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法考题库 | 法考模拟考场 民法试题讨论 | 民法题库 | 民法测试 民诉试题讨论 | 民诉题库 | 民诉测试 商经试题讨论 | 商经题库 | 商经测试
法考历年真题库 | 法考试题讨论 刑法试题讨论 | 刑法题库 | 刑法测试 刑诉试题讨论 | 刑诉题库 | 刑诉测试 行政试题讨论 | 行政题库 | 行政测试
  • 收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

法考随笔 2009-10-14 收藏 : 0 查看 : 60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李绍章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9年4月发布了《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说明”指出:“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内容从法理学科中分出来进行充实,单列为一编;依据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三部分;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该部分考试的基本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第一部分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说明”,包括“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考试方式”、“试卷结构”、“题型与示例”等五个项目。其中,“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明确指出:“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中明确指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共14门科目。对以上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相关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考试方式”明确指出:“国家司法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试卷结构”明确指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包括四张,试卷结构包括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均为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试卷分值均为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四主要由简答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试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其中,试卷一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考试科目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考试科目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不厌其烦地摘录了司法部的有关大纲说明和考试说明,意在让读者清楚而信赖地知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明确划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简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成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内的众多新闻传媒都纷纷报道了这一消息,不约而同地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列入修订后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作为其本质属性的“三个至上”果然登场入卷,占据了相当大的卷面分值。其实,早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提出之时,就已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并连续几年重复测试这一必考知识点。越来越火爆的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每年也会百分之百准确预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必考论述题,用心的考生只要稍微花点时间,背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汁原味内容,或者下载复制热心人早已编辑整理好的标准化“答案”,并熟记于心,即可轻松拿下这一似乎是国家白送的特殊分数。

  然而,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司法考试,应否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其考试内容?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中共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践行党员职责,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尊重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培训者和研究者以及法学职业教员,根据前文摘录的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说明,结合司法考试的性质、功能和任务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与基本内涵,却坦白直率地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成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并不宜再继续列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今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十条。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说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因为,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其考试内容和形式等重要事项,应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固定和完善。易言之,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和科目,应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究竟是理论法学、应用法学,还是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呢?首先,它不可能是现行法律规定,翻遍所有法律法规,均未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内涵的明文规定;其次,它不可能是法律实务,法律实务专指现行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操作等行动的总和,并不特指也不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次,它不可能是法律职业道德,包括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在内的法律职业道德,均不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划等号,也不可能划上等号,前者是道德范畴,后者在形式上是法治理念范畴;又次,它不可能是应用法学,通常所称的应用法学主要包括以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所形成的法律科学,如民法学、刑法学等,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后,它是不是属于理论法学呢?从形式上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彰显的是特定社会形态下法治的一种理念,其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公平正义在法学理论上作为法的价值之一,可以属于理论法学范畴。但是否由此断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理论法学呢?当然不能如此唐突,后文对此有专论。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p#分页标题#e#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缺乏统一的政策依据。说其缺乏“统一的政策依据”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被司法部列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并在今年单列为独立一编,但在司法部制定的“考试说明”中却未明确其作为考试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将其作为考试内容并在实际命题和考试中出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与司法部公布的“考试说明”无据可寻。司法部《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内容从法理学科中分出来进行充实,单列为一编;“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说明”中又明确指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共14门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然单列为一编,与“法理学”独立并列,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应作为独立考试科目明确列出,但14门考试科目中并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试科目。在“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中,前文已经摘录列明,试卷一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考试科目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考试科目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可见,从试卷一到试卷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与“法理学”并列的单独一编,均未被列入考试科目,这与司法部关于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列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并单列一编的政策相矛盾。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完全出于行政命令。前文已经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并非法律明文,即《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专门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成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在政策上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即《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独立列为一编,但“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说明”中又未将其明确单独列为考试内容和考试科目。由此而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完全是出于行政命令,即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行政权力。尽管《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说“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但所谓“组织专家”之说,并不意味着“专家有理由说服了权力”,而只能意味着“权力无条件支配了专家”,在本质上仍然证明了: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政策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入了国家司法考试。

  行政命令直接干预国家司法考试,增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业已规定的考试内容,大纲说明和考试说明的考试政策也出现前后不一现象,如此等等的实体和程序瑕疵均有理由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成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事实上,司法部也承认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并无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因为在《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中,明示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理由或根据时,其表述为“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是出于语焉不详的“要求”,而非白纸黑字的法律和头顶发红的政策。

