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4-12 收藏 : 0 查看 : 1157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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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笔者在万国重点学科班介绍的一百组民法基本概念,如果全部掌握,可以认定为具备了一定的民法基本功,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 判断是否掌握民法基本概念的标准有二,第一,能否找出区分各组相似概念的关键点所在;第二,能否列出各个基本概念在考试中最常考查的特例。这也是笔者在重点学科班授课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 二、权利与权益 三、标的、客体、标的物 四、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五、事实行为、事件 六、绝对权与相对权 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八、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九、抗辩权与诉讼抗辩 十、义务、责任、不真正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十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十三、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十四、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十五、共同侵权与数人分别侵权 十六、本人责任与替代责任 十七、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十八、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十九、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十、全部责任与补充责任 二十一、自然人和法人 二十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二十三、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二十四、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与裁定监护 二十五、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 二十六、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二十七、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二十八、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二十九、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三十、法人的意思机关、代表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 三十一、法人清算与法人终止 三十二、民事行为、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十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三十四、意思表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 三十五、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三十六、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三十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三十八、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三十九、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四十、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四十一、条件和期限 四十二、委托合同与代理权授予 四十三、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四十四、本代理和复代理 四十五、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四十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四十七、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四十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四十九、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五十、动产和不动产#p#副标题#e# 五十一、特定物和种类物 五十二、主物和从物 五十三、原物和孳息 五十四、物权和债权 五十五、物权法定和契约自由 五十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十七、自物权和他物权 五十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五十九、所有权和占有 六十、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六十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六十二、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六十三、宣示登记和过户登记 六十四、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六十五、占有改定、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 六十七、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 六十八、善意取得与遗失物之拾得 六十九、附合、混合和加工 七十、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七十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七十二、用益物权和租赁权 七十三、地役权和不动产相邻关系 七十四、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权的设立 七十五、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 七十六、动产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 七十七、集合财产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七十八、孳息的所有权和孳息的收取权 七十九、对抵押物的处分和对抵押权的处分 八十、抵押权的竞合与并存 八十一、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 八十二、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八十三、质押物保全请求权与抵押物保全请求权 八十四、质权人对质物的保管义务和保全请求权 八十五、权利质权的登记设立与权利质权的背书对抗 八十六、留置权、自助行为与合同履行抗辩权 八十七、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八十八、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八十九、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九十、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九十一、债权与请求权 九十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九十三、单方行为与单方允诺 九十四、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 九十五、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九十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九十七、连带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九十八、定金与订金 九十九、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一百、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 作者:司考明师段波 访问:段波老师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司考名师指导,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请进入本文地址http://home.xuefa.com/space-322732-do-blog-id-6423.html交流讨论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