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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德:司考民诉经典考点串联之“异议”篇

法考经验 2010-04-06 收藏 : 0 查看 : 1278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张进德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一)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简易程序异议
  
  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
  
  (三)调解书异议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异议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七)支付令异议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八)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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