  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背离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第8条第1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第2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据此,国家司法考试应以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为考试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也对此专门作了规定。通俗地说,国家司法考试因其在任务上选拔法律职业人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选拔考试,应以法律作为唯一考试内容,以保证国家司法考试的纯粹性。过去,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曾将英语和法律作为考试内容,后来取消了英语考试内容,尊重了律师资格考试作为专业选拔考试的应有属性。自2002年推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英语仍然不再是考试内容,而是单纯以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作为考试内容,完全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和功能。但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之后,逐步成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并且呈现出扩大和增长趋势。这一现象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丰富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但在实质上却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背离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

  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在宣传形式或者表述形式上称为“法治理念”,其实从其内容上看,则属于半政治半法治理念,在本质上属于政治理念,不是法治理念。尽管在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的内容上,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字样,但在本质上属于政治理论,而非法律理论。从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编写的《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第一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来看,其编写依据是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分为三章,第一章标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基本概念、特征、理论渊源与实践基础、本质属性、地位和作用;第二章标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第三章标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其他基本要求。其中,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特征时,第一个特征即为“政治性”;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时,在盘点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理论、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时,则完全将2007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者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个有机统一体。由此可见,前几年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最近几年提出的“三个至上”重要观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在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时,将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纯粹政治话语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之二和之三,增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色彩。#p#分页标题#e#

  不仅如此,从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来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论述题的答题的要求是“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对其他论述题的答题要求则是“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显然,就观点而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论述题的要求是“正确”,对其他论述题的要求则是“明确”;就表述而言,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完整、准确”,对其他论述题的要求则是“清晰”;就论证而言,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严格的权威的统一的论证,即无需冗赘要求,对其他论述题则要求“说理充分”。这一答题要求上的微妙差别,也足以见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非法治理念,而是政治理念,是一种严格格式化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作为政治思想理论的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其他政治思想理论成果,在全国实践学习、贯彻落实,但却不宜介入到作为纯粹法律职业人才选拔考试的国家司法考试中来,质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成为作为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测试的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

  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不当然具有单列为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和占据重量级分值的特殊资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即便列于法律理论,归入法学范畴,纳入法理学科,也不当然具有单列为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和占据重量级分值的特殊资格。自国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并形成了系列固定表达或提法之后,开始作为法理学的一部分,今年司法部特别颁布说明,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科中分出来进行充实,单列为一编”,进一步提高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高贵地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14门考试科目并驾齐驱,成为单独考试科目,地位显著,且在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15编中处于第一编的位置;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践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试卷一的选择题和试卷四的论述题中多次出现,占据重量级分值。可见,无论大纲的编写人员还是试题的命题专家,都心领神会地坚决贯彻了司法部的行政命令,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地位和尊严,给足了面子,做足了文章。

  然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有特殊资格占据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以及达至国家司法考试分值的重量级程度呢?显然,基于纯粹的司法考试原理分析,无法给出肯定的答案。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是基本法律部门;在(社会主义)法学院,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是法科学生必修基本法律课程;在(社会主义)司法考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是考生必考基本法律科目。这些基本法律部门、基本法律课程、基本法律科目,当之无愧占据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以及达至国家司法考试分值的重量级程度,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结论,因为上述诸法全面覆盖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二(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试卷三(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笼罩着社会意识形态的法治之理念,虽然也有其“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但在司法考试这一纯粹选拔性考试的层面上,绝无资格与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提并论。这么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所以占据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以及达至国家司法考试分值的重量级程度,完全不是司法考试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而是国家权力直接干预的人定命运。

  第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暴露了“理念”作为考试内容的弊端,容易引发对“理念”作为笔试测试之科学性的质疑。前文已经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单独一编,内容尚算丰富,在教材编写上也明定三章内容,即“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但实质上却并非法律技术和法学理论,仍然属于理念范畴,且在性质上更宜界定为政治理念。“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说明”中在“考试方式”一项中明确指出:“国家司法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是通过闭卷笔试的方式对考生进行测试。然而,人们不禁会问:理念可否通过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科学准确的测试?法律职业技术水准或者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可以通过闭卷笔试的方式加以测试,但一种理念的信奉与否以及信奉程度,怎么可以通过闭卷笔试即可准确测试呢?一个不信奉共产主义、不讲公平正义、不服务大局的人,完全可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得滚瓜烂熟,在考试试卷中获得满分,但考卷上的满分是否等同于现实世界中行为上的满分呢?因此,法律知识和技术可以通过闭卷笔试测试,但政治思想和理念不宜通过闭卷笔试测试。

