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4-12 收藏 : 0 查看 : 932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学法网 http://www.xuefa.com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 1.如牧童和酒店无任何关系,诗人仅是“借问”的话,则双方属于一种好意施惠关系,即使牧童指路有误,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如牧童和酒店无任何关系,诗人以纹银一两为对价问路,则属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 3.如牧童为杏花村酒家之门童,则指路属于诗人与杏花村酒店用餐合同之附随义务。 4.如牧童为杏花村酒店竞争对手之员工,诗人慕杏花村之名而来,牧童故意指错道路,则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5.如杏花村酒店为孙二娘所开黑店,谋财害命,则牧童与孙二娘在民法上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刑法上则有共同犯罪之构成。 6.在上述情况下,如牧童不满十八周岁,则有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之适用,即牧童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属抛砖引玉,欢迎各位大仙补充。 段波2009.04.05 作者:司考明师段波 访问:段波老师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司考名师指导,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请进入本文地址http://home.xuefa.com/space-322732-do-blog-id-6423.html交流讨论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