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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执行部分新增考点解析

法考经验 2009-06-15 收藏 : 0 查看 : 28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学校名师

文章来源: 政法英杰

  09年司法考试大纲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的部分新增两个考点:“参与分配”和“报告财产”。2009年新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使得考试内容中新增加了“参与分配”与“报告财产”这两个考点。其中“参与分配”是解释中新增加的内容,考生需要当做新知识点复习理解;而对于“报告财产”制度,因为新解释中增加“报告财产令”这一新制度,新大纲实际是对2008年“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这一考点进行了调整,考生可注意变化的地方。

  司法考试备考的过程中,对于该部分内容应注意以下变化:

  一、执行案件以立案先后为准避免重复立案;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复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无条件执行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

    四、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

    五、在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对分配方案不服可提起专门诉讼;

    六、执行通知可在采取执行措施同时或事后三日内发送;

    七、报告财产令给被执行人戴上紧箍咒,与督促执行令一样,报告财产令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新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过去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八、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限制出境。

  司法考试考查的也是基础知识,基本不会出现偏题怪题,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法,可在复习大纲重点内容的同时,加大关注近几年侧重的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即可。另外,在复习基础知识的同时结合历年真题,参考一下张能宝编写的真题解析,由此抓住考试重点、高频考点,提高复习效果,考过甚至高分都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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