  况且,最近几年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测试表明,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试内容是固定的,表述都是绝对统一的权威表述,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是“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社会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基本原则”,等等,这些都是严格的权威的统一的政治表达,在选择题中,必须严格按照对应的表述作出选择,在论述题中也必须严格按照既定表达才可体现考生答题的“到位”、“地道”,方可得高分。这一特点决定了考生只要能够背诵或者熟记于心,对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的司法考试,是绝对没有大碍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结论。每年国家司法考试之前,由于人人都知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必考内容,且占分值很高,所以,考生无不是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恨不得倒背如流。这样一来,在测试之中也无法区分考生之间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领会差别,更无法测试出每个考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真正信奉程度及在实践中的贯彻效果。这种国家白送的特殊分数人人都能拿到,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奉程度及实践效果,却总是千差万别,不可能都得满分或者高分。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即便列于法律理论,归入法学范畴,纳入法理学科,即便具有单列为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和占据重量级分值的特殊资格,在考试题目设计上也难以做到对考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实掌握程度的科学测试。这就更容易暴露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政治性和形式性,国家与其这样“白送”分数,还不如干脆取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测试而给本该测试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测试机会。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以前试卷四都有商法的案例分析题,但这两年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占到一道论述题,进而使商法案例连续两年空白。虽然不能一概断定其中的因果关系,但如果取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测试,总会让位于基本法律部门测试的更多的机会。一个基本法律部门或者说法学院的一门必修法律课程,竟然抵不上几句严格的权威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见权力对国家司法考试的介入程度非同一般。这更有力地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p#分页标题#e#

  第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是对国家司法考试考生政治思想的强行干预,违背了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原则。前文多次指出,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考试,应以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作为唯一测试内容,不应搀杂法律之外的其他内容。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不管其参加考试的目的和动机如何,但只要其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就可至少推定为其对法律职业的兴趣或追求,甚至可推定其对法律专业的情感甚至信仰。即便不从法律情感和信仰角度观察,单从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角度看,国家司法考试追求的也应是纯粹的法律职业技术能力测试,重在理论、知识与规定的测试,不管考生是否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司法考试上述应考内容本身不涉及思想自由或信仰。易言之,报考国家司法考试者,并没有因为法律理论、知识与规定的测试而使自己的思想自由或信仰受到干预,因为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应然地位和目标秩序要求,人必须服从于法律,而不能超越法律。既然选择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就意味着一旦成功并进入法律职业人队伍后对法律的专业性服从和适用。

  与此相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半政治半法治或者干脆说一种政治理念,涉及人们的政治思想自由或者信仰。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来看,并非每个人都有义务信奉“三个至上”,在政治理念和政治思想上,人们有选择自由。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每年都有几十万,今年甚至超过40万,可以保证所有考生都有义务遵守、尊重现行法律法规,但却难以保证所有考生都去信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政治思想,国家也不应强求所有考生都去选择信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政治思想和政治理念上,国家应尊重人民的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有干涉考生政治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之嫌,违背了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原则。也许有人会反驳:不信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干预了自己的政治思想自由,可以选择不报考国家司法考试。这种反驳着实荒唐。如果以建议他人不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为解决矛盾的方案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提供似乎强有力的辨解,只能是在干预了考生政治思想自由的同时,又进一步干预了考生报考的行为自由。这种企图让考生作出更大牺牲为代价来换取政治思想的强行灌输和测试,是对人的自由权的更进一步侵害。事实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也未规定——更不可能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要求信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有特定政治信仰的要求,相反,在该办法第15条规定,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只要符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之条件即可。因此,从尊重人民的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之人权高度考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

