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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从四要件到三要件对司考的影响

法考经验 2009-07-10 收藏 : 0 查看 : 3008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剑曦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今年刑法理论大变革,学法网的司考茶馆已有很多网友作出各种理论性或技巧性上的解释和说明。我也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也请网友们多指点。

  不少网友认为,由传统“四要件”变为“三要件”其实是换汤不换药,对考生应对司法考试题目没有多大影响,这个说法是很值得商榷的。首先,我也同意对于绝大部分题目来说,“三要件”与“四要件”的适用结果并无差异,但是对于少数个例,适用后结果迥异。其次,这种看法只能说是考试技巧上的解决方式,并没有厘清两种学说的根本区别,以致于很多网友只能一知半解,心中依然忐忑。当然,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并没有很多必要去弄个“水落石出”,毕竟这是一场考试,应试而已,节约时间和精力用于当用之处才是明智之举。

  本人对传统“四要件”理论没有大多研究,都因自己在大学期间没有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红皮书”,反而抛开指定教材,看了诸如陈兴良、张明楷的个人著作。跟着一时兴起,翻了翻德国法学家罗克辛的著作,后来又粗读了张明楷的第三版《刑法学》,所以对“三要件”说欣然接受,下面我谈谈自己相关的看法。

  首先,举个例子A某,15岁,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盗窃了5000元人民币。适用传统“四要件”说的话,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平行关系,一起考虑(此点我不是很确定,望指正),即使首先考虑客体和客观方面,再考虑主体时,某A由于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无罪。另一方面,适用“三要件”理论,首先考虑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前者包括行为主体(此处主体仅指主体本身而已,并无其他内容,如不包括年龄)、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后者包括故意、过失等主观意识目的或动机。那么,我们现在来分析上面这个简单的例子,行为主体(A某)、行为(盗窃)、行为对象(5000元人民币),结果是“盗窃了”,说明盗窃既遂,且A某的盗窃行为与取得财物具备因果关系,客观构成要件完全符合。再看看主观构成要件,A某系故意,所以符合主观构成要件。分析到这里,A某的这次犯罪行为就符合了所有犯罪构成要件,原则上已经成立犯罪。

  但正如古法谚说得好:法不强人所难!我们必须考虑到部分行为的特殊情况,这里就有了违法性阻却事由和有责性阻却事由,前者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后者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顾名思义,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出现导致阻却违法,有责性阻却事由的出现导致阻却有责。这里就要联系到罪刑相适应原则了,我记得大一还是大二在看陈兴良教授的著作时,书中曾经讨论过本原则应当是罪刑相适应还是“罪责刑相适应”,同时还探讨了“责罪刑”之类,具体俺也记不清了,但是这些讨论内容在脑海中行程潜移默化的作用,那么,俺斗胆臆想(我没有完全研究过所有法学著作,甚至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都没通览过一遍,也不知其他人有没此想法,姑且算我的吧):前面已经分析过,A某原则上已经构成盗窃罪,那么,我们首先来看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没有。那么,A某构成盗窃罪!有罪!其次,再看是否具有有责性阻却事由,A某15岁,尚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那么,A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无责!整个过程,套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有罪——无责——无刑!也即,A某构成盗窃罪,但免除刑罚!之所以我有这个天方夜谭式的猜想,是因为本人极力支持客观主义(其实俺对此也没多大研究)立场,即刑法包括一定的社会或个人法益,那么,只要是侵犯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行为都应定位有罪,不论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等,因为这实实在在是一种犯罪行为。你能说一个15岁的人与一个19岁的人各自盗窃了5000元人民币有什么本质区别吗?从客观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结果以及最后侵犯的法益来看,毫无差别,差别就在于行为人的年龄。我们应该给年龄小的行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免责免刑),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否定他的犯罪行为和结果,那么,A某就应该构成盗窃罪,但免除刑罚!在此理论上,也完美解决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与限制甚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我没有仔细研究过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也不是很清楚他对于这种层进式的想法有没过研究。但就从违法性阻却事由与有责性阻却事由的内容来看,我认为自己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为什么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属于违法性组却事由而不是有责性阻却事由?阻却违法与阻却有责的事由以什么标准来归类?对于这点,我也只是有个初步的看法,即我们是否鼓励!改编一下之前的那个例子:A某,13岁,持刀试图抢劫B某5000元人民币,B某反抗,拿起路边一块石砖将A某砸成重伤。对于B某的行为,同样符合主、客观构成要件,但B某系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里B某的行为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有本质区别,其“伤害”A某的行为乃是法律所允许甚至提倡的。而A某,尽管其只有13岁,但是其持刀故意抢劫的行为构成犯罪无疑,只是鉴于责任能力,免其刑责。

  我不知道张明楷教授现在走到哪个阶段了,他会不会“进一步”,会不会恰好与我“不谋而合”。同时最后也提醒考友们,若出现以上案例,标准答案还是无罪!以上纯粹都只是我个人“一厢情愿”的想法,我并未作过任何深入调查和研究,码出这么多字,如果能让部分考友对“三要件”理论稍微不那么忐忑,我也就功成身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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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学法网xuefa.com 会员“剑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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