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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解析: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法考经验 2010-04-12 收藏 : 0 查看 : 132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段波

文章来源: 学法网 http://www.xuefa.com

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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