是很有底 尤其第一卷和第四卷

不过  我们不用灰心  要坚信  我们付出了   一定会有回报的!

司考是比例筛选   要难   大家都难     大家都少了这些分    兄弟们我们靠别的科目杀进那百分之若干!!

祝愿我们都能考出好成绩!!

编注:本文作者把学法网会员近期在茶馆讨论的08年热门真题进行整理,然后加入个人分析(可以作为大家以后学习的参考),特将此文收录到学法网司考资讯。

本文作者:学法网会员 12_34_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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