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4-12 收藏 : 0 查看 : 760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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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弟弟和妹妹都到了爱漂亮的年龄,对身上的衣着很讲究。但是妈妈常为妹妹添购新衣,而忽略了弟弟。为此,弟弟很不开心,说妈妈偏心。而妈妈却有她的理由,说:“外销的东西,要特别讲究包装。”。 =民法解读= 1.人不得成为权利的客体,亦即,以自然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因违法而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2.“外销”的对价是为彩礼,如被“退货”(未结婚或离婚),则在一定条件下有彩礼之返还,详见下文法条链接中关于彩礼的规定。 3.即使女儿出嫁,和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也不消灭,女儿仍然属于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4.在民法上,儿子或女儿均可送养于他人,此时亲子关系消灭,是为真正的“外销”,弟弟如懂民法,以此点反驳妈妈,也许奏效。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司考明师段波 访问:段波老师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司考名师指导,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请进入本文地址http://home.xuefa.com/space-322732-do-blog-id-6423.html交流讨论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