  第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会殃及法学教育与法律学习的应然秩序和内在规律。考试制度是教育制度的杠杆,有的考试甚至会直接成为教育的“指挥棒”。高考已成为中学教育的指挥棒,研考已成为大学教育的指挥棒,如此等等。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法学教育越来越有迎合国家司法考试的倾向。过去,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没有法制史,导致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中,中国法制史的必修课程成为“选逃课”,外国法制史的选修课程成为“必逃课”。于是,在有些专家学者的倡导和呼吁下,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并独立设置“法制史”一篇。显然,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的功利化趋向,越来越证明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这一神奇功能。即:国家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院学什么或者法科学生学什么;不考什么就不学什么。不仅如此,哪一科目考得多,反映在法学教育中,哪一科目就会受到更多重视,反之亦然。有些法学院还专门开设了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的任意选修课,甚至办起了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班。有些法学课堂的部门法教育则也直接向国家司法考试靠拢,甚至干脆演变为司法考试培训课堂。由此而来,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对法学教育与法律学习构成了制度性影响。

  如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且占据之地位越来越显赫,占据之分值越来越贵重,那么,根据考试制度与教育制度的反应关系,这必然会殃及法学教育与法律学习的应然秩序和内在规律。作为国家教育,政治理论课程在高等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凡是有新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一定会在最快的时间编写出教材并纳入高等教育政治理论教学的必修科目。这是我国国家教育的特色,本文不作评价。但单就法学教育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类半政治半法治的理念成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之后,特别是当其地位被提高至与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等高之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究竟是继续在公共政治课程中拓展其学时还是单独作为独立课程?抑或在法学系列课程中将其单列或者扩充在法理学课程中的学时?不管何者发生,均会触及法学教育的应然秩序和内在规律。高等教育的政治理论课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置于公共政治课程,而非法学课程。尚未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入全国统编的法理学教材,也许时日未到,或者笔者见闻浅陋。试想,由于政治理论课程学时的加大,法学院已经不得不一再压缩法学专业课程的学时,如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实质性影响到法学教育时,法学专业教育所应有的正常教学量和学时又如何才能保证呢?虽然提倡自主学习,或者说学习关键靠自己,但如果法学院的专业课程教学学时一再被政治理论课压缩,那么,法学院迟早将会变为自学基地,而不再是高等教育机构。因此,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和应然秩序是不容被干扰和蚕食的。作为公共政治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然可以作为教学内容,但要想保证其不蚕食正常的法学专业教育,从考试杠杆原理上讲,就应首先做到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取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考试大纲的地位,不再使其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

  第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会容易使国家权力以及国家权力支配下所形成的系列政治话语进一步渗透到国家司法考试,因国家司法考试产生对国家政治理念的依恋,或者国家政治理念形成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粘扯,而使国家司法考试逐渐变味、出轨、离谱、走样、跑偏,最终会完全脱离国家司法考试的本真,换来葬身之薄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最初的考试内容纯粹是法学、法律知识测试,甚至被笔者多次称为“纯粹的法律知识竞赛”,但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进,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渗透到国家司法考试中去,使作为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司法考试”不再纯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渗透就是典型一例。前文已经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本质上说并非法学理论,不属于法律范畴,而应归于政治范畴,是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目前我国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非国家政法考试制度,应当纯粹将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作为考试内容,不应让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渗透进来。作为国家级职业选拔考试,政治权力对该种考试的干预只能限于正当且科学的制度创制和有效且公正的制度推行,而不能将与司法考试制度本旨不相容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强行纳入到国家司法考试中来。#p#分页标题#e#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说来不是法治理念,或者说不全是法治理念,而是政治理念。法治理念和政治理念是两种内涵不同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适宜称为社会主义政治理念。一旦这种与法律、司法考试、法律职业等没有直接关联性的政治理念渗透到国家司法考试中来,会对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产生纵容之力,即越来越多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在没有自觉停止干预的无监督、无控制环境下,会得寸进尺地形成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持续渗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渗透过程就是循序渐进的,越来越呈现出扩张之势。最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是作为纯粹时事政治或时事法治进入国家司法考试,当年有司法考试培训人员预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会被作为考试内容并终究成真后,无数考生纷纷尊称预测者为“大师”,这一现象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一开始是悄然进入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的;后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入了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法理学”编,并被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又一次重复测试;今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进一步扩张对国家司法考试地盘的占据,不仅直接在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单列为独立一编,而且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分值也随之增长。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政治理念而非纯粹法治理念,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渗透,是经历了从暗到明、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隶属地位到独立地位的循序渐进过程的。如果不对此加以自觉收敛和遏制,那么是否可能会出现这样的趋势:今天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半法治半政治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明天有可能就是类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纯粹社会主义政治理念渗透到国家司法考试,最终使国家司法考试演变为国家政法考试甚至国家政治考试。虽然这是夸张之说,但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渗透,确实应该引起人们的足够警惕和自觉抵制,更重要的是,有关当局更应该反思这种局面和趋势,并以实际行动拯救正在变味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第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会有碍于包括考生在内的人民群众对法律情感的培养,并容易逐渐养成甚至激发起人们对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的厌恶。每年包括最近几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连续作为考试内容,且题目重复,分值较高,考生在复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不得不去迎合和背诵这些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浪费了司法考试考生利用复习机会苦学法律、钻研法律、掌握法律以及培养法律情感或法律信仰的时光。这样一来,越来越多的考生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显著渗透。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尽管年龄参差不齐,但大都是青年学生,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甚至还包括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他们都处于思想成长和转变的关键时期,政治和人文环境对其人格与信仰的塑造之影响甚于中老年人和少年儿童。尽管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目的呈现多样化,有的出于对法律专业以及法律职业的热爱和向往,有的出于就业道路的拓宽,有的出于知识和职业资格储备而减低未来失业风险,有的则有可能纯粹出于对自我法律知识功力的一种虚荣证明,但法学院法科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对法律考试科目的复习,都会在客观上潜移默化地培养行为主体的法律情感或法律信仰。

