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4-09 收藏 : 0 查看 : 708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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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理解】由该条推出以下结论: ①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均在新法施行前的,法院应当以旧法作为审查该行政许可合法性的依据; ②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均在新法施行后的,法院应当以新法作为审查该行政许可合法性的依据; ③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在新法施行前,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新法施行后的,法院应当以新法作为审查该行政许可合法性的依据。 【理论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则上应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状况进行判断 【提醒注意】上述第③个结论有一个例外,即行政机关在旧法施行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法施行,适用新法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法为依据。这是为保障申请人期待利益。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季宏 查看:季宏老师最新发表的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