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4-10 收藏 : 0 查看 : 1329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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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1、基于“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部分犯罪人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既遂结果没有出现的,自动放弃者成立犯罪中止,未自动放弃的犯罪人成立犯罪未遂或者预备。 3、部分犯罪人有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但是没有阻止犯罪既遂结果出现的,原则上成立既遂。但是首谋者之外的共犯人在预备阶段撤出原因力的,成立犯罪中止。 二、共同犯罪与身份 1、身份犯仅就实行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需要特殊身份。 2、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时,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犯的性质。如果各构成自己身份所涉及罪名的实行犯时,最终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的模式处理。 特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的司法解释中,以主犯的犯罪特征来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三、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原则上适用一般的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采取法定符合说解决问题。如甲与乙共同杀丙,却误打死了丁,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甲教唆乙杀丙,丙却误杀了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但是在出现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共犯,如甲教唆乙杀丙,乙不小心打坏了丙旁边的珍贵文物。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但乙单独为过失损坏珍贵文物罪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损坏珍贵文物罪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对乙最后也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本文作者:司考明老师韩友谊 查看:韩友谊老师发布的最新日志 进入本文论坛地址http://home.xuefa.com/space-268361-do-blog-id-5647.html交流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