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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命题人出题意图 高分突破司考客观题

法考经验 2009-08-24 收藏 : 0 查看 : 107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80后律师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前言:本演示分析的是通过把握命题人的命题意图来解题的方法。所谓把握命题人的命题意图,就是指审题时思考命题人出这个题目的用意──即要考查知识点和角度。司考和其他考试不同,司考大部分是案例题,而现实中的案例又是复杂多变的,因而是不能直接与法条相结合的,因此命题人必然会根据法条来改造案例和设计案例,这就是司考命题的规律:命题人一般是先想到了考什么(命题内容)然后才来考虑怎么考(命题形式,如题目的形式、案例设计、切入角度等等),所以如果一个题目是成熟的话,命题的内容和形式应该都是服务于命题意图的,通过命题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推知命题的意图。考生审题、答题的过程,实际就是命题的逆过程,考生首先看到的是题目的内容和形式,然后根据题目的内容形式确定答案,与命题意图相符即答案正确(姑且不分析学术上和理论上怎么说)。

  因此,如果考生掌握了把握命题人命题意图的方法,就相当于找到解题的高分秘诀。

  例:2008年卷三第6题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实战分析:

  第一步:整体性识别,锁定题目考查知识范围,明确题目限定性。

  通过分析题干和题肢,这是一道考查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知识的题目,于是大脑马上调取这方面的知识,再具体一点,将范围缩小,就是关于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此时考生就要(其实很多时候潜意识会自动启动这个程序)立即从大脑知识储存库搜索关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相关知识并将其放大。题目要求就甲乙之间的合同选择正确的选项而不是错误的选项。

  第二步:细节性识别,分析题目涉及的人物关系、行为、时间、地点和结果。

  (1)人(即本案合同关系的主体):①甲②乙(合同主体)以及③甲的儿子(合同外的第三人),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知情;

  (2)物:①甲的房屋(合同标的物)②喜鹊(非合同标的物);(3)行为(本案中指产生、改变、消灭法律关系或者阻却法律关系产生、改变、消灭的动作):①甲、乙就乙买甲的房屋达成协议,以第二天早上7点有喜鹊飞到房屋为条件;②甲的儿子在7点前将喜鹊赶走;

  (4)时间:①7点;②7点差几分时;

  (5)结果:①喜鹊再也没有回来;②本题的考查切入点,甲乙双方该怎么办?

  第三步:命题意图识别,通过对题目的整体感知和组合各信息,洞悉蕴含在题目中的命题意图。

  就本题而言,命题人设计甲乙双方就喜鹊到甲方房屋达成一致、甲方儿子7点前赶走喜鹊这两个情节,直接指向“第三人阻却条件成就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否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提取知识储备,考生得知合同当事人不是故意阻却条件成就的,该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对照案例,题目说甲的儿子是“不知情”的,因此考生可以认为备选答案C就是命题人命题的时候已经定好的答案。

  有考生和部分老师、专家认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因此,甲、乙的关于买房的口头协议是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是无效的,故B项才是正确的选项。姑且不讨论B项是否正确(那不是考试所能解决的),但若命题人命题时以该项为本题正确答案的话,那他设计的人(甲的儿子)、时间(双方定好以7点为准)、情节(如甲方儿子7点差几分时赶走喜鹊)、结果(喜鹊再也没有回来)有什么用?命题人为何要强调这个情节?显然就是想引导我们从“条件不成就后合同怎么处理”这样一个角度入手。可见,在考试中命题意图的把握有时甚至比知识本身更重要。

  其实 这只是题目本身的命题意图,除此之外还有试卷的命题意图等,限于篇幅和时间问题,笔者将在以后的时间里在学法网发表文章逐一分析。顺祝学法网上的所有考生都能找到合适自己的方法,顺利通过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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