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09-06-11 收藏 : 0 查看 : 392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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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性质对命题的决定作用。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探究司法考试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试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与高等教育考试偏重于原理测试不同,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考试不重视原理,司法考试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其规律最终决定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法考试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法考试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 进入本文论坛地址http://bbs.xuefa.com/thread-67917-1-1.html交流讨论! 文章作者:学法网xuefa.com会员“风魂”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