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1-22 收藏 : 0 查看 : 1023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09年我有幸以432分通过司考,个中辛苦,只有自己知道。为了可以使我的朋友、同学、学法网网友在备考的过程中少走点弯路,于是写下此文,不求文采多么出众,只求真实、全面的记录我的历程。 失败教训 08年的备考,开始于07年9月份,比较认真的看了8个月的书,最后几个月没能坚持下来,几乎没怎么看书,累计看书时间有800小时,结果08年以306分败北。后总结失败的原因:1、战线拉的过长;2、重理论轻法条;3、司考真题训练少。 成功经验 09年备考的复习是3月2日开始的。由于各培训学校还没开课,所以第1轮的复习用的是08年的课件,且只针对5大法。 第1轮大体上的复习历程是:对各部门法,2天左右时间初记讲义1遍,2天左右时间对照讲义听课件1遍,3天左右时间深记讲义1遍。讲义分别是08年三校法条班席志国民法讲义、08年万国重点学科班韩友谊刑法讲义、08年万国法条串讲班王学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讲义、08年万国系统强化班毛利华刑事诉讼法讲义(在后来的复习中,刑事诉讼法再没用其他人的讲义,共记忆了8遍,24页的讲义被翻的乌黑)、08年海天强化班吴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建议初次复习司考的朋友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时,一定要先用吴鹏的课件与资料,他是课浅显易懂,2遍后才能去学习其他行政法老师的讲义哦)。 进入4月份,三校已经开课,第2轮复习基本是有变动的跟着三校的重点学科班进行的。三校的讲义很厚,打印太废钱,我专门到新华书店买了一套(180元)。最后实际认真看的部分就是两本,一本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课件没听,因为感觉讲的不好),一本是《三国法讲义》(这个讲义是女杨帆写的,非常的好,三国法就用这个足够了,我是先听完1遍后再记忆的,大家如果也用女杨帆的讲义的话,一定不要先看,要先听,只样你就会知道绝大部分的东西是不需要看的了,这个讲义的课件我在最后阶段又重新听过1遍)。其他课程我用的是其他学校的,大部分是08年的,由于太杂,记不清楚具体的了。在第2轮的复习中,每个课程结束后,我都是把历年的真题做1遍的,司考真题用的是万国的5卷本,后来的复习也没使用其他真题。在这个阶段,我还把《重点法条》看了民法、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进入5月底6月初,万国开课了,放弃了万国的重点学科班,死死盯住了万国的系统强化班,强化班资料是我在最后阶段一直使用的。算是第3轮吧,同样依照“看-听-记-做真题”的次序紧紧跟住课程,这个阶段是最辛苦的,因为万国的系统强化班是每天都有5到6个小时的新课的,要跟上真的很吃力,我就曾拉下过几天,最后在卷1部分放弃了一些才跟上的。 进入8月份,到最后阶段了,这个阶段复习时经常会遇到2个老师讲的观点有冲突,怎么办?买一本盗版的《3大本》(30多元),以这个为准。我的卷4,是放在最后10天准备的,前面的复习中,老师讲课时有时候会提到,大家就做个记号留意一下就好,千万别在前面花时间记忆,因为你前面记忆的大段大段的东西,到最后几天肯定会忘记,还不如最后去记忆,考完就忘记。8月份要花时间记忆新增考点,我用了《增补大纲》和韩友谊写的增补教材。进入9月份,尽量别去听课件了,看看讲义做做真题,再上学法网上留意一下各学校的押题就行了。 强调一下:司法考试的记忆,重复和比较特别重要;一定要抓法条,90%的题目都有法条依据;一定要多做学法网司考题库中卷2卷3的真题,因为雷同率很高,卷1的真题做1遍就可以了,卷1几乎无雷同率,卷4的真题,不需要做,就看看题目和答案吧,注意一下答题的格式。 我在最后阶段认准的老师在这里列举一下:民法-债(甑增水)、民法-其他(张翔)、刑法(刘凤科、韩友谊)、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王学棉)、刑事诉讼法(毛利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王锴)、理论法学(淳于闻)、商法经济法(楚道文、张海峡)、三国法(杨帆)、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几乎没看)。 复习时间的安排,我不建议打疲劳战,我中午都要睡1-1.5个小时的,大体上是上午复习3个小时,下午复习2个小时,晚上复习5个小时。看累了就听,听累了就看。整个复习过程,不要懈怠任何1天,不要让琐碎的事情影响到自己,专注、投入很重要,看书前要先定下任务。没效率的时候就休息10分钟(什么都别想),该喝咖啡就去喝,我最后阶段都是2包一冲的。09年,我累计复习1800小时。 复习司法考试需要1台电脑,可以到“学法网”上下载资料,全部免费哦;需要一个MP3,中后期尽量不要用整块的时间听,用上下班时间、吃饭时间等零散的时间听;有问题解不开可以到学法网的司考试题讨论版块里讨论一下(建议放在疲劳时)。 应该说的基本都说到了,细节问题,大家可以再问我。希望大家能通过! 09年12月28日 更多:司法考试经验,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请进入本文论坛地址http://bbs.xuefa.com/thread-103626-1-1.html交流讨论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作者:学法网 http://www.xuefa.com 会员luchunyu27 访问:luchunyu27的学法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