  这种专业情感、知识情感、科学情感或规则、戒律的情感乃至信仰,越是在纯粹的修养环境中约容易培育和成长。如果此时有非纯粹的修养内容搀杂进来,必然影响到法律情感或信仰的培养或者树立。尤其是当作为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调、迅猛地渗透进来,不仅不会增益其法律情感或信仰的培养或树立,反而会容易逐渐养成甚至激发起行为主体对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的厌恶之情。这对未来法律职业群体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信念以及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和持之以恒,似多有不测。其实,任何理念,不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是其他类型多样的这样或那样的理念,都不是靠单纯的强行灌输和机械测试所能生成、发育和培养起来的。强行灌输或机械测试,虽然从局面上看显得一时火热,但从实质和长远上观察与推算,可能会适得其反,表面上的光彩文章和暂时的疾风旺火,其实早已给未来埋下了无数可传递、可复制、可遗留的怨言、愤怒和危险。应当说,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最大的政治理由,也是有关当局从国家和社会长远发展角度必须加以慎重考虑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统一的政策依据,完全是出于行政命令从而导致其作为考试内容缺乏实体和程序的正当性。其作为政治理论应属于政治范畴,虽然在权力主宰下具备了被单列为考试大纲的高贵地位和占据重量级分值的特殊资格,但与专门测试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司法考试,在性质上格格不入,背离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功能和任务,在考试科学上也无法对考生的理念掌握程度作出真实测试。如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持续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会殃及法学教育与法律学习的应然秩序和内在规律,也会使国家司法考试逐渐变异为与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挂钩甚至被其“演变”的“国家政法考试”,甚至会有碍于包括考生在内的人民群众对法律情感的培养,并容易逐渐养成甚至激发起人们对政治话语和权力成果的厌恶。简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作为、也不应再继续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

  顺便指出,法律是用来规范和制约权力的,权力应当服从法律的规范和制约,绝不应抵抗和超越法律,法应大于权,权绝不应大于法。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且政策不统一的前提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行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即是典型的权力抵抗法律的体现,是权大于法的经典实践和代表案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应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首当其冲者,应防止权大于法。权服于法,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象征。在权力体系内部,作为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权,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即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应追求司法独立,实现司法独立,使司法行为独立于权力,不受权力的非法干扰。我国早已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目标之实现,任重而道远,相应的,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司法独立也仅仅是国家追求的目标,而远非现实。然而,作为法律职业人才选拔考试的国家司法考试,尚不能独立于权力,免受权力的不当干预,人民不禁会问:司考都无法独立,司法将何时独立?因此,要想实现司法独立,似乎要从司考独立做起;要想实现司考独立,就应果断作出决定:取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头号地位以及必考内容,还原国家司法考试一个干净而纯粹的真实面目。

  进入本文论坛地址http://bbs.xuefa.com/thread-89834-1-1.html交流讨论!

  文章作者:学法网xuefa.com会员李绍章  访问:李绍章的学法家园

  作者简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网名“土生阿耿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赞一个
法考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