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08-12-06 收藏 : 0 查看 : 1555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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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5、97、99、总分394。168热线、普法网查了两遍,非法本、第一次、50天、394分。一切如在梦中。 我在一基层检察院从事检察技术工作,计算机专业。年初便有司考的想法,并作好了两年的作战准备。第一年的目标是打基础,4月我就开始断断续续的看着书,一直浑浑噩噩的过着。两个月后公告发布的时候我只看了万国民法专题的三分之一,并且毫无记忆。这时我已经打起了退堂鼓,心情很是矛盾,直到现场报名截止前四天才下定决心报了名。 两院特别是基层院正面临严重的法官、检察官断层问题。院里给了我们很大的便利,决定从8月1日起给我们放假50天(虽然要按时上下班,但却没有了工作的困扰)。人无压力不抬头,名报了、钱花了,学习动力才有了。在网游《天下2》(非广告,确实很不错,推荐!)里狠狠的放纵了一把之后,开始了50天的司考征程…… 学习的第一步是选课件。因为没有基础,看书很吃力,我选择了听课件(本来打算先听课件打好基础,明年再来啃教材)。首先我把网上口碑较好的各大培训班老师的名单列出来,在学法网上找到他们今年的所有课件,再筛选出音调、语速让我觉得很舒服的教师的课件。我选课件的时候已经是7月底、8月初,那时候各大培训班的课基本上已经进行到第三个阶段,可选择的余地很大,课件贵精不贵多,我一般一个学科只选第二、三个阶段的课件来听(因为这时候大纲已经出来一段时间,这时候的课件更有针对性)。一是尽量选择同一个老师的课件。二是课件的讲义要完整。这两点特别重要,在下面我会详细说明。 选好课件后,先把讲义打印出来。我比较喜欢万国和新东方的那种提纲式讲义,简洁、明了。有些培训班的讲义太细了,没有重点,脉络也不清晰,不利于后期复习。第一遍先听第二阶段的课件,听课之前要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状态不好的话暂时不要听,找个适合自己的方式放松一下),使听到的每一句都印到脑子里,如果哪一句没听清,一定要倒回来再听一遍,一遍不行再来一遍,直到这句听清为止,不要嫌麻烦,因为第一遍听的效率是最高的,课件回放可是上辅导班都没有的好条件,有什么理由不好好利用呢?听的过程中老师讲的零星知识点,如果不懂的,当场记忆,并把能引起回忆的关键词记在讲义上。这种方式可以让你保持每天高效率的学习七、八个小时而不觉得累。晚上睡觉前在脑子里放一遍电影,把一天听的东西努力回忆一下,能回忆多少是多少。第二天一早再把昨天的讲义看一遍,这样前一天昨上没回忆起来的知识点印象又更深。如此反复,一个学科大概三天左右就能学完。这大概花了我20天的时间。这段时间我称之为寒冬。(要每天坚持放电影,这样不但能强化知识点,更能锻炼记忆力) 冬去春来,当你进行第二轮学习的时候会觉得春天般的写意,第二轮听第三个阶段的录音。这个阶段主要是加深记忆和拾遗补漏,一般同一个老师这两个阶段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有些微调,所以听起来不会太吃力,速度也会快很多(我一般会把播放速度调成2倍速,这样既节省时间,声音听起来也比较搞笑,很轻松)。一个学科结束后,把这个学科的真题认真做一遍,然后看解析(即使做对的也要看)。有人很在意自己错多少题,这些只会影响心情,很多今年不考的知识点做错了很正常。应该在意的是自己错在哪?我们过程我用了大概15天的时间。 第三轮是考前2周开始的。这个时候已经能感觉到考试的紧张气氛,就像如火的夏天。那时我已经没有时间去甄别课件,我听的是万国第四个阶段考前突破班的课件。课件很短,每个点都是点到为止,但胜在重点突出,用来点醒记忆非常适合。 考前前一天晚上,花点时间把第二天要考的科目过一遍,不要深究,快速翻翻讲义就够了。有不少人在进考场前还在看书,那样什么也记不住,只会让自己更紧张。轻装上阵,果实已经挂在树上,这是属于你一个人的秋天…… 推荐几位名师: 刑法-韩友谊,刑诉-汪海燕,民法-李建伟,民诉-郑其斌,行政-林鸿潮、王锴,三国-杨帆(女),商经-张海峡,理论法学-杨帆(男),叶晓川 还有一位作重点举荐: 天空一声巨响,老邹闪亮登场。邹建章,今年卷四全靠他,像我这种没有法律功底的人最怕的是卷四,卷四99分实在让我太意外了。 最后感谢学法网以及活跃在网上的板斧和童鞋 感谢上财和把妳宠壞两位群主及两个群里的所有的兄弟姐妹 感谢GF,在我备考期间做饭、洗衣、拖地……,要知道那一直是我的活。 刚才看到一篇《不要相信3个月过司考的经验~放水不能保证有第二次~[此帖专门鄙视那些考后,整天在论坛上寻找放水消息,成绩出来后到处喊考试简单散播自己经验的人.~~]》的帖子,跟帖着言语激烈,小生怕怕,以后还想在学法网混,此文套马甲示众。 特别声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方法,我的方法可能并不适合你,没有冒险精神的人请不要效仿,毕竟讲座不能涵盖全部的知识点,一切后果自负!!!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文章作者:学法网会员“面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